法院公告
2023年2月8日
(2022)浙0304民初8432号
王隽、李云立: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王隽、李云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浙0304民初843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2)浙0304民初8432号
包小光、潘成良、卓日区、翁顺利、蔡海波、余礼芬、郑淦妹、饶道吕: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包小光、潘成良、卓日区、翁顺利、蔡海波、余礼芬、郑淦妹、饶道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浙0304民初843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2)浙0304民初8432号
王贤君: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王贤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304民初843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2)浙0304民初8791号
郭确: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公司与被告郭确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范围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3月30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2)浙0304执清12号
申请人胡宏莒向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申请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于2023 年1月17日受理(2022)浙0304执清12号胡宏莒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并指定吴承敬(浙江省温州市中信公证处公职管理人)担任胡宏莒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管理人。胡宏莒的债权人应于2023年3月9日前向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管理人吴承敬(联系人:吴承敬;联系电话:15167150105;地址:温州市鹿城区马鞍池东路254号温州市中信公证处)申报债权。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23年3月16日上午9时00分在瓯海区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召开,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604民初2号
宁波恩合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融创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恩合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4月11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你应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604民初594号
方利晨:本院受理原告王灿峰与被告方利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4月1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你应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604民初272号
童林华:本院受理原告杨百炎、王月花与被告叶秀君、童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4月13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你应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604民初157号
诸暨市展欣建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明新风机有限公司诉被告诸暨市展欣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剩余货款共计105728元,并支付自2018年1月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7年5月18日签订一份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被告购买原告生产的风机,合同价款为145728元。双方约定:货到工地7天内付至合同总额的80%,消防验收合格(截止货到工地6个月内尚未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7日内付清全款。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将合同约定的风机交付至被告的工程所在地。被告共计支付货款40000元,目前仍有105728元货款未支付。原告多次催讨,并发送律师函,但被告未予理会,故原告诉至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4月14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望准时出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481破5号
本院根据债权人应建祥的申请于2023年1月29日裁定受理海宁倾泽针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3年2月1日指定浙江子城律师事务所为海宁倾泽针织有限公司的破产管理人。本案适用快速审理方式。海宁倾泽针织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3月12日前向管理人浙江子城律师事务所(通讯地址:浙江省嘉兴市中山西路868号永泰广场五楼;联系电话:15068104622:联系人:赵全)申报债权,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海宁倾泽针织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海宁倾泽针织有限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财产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应配合管理人工作,向管理人提交其占有和管理的相关资料和财物。本院定于2023年3月15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21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是个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债权申报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02民初9706号
丽水市恒阳汽车货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秀云与被告郭守权、丽水市恒阳汽车货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702民初9706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法院:一、判令第一被告、第二被告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共计68987.74元;二、判令第三被告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三、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叶必顺,定于2023年3月30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5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请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诉讼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723民诉前调110号
施琇:本院受理赖跃平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依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令你立即归还欠款668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4月12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26民初4180号
何炜杰 梁小瑛:本院受理朱星昌诉梁均铭、何炜杰、梁小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23年3月28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83民初9728号
叶纪庭:本院受理原告杨学章与被告叶纪庭(公民身份号码:3303241970****3879)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783民初97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叶纪庭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杨学章货款27000元并从2022年11月23日起按同期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利息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6元,由被告叶纪庭负担。公告费以实际发生为准,由被告叶纪庭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4499号
孙满:本院对原告王军与被告周均明、孙满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孙满支付原告王军挖机款 6915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22年8月3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王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3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孙满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523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3)浙0803民初298号
丁国兴、徐丽娟:本院受理原告衢州市衢江区琴儿食品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应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由二被告支付原告货款本金47326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LPR计算的利息;2.由二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大洲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则依法缺席审判。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2)浙1023民初2792号
梁士杰:本院受理原告韩松亚与被告梁士杰、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宁波伟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梁士杰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韩松亚损失28531元;二、驳回原告韩松亚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 510元,由被告梁士杰负担。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及报纸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经过 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天台县人民法院
(2022)浙1023民初2792号
梁士杰:本院受理的原告韩松亚与被告梁士杰、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宁波伟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原告韩松亚于2023年2月1日提出上诉,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上诉请求如下:一、撤销天台县人民法院(2022)浙1023民初2792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二项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为宁波伟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梁士杰承担共同赔偿责任;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及报纸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 天台县人民法院
(2023)浙1081民催9号
申请人常州江林制罐有限公司因遗失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溪支行出具的出票人为飞力泵业有限公司、票号4020005129658732的承兑汇票,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温岭市人民法院
(2022)浙1082民初7617号
孙志正(3326211963****5819):本院受理原告屈道军诉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1082民初761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定:一、孙志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屈道军借款本金1000000元;二、驳回屈道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0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34560元,由屈道军负担20200元,孙志正负担1436元。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及报纸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临海市人民法院
(2021)浙1126破3号
2021年8月25日,本院依法裁定受理浙江大风竹木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截至2022年2月18日,共计确认的债权金额为 9201753.91 元,浙江大风竹木有限公司的财产共计 975.30元,已产生的破产费用 52779.77 元。本院认为,浙江大风竹木有限公司已资不抵债,符合法定破产条件,应宣告浙江大风竹木有限公司破产。同时,因浙江大风竹木有限公司未向破产管理人移交公司账册等重要资料,且该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无法进行破产清算,应终结浙江大风竹木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规定,于 2023 年2月3日裁定宣告浙江大风竹木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浙江大风竹木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庆元县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23年1月30日第11版法院公告栏中,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22)浙0106民初9417号,被告应为“浙江中浩华天会计师事务所、谢玲”,受送达人应为“浙江中浩华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此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