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3年2月8日
(2023)浙0106民初129号
浙江易舱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魏忠民诉你方姓名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4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诉调中心法庭7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08民初3811号
于超、陈麒名、嘉兴果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品立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傅偲、于超、余庆伦、陈麒名、嘉兴果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108民初381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傅偲在未出资730万元范围内、被告于超在未出资270万元范围内、被告嘉兴果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未出资250万元范围内对(2018)浙0108民初413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杭州呼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向原告杭州品立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厦行;二、被告于超、嘉兴果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杭州品立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公告费650元;三、驳回原告杭州品立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傅偲、于超、嘉兴果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08民初3951号
韩德龙:本院受理王伟良、蒋利珍与韩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2)浙0108民初3951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浦沿法庭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08民初3983号
安徽舜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唐晓正:本院受理杭州尽微供应链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安徽舜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唐晓正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2)浙0108民初3983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浦沿法庭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08民初3991号
杭州誉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换换与被告杭州誉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胡杰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108民初39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08民初5620号
孟真:本院受理原告李咏家诉被告孟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及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于2023年3月27日8时4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未到的,将依法缺席审判。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27民初270号
杭州鑫置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3)浙0127民初270号原告邵美娟诉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本案由审判员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4月18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裁判。 淳安县人民法院
(2022)浙0182民初2262号
吴爱娟:本院受理原告建德市科友建筑业设备租赁服务站与被告陈贤华、吴爱娟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2)浙0182民初2262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内容如下:一、被告陈贤华应向原告建德市科友建筑业设备租赁服务站支付钢管、扣件租金及钢管、扣件不能返还部分折价款共计254300元,该款由被告陈贤华于2023年7月1日前支付54300元,于2023年12月底前支付100000元,于2024年5月底前支付100000元。此后双方因本案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所产生的一切权利义务均归于消灭。二、若被告陈贤华未按上述任何一期履行付款义务,则原告建德市科友建筑业设备租赁服务站有权就上述款项254300元中尚欠全部款项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案案件受理费5114元,减半收取2557元,由被告陈贤华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初11345号
杜和林:符义胜与杜和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当事人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4月4日9时00分在本院石碶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初9191号
罗艳南(公民身份号码:340826****0819):本院受理的原告姜金凤诉被告罗艳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03民初919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古林巡回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49号
张黎(公民身份号码:4228271992****0910):本院受理原告高积现与被告张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卡、审判流程公开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52208元,并自起诉之日起以52208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利息至清偿之日止。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4月10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224号
董雪芳(公民身份号码:6224291985****2926):本院受理原告李梦磊与被告董雪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对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7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4月7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683号
李泽林(公民身份号码:5227301973****2510):本院审理原告浙江林源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泽林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因对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浙江林源物流有限公司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垫付的各项车辆保险费人民币共计25105.78元;二、判令被告自2022年7月28日起依保险费25105.78元向原告支付0.5%的滞纳金,至被告还清保险费之日止;三、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3月30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民初12180号
宁波熠帆怀古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公司)、上海熠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邵升恒与被告宁波熠帆怀古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公司)与第三人上海熠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伙企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浙0212民初1218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民初10261号
严雪琴:原告余伟与被告严雪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212民初1026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姜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348号
夏伟祥:本院受理原告俞杰与被告夏伟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3月27日10时00分在本院姜山2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民初14419号
王永娇:本院受理的原告黄志军与被告曾勇、王永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12民初1441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62号
刘钧晓:原告尹冬生和被告刘钧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动履行告知书、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23年3月27日15时40分在本院第十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538号
胡吉:本院受理原告傅建定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3月31日9时00分在本院(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民初13432号
杨巨龙、杨伶俐: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一航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巨龙、杨伶俐追偿权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212民初13432号民事判决书。经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一、限被告杨巨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宁波市一航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代偿款78807.55元,支付利息6556.79元,并支付以未还代偿款为基数自2022年7月26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二、被告杨伶俐对被告杨巨龙的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杨巨龙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1934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584元,由被告杨巨龙、杨伶俐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25民初6660号
李晓静(公民身份号码441581199805030864,住广东省陆丰市甲子镇高地村委会大街221号之一):本院受理原告章明亮与被告李晓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具体联系地址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225民初666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本案按章明亮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章明亮负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象山县人民法院
(2023)浙0226民初99号
卢培根:本院受理原告孙学军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及诉讼须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表、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48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3月27日上午9时00分在宁海县人民法院西店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海县人民法院
(2022)浙0281民初7014号之一
刘为民:本院受理原告虎恩巧、马盆党与被告刘为民、绍兴市上虞区兆锋渣土运输处置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陈文、宿州市双赢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项桂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81民初70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马盆党医疗费18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400元、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174600元、财产损失费900元,合计198900元,扣除已经垫付的18000元,尚需支付180900元;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马盆党医疗费18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177000元、财产损失费500元,合计198500元,扣除已经垫付的18000元,尚需支付180500元;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马盆党医疗费102886.2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500元、营养费3600元、后续治疗费50000元、护理费19549.90元、误工费63900.24元、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148129.60元、辅助器具费318元、交通费1000元,合计394884.03元的45%计177697.81元;赔偿虎恩巧医疗费4943.7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00元、营养费1350元、护理费6255.97元、误工费2636.50元、交通费200元,合计16486.17元的45%计7418.78元;四、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马盆党医疗费102886.2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500元、营养费3600元、后续治疗费50000元、护理费19549.90元、误工费63900.24元、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148129.60元、辅助器具费318元、交通费1000元,合计394884.03元的25%计98 721.01元;赔偿虎恩巧医疗费4943.7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00元、营养费1350元、护理费6255.97元、误工费2636.50元、交通费200元,合计16486.17元的25%计4121.54元;五、被告项桂土赔偿原告马盆党鉴定费7162元的45%3222.90元,赔偿虎恩巧鉴定费700元的45%计315元(项桂土、虎恩巧同意在垫付款中予以抵扣),合计3537.90元,因项桂土已经垫付30000元,马盆党尚需返还26462.10元,马盆党同意该款直接在保险理赔款中予以返还;六、被告陈文赔偿原告马盆党鉴定费7162元的25%计1790.50元,赔偿虎恩巧鉴定费700元的25%计175元;七、被告宿州市双赢运输有限公司对第六项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一至七项款项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八、驳回原告虎恩巧、马盆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59元,公告费650元,合计4909元,由原告虎恩巧、马盆党共同负担766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负担2328元,被告陈文、宿州市双赢运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3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负担1802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126号
刘雨:本院受理原告韩海燥与被告刘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有关文书。原告诉请:被告归还原告欠款及利息共人民币34000;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3月28日14时20分在本院马渚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873号
杨家威:本院受理原告余姚市阿林建材商行与被告杨家威、余姚市亿家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等有关文书。原告余姚市阿林建材商行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38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自2021年6月3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贷款利率(LPR)即年利率3.65%支付利息至实际付清为止;3、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并定于2023年3月30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367号
张凤珠:本院受理原告余姚市元丰塑胶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上虞韩蓉雅源包装有限公司、张凤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有关文书。原告诉请: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绍兴上虞韩蓉雅源包装有限公司即时支付原告货款692294.52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为基础,加计50%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2、被告张凤珠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3月28日9时20分在本院马渚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609号
杜高书: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杜高书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有关文书。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杜高书赔偿原告保险金损失2250元;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由审判员余国英独任审理。本院定于2023年3月29日14时1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1民初7839号
杨寒让(4127221993****4013):原告王飞波诉被告杨寒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有关文书。原告诉请:1.被告偿还欠款23620元及利息(按每月120元,算至2022年11月),合计2482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至开庭之前,逾期视为放弃举证的权利。本案依法定于2023年3月30日上午9时在本院陆埠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要求你准时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156号
何雷:本院受理原告慈溪市志超布行与何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3月30日9时00分在本院横河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2民初9566号
张军长: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直属支公司与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282民初956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四庭领取民事判决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472号
王作界:本院受理原告李申田诉被告王作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跟踪卡、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自动履行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3年4月21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范市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2民初10577号
许刚刚: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学法贸易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讼费结算通知书、不履行法律裁判后果告知书、(2022)浙0282民初105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宁波学法贸易有限公司货款30000元,并支付自2022年5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3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计算的利息损失;二、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宁波学法贸易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3000元。本案受理费658元,由你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公告费650元,由你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宁波学法贸易有限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周巷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91民初2303号
欧阳东余(3211811975****1273):本院受理崔永福与欧阳东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浙0291民初23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91民初2322号
欧阳东余(3211811975****1273):本院受理徐祥友与欧阳东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浙0291民初23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民初1093号
烟台东金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唯尔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东金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3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浙0304民初3769号
温州市瓯海潘桥珍豪箱包行:本院受理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瓯海潘桥珍豪箱包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2)浙0304民初37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温州市瓯海潘桥珍豪箱包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人民币1800元;二、驳回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由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负担人民币520元,被告温州市瓯海潘桥珍豪箱包行负担人民币780元;公告费人民币650元[由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垫付],由被告温州市瓯海潘桥珍豪箱包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