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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浙江金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根据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浙江金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将其对下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项下享有的全部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担保债权、违约金债权、利息债权、损失赔偿权)依法转让给浙江金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浙江金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联合公告通知各借款人及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
浙江金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下列借款人及其相应的担保人或其承继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浙江金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项下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
特此公告。
浙江金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宣女士 联系电话:0571-83825522
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俞先生 联系电话:0575-88020296 2023年2月8日
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1、清单中“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如公告中债务人、合同编号、债权金额、担保人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
2、本公告清单仅列示截至2018年5月11日的贷款本金余额,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浙江金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其它应付款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实际计算与欠息金额不一致,以实际计算为准。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并已由原债权人垫付的应由借款人及担保人负担的诉讼费、执行费等以有关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额为准。
3、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位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本委已受理朱轶君、孙玲燕诉你单位要求支付工资等仲裁申请,案号分别为浙杭上城劳人仲案(2023)154号、(2023)155号。因向你单位邮寄送达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开庭通知书等仲裁法律文书被退回,现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公告形式向你单位依法送达上述仲裁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书和举证期限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委定于2023年4月4日14时00分在杭州市上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地址:杭州市上城区广景弄6号205室),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杭州市上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2月8日
仲裁公告
浙江瑞致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邵鹏、孙香香、管佳鑫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已经审理终结。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杭上城劳人仲案(2022)5222号、(2022)5223号、(2022)5229号仲裁裁决书。限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案件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你单位认为本委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在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特此公告。
杭州市上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2月8日
仲裁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