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3年2月9日
(2023)浙0281民初993号
何倩倩(公民身份号码:341621199806161327):本院受理徐长城与被告何倩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有关文书。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4 7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4月4日9时在本院马渚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986号
马维亮(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8409258413):本院受理张科军与被告马维亮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有关文书。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模具款250 000元,支付从起诉之日到实际还款日的利息,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4月3日14时在本院马渚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2民初10585号
张卫星:本院受理原告周剑锋与被告张卫星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282民初1058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告知书,自动履行催告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2民初12264号
黄雪玲:本院受理的原告与被告黄雪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黄雪玲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自动履行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甬法一键通使用告知书等。上述材料请至慈溪市人民法院坎墩法庭领取,逾期不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4月14日14时30分在本院坎墩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204号
杨松琪、姚外南、王银锋、宋万超: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及余建立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及诉讼当事人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动履行告知书等诉讼材料。上述材料请至慈溪市人民法院民四庭领取,逾期不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30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4月13日9时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开庭审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2民初11919号
蒋荣兵:本院受理原告丁佩荣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理传票、民事裁定书、通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庭审网络直播规定告知书、诚信诉讼承诺书等。原告诉请:一、请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资人民币28600元;二、请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3年4月12日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慈溪市人民法院杭州湾新区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2民初11655号
刘丽凤:本院受理原告慈溪市白沙路铭嘉服饰厂诉被告刘丽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82民初116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本院浒山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556号
刘华金、刘秋兰:本院受理上海崎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刘华金、刘秋兰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简转普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廉政监督跟踪卡、自动履行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举证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案定于2023年3月30日上午9时在慈溪市人民法院机关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的,将依法缺席判决。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672号
周访问:本院受理原告慈溪市观海卫科意食品厂与被告周访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庭审网络直播规定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23年4月17日下午1点40分在本院观城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91民初1519号
山东丰联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MA7J4B746L)、陈保英(民身份号码3725011978****5327):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搏纳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丰联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陈保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2)浙0291民初15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2)浙0303 民初6064号
漳州市伟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陈惠武、谢斌: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富鑫紧固件有限公司与被告漳州市伟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陈惠武、谢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2)浙0303民606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3月31日9时00分在本院状元法庭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们务必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2)浙0304民初6283号
王望云、九江迎杳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浙 0304 民初 6283 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1号
黄忠益、谷益新:本院受理的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黄忠益、谷益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3月30日14时30分在瓯海区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1号
林福荣:本院受理的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林福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3月30日14时30分在瓯海区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1号
虞帆帆、吴雪霞、唐桂全:本院受理的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虞帆帆、吴雪霞、唐桂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3月30日14时30分在瓯海区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知民初14号
蔡依晴:本院受理原告陈永念与被告蔡依晴、黄启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3年4月18日9时00分在本院第17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浙0411民初147号
嘉兴市和旭暖通设备有限公司、雷丽:本院受理嘉兴迦达纺织服饰有限公司诉嘉兴市和旭暖通设备有限公司、雷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嘉兴市和旭暖通设备有限公司立即退还货款32800元;2、被告雷丽对被告嘉兴市和旭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上述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高新法庭第三法庭由审判员吴斌独任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3)浙0483民初455号
李建(公民身份号码330501197209112014):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枧洋高分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原告诉请判令:1.判令被告支付欠289180元;2.判令被告支付欠款289180元所产生的银行利息损失 13879元(以289180元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50%计算,自2021年12月13日暂计算至2022年10月19日);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含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及公告费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桐乡市人民法院
(2023)浙0503民初45号
罗小艳:本院受理的原告费忠民与被告罗小艳的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原被告离婚。2.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离婚案件诉讼当事人权利告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3年4月17日14时00分在双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2)浙0503民初3780号
德清迪赛集装箱移动板房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大东吴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德清迪赛集装箱移动板房有限公司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大东吴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39元,减半收取520元,公告费560元,均由原告浙江大东吴集团建设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3)浙0604民初664号
郑赞浩:原告成城诉被告郑赞浩、胡琴庆、郑胡斌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因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撤销三位被告于2022年7月22日签订的浙江省二手房买卖合同,并撤销被告一和被告二于2022年9月16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双方婚内名下有一处房产:……离婚后归儿子郑胡斌所有”的条款;2、本案诉讼费由三位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一因开无人超市需要资金周转,于2018年4月6日起到2020年5月30日陆续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具体内容详见借条。事后,因被告一未按约还款及支付利息,故原告于2022年12月8日向上虞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案号为(2022)浙0604民初7494号。原告在起诉后才发现被告一和被告二已经于2022年7月22日申请协议离婚,并在当日将位于上虞区百官街道阳光新城2单元2802室的夫妻共同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移给婚生子,即被告三。另原告还查明,2022年9月16日,被告一和被告二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还约定了“双方婚内名下有一处房产:……离婚后归儿子郑胡斌所有”的条款。综上所诉,三位被告的行为已经损害了原告的债权,故原告起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4月17日14时15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望你准时出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726民初3306号
徐立军、王翡翡:本院受理原告余利刚诉被告徐立军、王翡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726民初3306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1.被告徐立军、王翡翡共同归还原告余利刚借款本金51500元及利息23374.67元(已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以后利息以51500元本金为基数、按年息14.6%另计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合计74874.67元;2、被告徐立军、王翡翡共同支付原告余利刚律师代理费4000元,上述一、二项合计78874.67元,限被告徐立军、王翡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3、驳回原告余利刚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88元,由原告余利刚负担88元,被告徐立军、王翡翡负担160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徐立军、王翡翡共同负担。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26民初3872号
潘小宝、季雪峰:本院受理原告黄文勇诉被告潘小宝、季雪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浙0726民初387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潘小宝归还原告黄文勇借款1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2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由被告季雪峰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26民初3894号
黄迅驰:本院受理的原告张雷雷与你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 0726 民初 3894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如下:限被告黄迅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张雷雷借款本金 49000 元及利息(以 49000元为基数,从2022年11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 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83民初396号
宁波锦昱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金华市爱嘉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东阳市金色港湾房地产有限公司、宁波锦昱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请判令:一、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开荒保洁款296652.39元及利息损失暂计457;2.三被元(以296652.37元为基数,按一年期LPR为标准,自2022年6月7日开始暂算至2022年11月6日止为4517元,此后仍按上述标准算至结清之日止),合计301223.37元;2.由被告二就诉讼请求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由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二十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吴玻担任审判长,独任审理,定于2023年4月10日14时00分在综合审判庭一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判决。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3)浙0784民初217号
胡浩杰(公民身份证号:330722198308234014):本院受理原告熊俊南与被告胡浩杰买卖合同一案,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5250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二、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及举证权利,本案将定于2023年4月14日8时50分在本院东门三楼4号审判庭开庭审理,由审判员吕华杰独任审判,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判决。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7596号
浙江凯顺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缙云县新碧工业园区)、永康市蒲菲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总部中心金石大厦17楼):本院受理原告上海上房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凯顺工具有限公司、永康市蒲菲进出口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浙江凯顺工具有限公司、永康市蒲菲进出口有限公司支付原告2018年物业服务费55132.3元以及违约金(违约金以每季度应交未交的物业服务费为基数自每季度第一个月的26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由被告浙江凯顺工具有限公司、永康市蒲菲进出口有限公司支付原告 2019年物业服务费55132.3元以及违约金(违约金以每季度应交未交的物业服务费为基数自每季度第一个月的26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三、由被告浙江凯顺工具有限公司、永康市蒲菲进出口有限公司支付原告2020年物业服务费55132.3元以及违约金(违约金以每季度应交未交的物业服务费为基数自每季度第一个月的26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四、由被告浙江凯顺工具有限公司、永康市蒲菲进出口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上海上房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000元;上述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五、驳回原告上海上房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82元,由被告浙江凯顺工具有限公司、永康市蒲菲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950元,由原告上海上房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00元,由被告浙江凯顺工具有限公司、永康市蒲菲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65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52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 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3)浙0802民初613号
叶林宝:本院受理原告汪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浙0802民初613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诉请要求:1.请求判令你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10800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倍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你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于航埠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803民初521号
聂连福:本院受理原告邓基英、饶绍红、饶绍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应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债务本金49411元,利息20823元(从2017年1月21日至2022年12月20日按1.2%月利率计算),并自2022年12月21日起,以本金29411元为基数,按1.2%月利率计息到实际还款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大洲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则依法缺席审判。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803民初492号
祝闽:本院受理原告何国庆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诉讼当事人须知、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何国庆起诉要求你归还借款250000元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遇法定休假日顺延)9时在廿里法庭公开审理。逾期未到,依法缺席审判。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803民初238号
陈露:本院受理原告李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4月23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2)浙0825民初3267号
黄志明:本院受理原告张益琴与被告黄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长期在外,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825民初32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黄志明归还张益琴借款3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 2018年7月12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付),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息随本清。案件受理费1470元,由黄志明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龙游县人民法院
(2022)浙1004民初5221号
项兆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项兆官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1004民初522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项兆官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7552.34元及截至2022年2月28日的利息3379.19元、费用360.35元,并支付自2022年3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项兆官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2)浙1004民初6155号
浙江劲野机电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忠富与被告浙江劲野机电有限公司为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住所地不详且无人代收法院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1004民初615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浙江劲野机电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王忠富货款人民币22075.6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2元、公告费560元,合计人民币912元,由被告你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2)浙1004民初6314号
吴文虎、吴卫高:本院受理原告程红晓与被告吴文虎、吴卫高为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1004民初6314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程红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2元,依法减半收取151元,公告费560元,原告程红晓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2)浙1023民初4419号
詹才庭(公民身份号码332621195412072330):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支行与被告天台东森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李琴莲、詹才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1023民初441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限被告天台东森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李琴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支行借款本金1000000元,并支付利息[截至2022年6月2日利息(包括罚息)为5319.2元,之后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限被告天台东森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李琴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支行律师代理费18400元;三、被告詹才庭对上述第一、二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4010元,由被告天台东森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李琴莲、詹才庭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