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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9版:法趣

法院公告

2023年2月9日

  (2022)浙1081民初10609号

  吴品周、吴群杰:本院受理的原告陈照富与被告吴品周、吴群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1081民初1060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吴品周、吴群杰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给原告陈照富货款394800元及自2019年12月2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22元,减半收取计3611元,公告费560元,合计4171元,由被告吴品周、吴群杰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温岭市人民法院

  (2022)浙1081民初13186号

  周荣广:本院受理原告温岭市泰如纸箱厂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规制虚假诉讼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司法公正在线”应用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4月4日上午9时10分在温岭市人民法院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温岭市人民法院

  (2023)浙1081民初538号

  陈钦浙:本院受理原告林佳兴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081民初53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答辩期限、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4月4日上午8时40分至12时0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岭市人民法院

  (2023)浙1124民初22号

  罗小涛:本院受理原告松阳县王氏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罗小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1124民初22号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松阳县王氏化工有限公司请求依法判令: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 23500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计算)。并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3月27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松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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