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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3年2月10日

  (2022)浙0106民初8398号

  谢桂仙:本院受理(2022)浙0106民初8398号原告章劲勇诉被告谢桂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浙0106民初83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06民初8706号

  林德棒:本院受理原告潘爱芳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浙0106民初8706号民事判决书和自动履行指引及拒不履行后果预告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和自动履行指引及拒不履行后果预告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06民初6354号之一

  杭州耶爱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李琴琴:本院受理原告周正阳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一、判令被告杭州耶爱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李琴琴向原告偿还欠款8800元。二、判令被告杭州耶爱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李琴琴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1982.93元(暂计)。三、判令两被告承担律师费、诉讼费。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上网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23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们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06民初8879号

  陈铖炜:本院受理原告龙莉圆诉你及曹蕾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2522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158号

  孟真:本院受理原告麻燕平诉被告孟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及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于2023年3月27日9时2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未到的,将依法缺席审判。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08民初5584号

  韩松:本院受理原告钱成龙诉被告韩松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及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于2023年3月30日8时4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未到的,将依法缺席审判。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14民初7902号

  杭州经济开发区天伦纺织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全杰会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本案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款项159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20日内,并定于2023年4月4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14民初6933号

  杭州柚子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原告亢伟伟与被告杭州柚子出行科技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114民初693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杭州柚子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亢伟伟保证金8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杭州柚子出行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杭州柚子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14民初6187号

  陈秀:原告张磊磊诉被告陈秀离婚纠纷,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114民初618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张磊磊与被告陈秀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磊磊承。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14民初8053号

  孙学琴:本院受理原告许佩春诉被告孙学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案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等。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签署的编号为SXQ20211014的《房屋租赁合同》;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已付租金243000元;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72900元;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4月10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初6826号

  张明涛(公民身份号码:4224321979****6016):本院受理原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邹龙、张明涛、邹正友、邓生方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受理。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鄞江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3月27日14时00分在本院鄞江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172号

  欧密密(公民身份号码:412728****7364):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诉被告欧密密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受理。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古林巡回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4月11日9时30分在本院古林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311号

  曾梦羚(公民身份号码:362425****3222):本院受理的原告张伙木诉被告曾梦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受理。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古林巡回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4月11日9时在本院古林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初6190号

  刘涛(公民身份号码:3412031982****4016):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多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浙0203民初619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古林巡回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初8303号

  中创诺驰(山东)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原告谢国良与被告郑筛、宁波市海曙永捷快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创诺驰(山东)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03民初830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石碶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初10759号

  董东东(公民身份号码:4102211990****4216):本院受理的原告朱红辉诉被告董东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03民初1075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初11544号

  雷长才(公民身份号码:3621371981****2414)、张天武(公民身份号码:3302261987****6736)胡建忠(公民身份号码:3326211971****1854):本院受理原告鲁友娣与被告胡建华、胡建忠、张天武、雷长才合同纠纷一案,已受理。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鄞江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3月27日15时00分在本院鄞江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87号

  冯海松(3428291972****2414):本院受理的原告左瑶与被告冯海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受理。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等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3月29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5民初221号

  江中良:本院受理原告李仁元诉被告江中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浙0205民初22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执法执纪廉政监督卡、原告举证材料、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10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庄桥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5民初4014号

  张洁:本院受理俞万平与张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无法送达该案相关法律文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裁判主文为:张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俞万平货款111000元及以欠付货款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9%(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2年5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20元,公告费650元,由张洁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5民初184号

  王秋生:本院受理原告陈东亚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05民初184号民事判决书,王秋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陈东亚货款7499.9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7499.9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8日起按照年利率3.6%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王秋生负担;案件公告费350元,由王秋生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197号

  何德流(公民身份号码:4509231999****8274):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北仑区新矸凤凰宾馆与被告何德流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对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偿还住宿服务费708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4月11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634号

  张永峰(公民身份号码:4114811986****571X):本院审理原告王二超与被告张永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对张永峰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王二超起诉要求:一、被告归还原告借款616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36.96元(以616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10日起按照同期LPR暂算至2022年11月15日,实际主张至还款日);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4月3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6民初529号

  安阳鑫同方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伏贵与被告曹河心、安阳鑫同方物流有限公司、鹰潭市龙虎山信诚雅本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单位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传票、宁波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许可证号:330207036)。具体鉴定意见为:1.精神医学评定: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中度智能缺损);2.伤病关系评定:本次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与残疾后果系完全作用;3.伤残等级:评定为人体损伤五级伤残。限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道路交通合议庭(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长江南路277号9号门3楼第一审判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23年3月16日14时00分在本院道路交通合议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309号

  刘大勇(公民身份号码:3424011995****3811):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被告刘大勇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对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一、被告立即支付原告代偿款17451.27元(暂计算至2020年4月29日,之后利息以17451.2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873元;上述第一、二项诉讼请求合计数额为18324.27元。三、原告有权就上述第一、二项诉请范围内向对被告刘大勇提供的抵押物车辆(车架号:WAUR7C4G0DN022310)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范围内优先受偿;四、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4月3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6民初3629号

  裴笠(公民身份号码:3204811989****4415):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奔通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裴笠、焦作科瑞森重装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06民初3629号民事判决书等。判决如下:一、被告裴笠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宁波奔通物流有限公司台班费53200元;二、驳回原告宁波奔通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1130元,由被告裴笠负担;公告费650元(原告宁波奔通物流有限公司已缴纳),由被告裴笠负担,被告裴笠应于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635号

  张世秋(公民身份号码:5105231981****2572):本院受理原告徐少武与被告张世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对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50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暂计8445.44元(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3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6%计算,为4617.59元;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9月13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为3827.85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4月11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民初13311号

  刘名扬: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鄞州邱隘战沟湾食品商行与被告刘名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212民初133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77号

  陈焕勇:本院受理(2023)浙0212民初77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与被告陈焕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由审判员申斌独任审理,定于2023年3月30日上午10时在鄞州区人民法院(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844号

  周洪新:本院受理原告杜贵忠与被告周洪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4月4日上午9时00分在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姜山4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533号

  杨蓉、杨峰平: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常隆雷克萨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杨蓉、杨峰平修理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3年3月29日13时30分在本院东钱湖人民法庭2号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民初13837号

  陈礼英:本院受理的(2022)浙0212民初13837号原告网新新云联金融信息服务(浙江)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礼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12民初13837号民事判决书、履行金钱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亦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本判决将依法发生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民初13516号

  杨欢:本院受理的(2022)浙0212民初13516号原告丁军与被告杨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12民初13516号民事判决书、履行金钱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亦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本判决将依法发生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3民初529号

  王其生:本院受理原告张守刚诉你与陈晓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王其生、陈晓峰共同支付原告张守刚工程款824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将于2023年4月7日9时在方桥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3民初406号

  王夏峰:本院受理的原告董惠达与被告王夏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如数支付苗木款54650元(其中48550元有证据,6100元无证据);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3月30日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25民初6431号

  西藏信托有限公司(重庆市江北区两路寸滩保税港区水港功能区S6-1-5重庆艾诺希尔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西藏拉萨市经济开发区博达路1号阳光新城别墅区A7栋):本院受理的(2022)浙0225民初6431号原告中国供销集团(宁波)海洋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恒华元泰实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被告深圳恒华元泰实业有限公司以你司与西藏信托有限公司系本案必要当事人为由,申请追加你为本案第三人。经审查,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通知你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因你司作为第三人无法通过直接、转交、留置等方式进行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亦无法查找现居住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据你司经常居住地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1000万元违约金;2.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3月28日上午9点00分在象山县人民法院8号法庭公开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象山县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487号

  卢中军(公民身份号码:4202221985****3779):本院受理原告余姚市顶强建筑材料经营部与被告卢中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已立案受理、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有关文书。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材料款7031元;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以7031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标准计算的利息841.6元;(暂计算至2022年11月29日,7031×3.65%÷365×1197=841.6)“以上金额合计7872.6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4月6日9时00分在本院梁弄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783号

  北京金邦辉月商贸有限公司、吕梁市宁亿达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三亚中庚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泽融(福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北京金邦辉月商贸有限公司、吕梁市宁亿达贸易有限公司、山西清尘科技有限公司、慈溪融通电机制造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审理传票、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外网直播告知书、自动履行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被告泽融(福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副本等。原告诉请:1.判令上述被告向原告支付票据款1000000元及利息(以票据金额100万元为基数,自票据到期日至实际清偿日为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期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由上述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23年4月20日上午9时在本院机关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慈溪市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0 法院公告 2023-02-10 浙江法制报2023-02-1000009 2 2023年02月10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