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3年2月13日
(2021)浙 0481破11号之一
2021年5月10日,本院根据海宁谛恩服饰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海宁市赛赢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债务人海宁市赛赢皮业有限公司的库存资产额为302元,账面应收款为721373.46元,合计721675.46元,而负倩总额。为774297.05元,已资不抵债,而且在本院尚有一件执行案件未履行完毕。本院认为:债务人海宁市赛赢皮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已达到破产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1年12月28日裁定宣告海宁市赛赢皮业有限公司破产。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2)浙0481民初7968号
卢巧林(330324197309244317)、陈少芬(330328197808191825):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行与被告卢巧林、陈少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法律文书。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卢巧林归还借款38293.33元并支付利息405.81元(要求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及实现债权费用2500元,合计41199.14元,二被告抵押的房屋原告享有优先受偿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23年3月30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10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2)浙0481民初6564号
浙江恒澳纺织有限公司:本院对原告德清钟管丰乐纺织品厂诉被告浙江恒澳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481民初65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解除原、被告签订的《购销合同》1份;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货款67505元并支付从2022年9月21日起按同期LPR利率1.5倍计算的利息损失至实际付清日止。案件受理费及保全申请费、公告费560元,合计2768元,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3)浙0483民初764号
金华市尔东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桐乡市梧桐海洋副食品经营部诉被告金华市尔东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金华市尔东贸易有限公司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2时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桐乡市人民法院
(2022)浙0503民初3705号
陈月仙:本院受理的原告沈月明与被告陈月仙的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费通知书。判决如下:限被告陈月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沈月明劳务费60000元及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以6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倍从2022年10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本案受理费1300元,公告费450元,合计诉讼费1750元,由被告陈月仙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124号
刘媛媛、浦江鸿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东与被告刘媛媛、浦江鸿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4月4日上午9时00分在仙华法庭第一审判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26民初3947号
宣咸荣:本院受理原告胡金芳诉被告宣咸荣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726民初394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由被告宣咸荣支付原告胡金芳代偿款29469元及利息损失(以代偿款29469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 2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26民初4227号
陈文娥:本院受理原告潘阳泰诉被告陈文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726民初42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限被告陈文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潘阳泰借款本金60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22年11月24日起按年利率3.6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950元,由被告陈文娥负担。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26民初4137号
张一平、钱国威:本院受理原告陈永健诉被告张一平、钱国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并定于2023年4月3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83破84号
2022 年11月9日,本院裁定受理对东阳市金博磁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查明,债务人东阳市金博磁业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分配,已经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于2023年2月8日裁定宣告东阳市金博磁业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东阳市金博磁业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3民初7810号
杭州辰坤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展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与被告金华璟坤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璟坤公司)、杭州辰坤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辰坤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783民初7810号民事判决。本院判令:一、被告金华璟坤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展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21521.3元、材料款6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22121.3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9日起按一年期LPR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杭州辰坤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江苏展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请。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46元,保全费277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0516元,由原告江苏展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314元,被告金华璟坤置业有限公司负担9202元(被告杭州辰坤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缴款账户:户名:东阳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东阳市支行,账号:6228400387731687768】。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递交上诉状。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5903号
郑焕勤(公民身份号码:440520196511074231,住广东省潮安县彩塘县宏安一村东门外直道东六巷 9 号):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惠康砂轮有限公司与被告郑焕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2)浙0784民初59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郑焕勤支付原告永康市惠康砂轮有限公司货款11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付款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或价款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元,公告费650元,合计688元,由被告郑焕勤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立案庭205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4393号
周显庭(住浙江省兰溪市马涧镇马涧村马四前草滩 20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81198602194818):本院受理原告王雄辉与被告周显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周显庭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王雄辉借款人民币9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借款9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24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被告周显庭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周显庭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526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6285号
张文清(住浙江省温岭市大溪镇桃夏村下郎桥206号,公民身份号码:332623196308302818):本院受理原告曹跃周与被告张文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等法律相关材料。原告诉请:1、由被告张文清向原告曹跃周支付货款253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 2020年1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由被告张文清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开庭日期:2023年4月7日10时00分,开庭地点:本院第3号审判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浙0802民初 6637号
吴正平:本院受理原告吴春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802民初6637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1.判令被告归还20000元并支付7750元的利息(2020年2月24日至2022年9月23日的利息),并自2022年9月24日起按年利率15%支付利息至借款还清为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告费)、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卡、自动履行告知书、传票、转程序裁定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航埠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2)浙0802民初5670号
何寅:本院受理原告叶竹华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802民初56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何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叶竹华货款253021元及逾期利息)。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或向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803民初316号
姜因合:本院受理原告周雪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应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30万元,并承担自2022年11月2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据实结算;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大洲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则依法缺席审判。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2)浙1004民初6353号
郭菜玉:本院受理原告应明熙与你为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1004民初635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应明熙货款235800元,并赔偿自2022年11月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38元,公告费560元,由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2)浙1004民初6403号之一
季伟群: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季伟群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1004民初640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季伟群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14938.84元及截至2022年2月16日的利息3603.21元、违约金1201.07元,并支付自2022年2月17日起至实际履行之目止按章程及合约约定计算的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以月利率2%为限)。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6元,公告费560元,合计人民币966元,由被告季伟群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2)浙1004民初6569号之一
丁学红、丁永卫:本院受理原告林宝华与被告丁学红、丁永卫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1004民初656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丁学红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林宝华借款本金900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本金40000元自2019年4月30日起、本金50000元自2019年6月1日起,均支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同时支付原告支出的律师代理费5000元。二、被告丁永卫对上述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丁永卫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丁学红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46元,公告费560元,合计人民币3506元,由被告丁学红、丁永卫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2)浙1004民初6716号之一
孙平静:本院受理原告郑雪燕为与被告孙平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1004民初671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孙平静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郑雪燕借款本金 50000元,并支付自2022年4月2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 1%计算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38元,公告费560元,合计人民币1698元,由被告孙平静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2)浙1004民初6722号之一
袁晨龙:原告陈鑫为与被告袁晨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1004民初672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袁晨龙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鑫借款8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人民币610元,由被告袁晨龙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2)浙1022破21号之一
2022年7月18日,本院根据申请人浙江海鑫电器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浙江家定木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截至2022年9月2日,浙江家定木业有限公司尚有债务 100万元以上未清偿。本院认为,本院裁定受理浙江家定木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后,浙江家定木业有限公司仍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未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浙江家定木业有限公司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符合法律规定的破产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2年9月13日裁定宣告浙江家定木业有限公司破产。 三门县人民法院
(2022)浙1081民催105号
本院于2022年12月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上海度珑工贸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票号为3130005148918061、票面金额78140元的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3年2月8日判决:一、宣告申请人上海度珑工贸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3130005148918061、票面金额7814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海度珑工贸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温岭市人民法院
(2022)浙1081民初9444号
任仁所、王春莲:本院受理的原告温岭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1081民初944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任仁所、王春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腾空温岭市太平街道南屏路666号康平大厦2幢1单元403室的房屋并将房屋交还给原告温岭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二、被告任仁所、王春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温岭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2021年11月1日起至2022年9月2日止按459.9元/月的标准计算的租金4629.66元,并支付自2022年9月3日起按919.8元/月的标准计算至实际腾空之日止的租金。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任仁所、王春莲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2023)浙1081民初623号
秦娇娇:本院受理原告温岭市横峰圣丰鞋扣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规制虚假诉讼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4月6日14时10分在温岭市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温岭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