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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庐县殡仪馆关于对超期存放遗体进行火化处理的公告
根据《杭州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十三条“尸体移至殡仪馆需冷冻保存的,一般不超过10日;因故需延长存放期的,不得超过30日。特殊情况经殡葬管理机构批准可再适当延长”之规定,现将杨明岭等6具冷冻保存在桐庐县殡仪馆内,且未经殡葬管理机构批准延长存放的遗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逝者信息
杨明岭:男,居民身份证:520202××××××7813,遗体自2018年10月29日起保存在桐庐县殡仪馆内;
王武飞:男,居民身份证:432621××××××7814,遗体自2019年12月30日起保存在桐庐县殡仪馆内;
田光荣:男,居民身份证:330122××××××281X,遗体自2022年8月5日起保存在桐庐县殡仪馆内;
唐海燕:女,居民身份证:432901××××××7300,遗体自2018年2月25日起保存在桐庐县殡仪馆内;
代孙军:男,居民身份证:341125××××××3458,遗体自2022年5月31日起保存在桐庐县殡仪馆内;
婴 儿:居民身份证:无,遗体自2019年6月24日起保存在桐庐县殡仪馆内。
二、办理要求
请丧主或逝者所在单位于见报后30日内(3月15日前)至桐庐县殡仪馆办理逝者的遗体火化手续。逾期不来处理的,我馆将根据《杭州市殡葬管理条例》第六章第三十七条第三款“尸体存放殡仪馆,丧主或死者所在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不来处理的,由殡仪馆发出限期处理通知;逾期仍不来处理的,由殡仪馆将遗体火化,其费用由丧主或死者所在单位承担”之规定,规定于3月25日对遗体进行火化处理。逝者火化后骨灰保留1年,1年内仍无人认领的,我馆将对骨灰当作无主骨灰进行处理。
三、联系方式
桐庐县殡仪馆地址:桐庐县桐君街道排门山8号,咨询电话:0571-64600990、17757582032。
特此公告。
桐庐县殡仪馆
2023年2月13日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晟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根据法律及财政部、银保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晟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已将其对下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项下享有的全部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担保债权、违约金债权、利息债权、损失赔偿权)依法转让给张晟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晟联合公告通知各借款人及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
张晟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下列借款人及其相应的担保人或其承继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张晟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项下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
特此公告。
浙商资产联系电话:0579-89172803
张晟 联系电话:13806781147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张晟
2023年2月13日 单位: 人民币,元
注:
1、清单中“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如公告中债务人、合同编号、债权金额、担保人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
2、本公告清单仅列示截至2022年10月27日的贷款本金余额,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张晟的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其它应付款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已经进入诉讼程序及执行程序的,并已由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垫付的应由借款人及担保人负担的诉讼费、执行费等以有关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额为准。
3、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位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