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3年2月14日
(2022)浙0503民初3830号
徐跃华:本院受理的原告管金贵与被告徐跃华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预交上诉费用通知书。判决如下:限被告徐跃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管金贵借款本金7000元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借款本金7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 610元,由被告徐跃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2)浙0503民初3331号
姚新琴:本院受理的原告何利燕与你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费通知书等。判决如下:限被告姚新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何利燕借款1万元及相应的利息损失(利息计算方式:以借款本金1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2年9月1日起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610元,由被告姚新琴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3)浙0523民初210号
徐旭日:本院受理原告安吉山竹海绵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旭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案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73935元及逾期支付利息(以73935元为基数自 2022年1月31日期按照前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上述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逾期不举证视为放弃举证权利,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本案依法由杨敏担任审判员,定于2023年4月10日14点00分在递铺法庭二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1)浙 0591破6号
2021年3月25日,本院根据杭州图宁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浙江邦博机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21年6月16日,本院已裁定认可《浙江邦博机械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目前,管理人已处置完毕浙江邦博机械有限公司名下资产目完成主要分配工作,并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行相关后续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院于2023年1月17日裁定终结浙江邦博机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特此公告。 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2023)浙0604民初256号
杭州翊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绍兴市上虞舜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翊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证据副本、简转普裁定书。原告诉称,被告从事建筑材料制造,原告向被告供应粉煤灰。自2020年7月起,原告陆续向被告供应二级粉煤灰,并根据被告指示将二级粉煤灰送往被告承接的中建八局绍兴智慧快速路项目工程。截至起诉之日,原告共向被告供应二级粉煤灰价值1066017.4元,被告共支付货款839438.6元,尚有货款226578.8元未付,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迟迟未付,故原告起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三十日内。本案于2023年4月11日10时00分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应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702民初438号
邱毅鹏:本院受理原告方晨珣与被告邱毅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702民初438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法院: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欠款本金3700元;2、本案所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用均由被告承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罗华,定于2023年4月4日10时10分在本院第7法庭(兰溪街210号)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请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诉讼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212号
周玉婷、周灿栋: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浦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世伟、周玉婷、周灿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3月30日上午9时00分在仙华法庭第一审判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26民初4287号
王廷钊: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与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不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726民初42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限被告王廷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垫付的交强险赔偿款120000元及利息(从2022年12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期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 13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王廷钊负担。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83民初92号
徐法良(男,1977年10月2日出生,住浙江省常山县辉埠镇黄坞岭村石山底):本院受理原告东阳市成成挖掘机租赁店诉被告徐法良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支付挖机挖土费用33490元,并按1分利计付自2022年1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20日内。本案由审判员何金阳独任审判。本案定于2023年4月10日10时00分在东阳市人民法院南马法庭第1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6257号
陈鑫(住浙江省淳安县威坪镇西山村外西山29号,公民身份证号:330127199809223915):本院受理原告杨滨庆与被告陈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原告诉请要求:请求判令被告陈鑫归还原告7015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年利率12%计算至款清之日(利息从2022年8月3日开始计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30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3年4月27日上午8时50分,开庭地点在本院第18审判庭西门四楼。承办人:永康市人民法院俞小旬。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5887号
董方开(住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尚田街道桥棚村场尚4组1号):本案受理原告李建明与被告董方开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2)浙0784民初58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由被告董方开支付原告李建明加工款30000元,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后七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200元,由被告董方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206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5933号
朱振跃(住浙江省武义县泉溪镇华山村辉三路18号):本案受理原告李妙苏与被告朱振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2)浙0784民初59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由被告朱振跃归还原告李妙苏借款3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22年11月2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后七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200元,由被告朱振跃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206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浙0802民初7293号
祝向阳、杨芝成:本院受理原告郑建敏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浙0802民初7293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原告诉请要求你:1、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宋贤良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万元;2、判令被告宋贤良支付原告违约金13800元(违约金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率14.8%的四倍计算,自2019年10月16日至2022年10月15日共计13320元,之后违约金据实计算至被告还清本金之日止);3、判令被告祝向阳、杨芝成对第一、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4月4日9时00分在本院智造新城人民法庭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803民初168号
蔡杭:本院受理原告黄童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诉讼当事人须知、开庭传票等。原告黄童波起诉要求你归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遇法定休假日顺延)9时在廿里法庭公开审理。逾期未到,依法缺席审判。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2)浙0825民初3181号
应金钢:本院受理原告徐春与被告应金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825民初318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应金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徐春借款本金19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22年1月26日起至款项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二、应金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徐春律师费损失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28元,由应金钢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塔石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龙游县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70号
葛宏祥:本院受理(2023)浙1004民初70号原告王士友与被告葛宏祥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葛宏祥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此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23年4月3日)。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8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3年4月4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2)浙1004民初6666号
徐祖国、陈元贤:本院受理原告武振岭与你们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送达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 1004民初 6666 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徐祖国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振岭支付台州市妥诚装饰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人民币13306元。二、驳回原告武振岭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4元,保全费153元,公告费560元,合计847元,由被告徐祖国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2)浙1004民初5728号
黄慧燕: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黄慧燕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1004民初5728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黄慧燕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透支款本金89145.26元及截至2022年8月7日的利息、费用70840.77元,并支付自2022年8月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费用(以月利率2%为限);同时给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500元、支付令申请费1605元。案件受理费3562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2)浙1021民初4320号
浙江碧美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玉环广进土石方回填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智仪、浙江碧美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单位注册地不存在,法定代表人无法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1021民初432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限被告浙江碧美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玉环广进土石方回填有限公司违约金9万元;二、被告刘智仪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0元(原告已预交2300元),由被告浙江碧美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刘智仪共同负担。(此款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上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一并预交,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分行营业中心;收款银行账号:6228400367898857362)。 玉环市人民法院
(2023)浙1081民初814号
尹俊俊:本院受理原告张在登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081民初81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答辩期限、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4月6日上午8时40分至9时4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岭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