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3年2月14日
(2022)浙0108民初5084号
翁飞飞:本院对原告侯欢欢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108民初 50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翁飞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侯欢欢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1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翁飞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侯欢欢公告费 6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翁飞飞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08民初5087号
崔德生:本院对原告武汉联众世纪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108民初50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崔德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联众世纪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27698元及违约金(以27698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7日起按年利率12%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崔德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武汉联众世纪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公告费65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0元,由被告崔德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 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08民初5606号
徐火林:本院受理原告沈关林诉被告徐火林、徐叶萍、第三人丁亚文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一判令撤销被告徐火林、徐叶萍签订的位于杭州市滨江区白马湖小区凤凰苑32幢2单元202室房屋的《存量房买卖合同》;二、判令被告徐叶萍将位于杭州市滨江区白马湖小区凤凰苑32幢2单元202室房屋恢复登记至徐火林、丁亚文、石见明名下,如不能恢复,则按照上述房屋在起诉时的实际价值折价支付被告徐火林对应的 33%份额房款;三、判令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因本案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0000元;四、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4月3日14时30分在本院白马湖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14民初7092号
嘉善县车驰汽车维修中心:本院受理原告张俊伟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114民初70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嘉善县车驰汽车维修中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张俊伟货款2038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2年1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嘉善县车驰汽车维修中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张俊伟公告费65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0元,由被告嘉善县车驰汽车维修中心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14民初7050号
沈尚海(户籍地杭州市钱塘区河庄街道围中村15组32户):本院受理原告陈志元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114民初7050号民事判决书、告知书等。本院判决:一、被告沈尚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陈志元借款472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2年11月11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二、被告沈尚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志元公告费650元。案件受理费980元,由被告沈尚海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初10341号
杨叶(公民身份号码:362330200104155897):本院受理的原告杨碎西诉被告杨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03民初1034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古林巡回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 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5民初247号
温光苏: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江北云强建材商行诉被告温光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浙0205民初24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执法执纪廉政监督卡、原告举证材料、转换程序和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庄桥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5民初35号
马健:本院受理原告密秀琛与被告马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无法送达该案相关法律文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审判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4月3日9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否则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5民初41号
肖月英:本院受理原告王春亚与被告肖月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进行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告知独任审理通知书、转程序裁定书、开庭传票、执法执纪廉政告知书、民事诉讼须知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4月3日9时00分在洪塘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5民初188号
刁其照:本院受理原告赵奎诉被告刁其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3)浙0205民初18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执法执纪廉政监督卡、原告举证材料、转换程序和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庄桥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5民初4402号
广西南宁城兴安贸易有限公司、陈康:本院受理宁波市江北亲友食品有限公司与广西南宁城兴安贸易有限公司、陈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无法送达该案相关法律文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裁判主文为:一、广西南宁城兴安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宁波市江北亲友食品有限公司货款45000元,并支付以45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的利息;二、陈康对广西南宁城兴安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广西南宁城兴安贸易有限公司追偿。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5民初97号
张海涛、刘洪君:本院受理原告李政权与被告张海涛、刘洪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无法送达该案相关法律文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独任审理告知书、小额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4月6日9时在甬江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否则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1民初3541号
龚明超:本院受理原告宁波镇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俞范支行与被告龚明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和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宁波镇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俞范支行的诉请:要求被告龚明超归还借款人民币48233.62元,利息已支付至2021年7月20日,从2021年7月21日至2022年10月10日止积欠逾期罚息3910.48元,自2022年10月11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以借款本金48233.6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525%计收逾期罚息,并承担本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杨江敏独任审判。本院定于2023年4月25日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1民初2778号
贵州中采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金连鑫能源有限公司诉你与黄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现在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211民初277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黄海清偿原告浙江金连鑫能源有限公司货款1228806.04元、铁路履约保证金200000元,并赔偿原告自2022年5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以1428806.04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黄海支付原告浙江金连鑫能源有限公司为实现涉诉债权支出的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三、驳回原告浙江金连鑫能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659元,由被告黄海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104号
祝昌斌:本院受理原告吴长标与被告祝昌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制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4月3日上午8时45分在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东钱湖法庭3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民初10568号
胡定全、晏四平,黄敏根:本院受理原告宁波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浙0212民初105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111号
张道林:本院受理原告魏应池与被告张道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制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4月4日上午8时45分在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东钱湖法庭3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民初13195号
石长洪:本院受理的(2022)浙0212民初13195号原告浙江晨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石长洪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12民初13195号民事判决书、履行金钱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亦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本判决将依法发生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民初11530号
陈美玉:本院受理的原告王辉榕与被告陈美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12民初11530号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762号
罗贤成:本院受理原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中心支公司诉被告罗贤成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通知书等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3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4月7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767号
顺为智连供应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中心支公司诉被告朱满平、顺为智连供应链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丰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通知书等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3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4月7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民初14562号
重庆元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成都鑫鸿哲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重庆盛韵汇物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浙江易融汇典当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双版纳环球世纪会展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元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成都鑫鸿哲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重庆盛韵汇物资有限公司、宁波茂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来我院(惠风西路88号)领取民事判决书,提出上诉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判决如下:被告西双版纳环球世纪会展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元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成都鑫鸿哲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重庆盛韵汇物资有限公司、宁波茂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连带支付原告浙江易融汇典当有限公司票款1000000元,并支付自2022年7月28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344号
罗华:本院受理原告全志义与被告罗华、舒霖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本案答辩期限与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各15日内,由审判员陈奕独任审理,并定于2023年4月19日,14时45分在本院福明法庭(鄞州区达升路261号)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252号
张大华:本院受理原告余宏侠与被告张大华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离婚案件财产申报表、共同财产申报令、离婚案件当事人须知、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本案答辩期限与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各15日内,由审判员陈奕独任审理,并定于2023年4月19日,14时15分在本院福明法庭(鄞州区达升路261号)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570号
郑根财: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志龙与被告郑根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4月3日15时15分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626号
刘洋: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冰清与被告刘洋、张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4月3日15时45分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89号
马方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锦翰与被告马方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4月4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449号
付祖国:本院在审理原告占逸娴与被告付祖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4月4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25民初7097号
朱月海(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新苑村):本院受理原告周芝想与被告朱月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0086.5元。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25民初7097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简转普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4月13日上午9时00分在象山县人民法院石浦法庭2号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象山县人民法院
(2022)浙0281民初6979号
张正恒: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被告张正恒、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81民初69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赔偿款2000元;二、被告张正恒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赔偿款17800元;以上款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95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张正恒负担915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30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799号
莫小丽(公民身份证号码:5227311969****706X):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莫小丽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保险金损失1920元;2、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4月4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1民初7772号之一
宋军华:本院受理原告褚建波与被告宋军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81民初7772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宋军华支付原告褚建波赔偿款7163.98元,该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褚建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050元,由被告宋军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228号
吴学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诉被告吴学江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审理传票、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外网直播告知书、自动履行告知书、独任审理告知书等。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保险理赔款25782元及相应的利息损失(以25782元为基数,自原告理赔之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3年4月17日9时00分在本院机关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1009号
王哲梦:本院已受理原告慈溪市匡堰李文杰服装厂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2023)浙0282民初1009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你立即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316294.5元,并支付原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货款本金316294.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并由你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4月17日上午9时在本院横河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2民初8149号
陈帅(公民身份证号码412822199206124836):本院受理原告宋文君诉你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公告送达(2022)浙0282民初81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至本院逍林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607号
马小军、张道霞:本院受理的原告张西付诉被告马小军、张道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自动履行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4月17日14时30分在本院坎墩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2民初7530号
温州市锦寰电器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合磁业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2)浙0282民初7530号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告知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缴费通知书,判决:你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中合磁业有限公司货款35 000元及自2022年3月1日起至货款清偿之日止,以未清偿的货款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本案案件受理费675元,由你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本院周巷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91民初2484号
戴兴召(公民身份号码4330241970****3651):本院受理金守芳与戴兴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浙0291民初24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91民初3033号
谢小根(公民身份号码:3305111964****1412):本院受理原告周友兰与被告谢小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判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强制执行若干意见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4月7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91民初2510号
唐亮(公民身份号码:2201831983****6616):本院受理原告朱可可与被告唐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浙0291民初25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2)浙0483民初7756号
康玉兰(公民身份号码33041119670316324X):本院受理原告何志浩诉被告康玉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483民初7756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桐乡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