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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4版:说法

养了多年的中华田园犬被杀害

主人起诉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本报记者 陈贞妃 通讯员 秀舟

  养了多年的中华田园犬被盗走后残忍杀害,除了经济损失,主人可以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吗?近日,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偷狗引发的侵权纠纷。

  2022年2月12日晚上,男子张某和陈某聊天时突然提出想吃狗肉。正好两个人都养着猎犬,便又约了几个朋友一起出去。5人驾驶着面包车,带着猎犬到处物色落单犬只。在一家店铺前,杨某饲养的中华田园犬正好站在门口。张某等5人赶紧将猎犬放下车对杨某的犬只进行扑咬,最终成功盗走。当时动静太大,邻居发现后当即喊来杨某报警。得知被人发现,张某等人紧张不已,偷走狗后杀害抛弃,之后又主动投案。

  公安机关认定张某等5人的违法行为属情节较重,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决定分别给予张某等人行政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而另一边,从小养到大的狗被杀害,主人杨某及家人悲痛不已,状告张某等5人要求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等。

  杨某表示,自己饲养的宠物犬虽然不是名贵品种,但全家悉心照顾多年,已经建立起深厚的感情。张某等人使用极端手段将狗盗走并杀害的行为对自己和家人带来了严重的、不可磨灭的精神损害。

  秀洲法院审理认为,张某等5人携带猎犬采用扑咬等方式将杨某的中华田园犬盗走并杀害,公安机关依法对张某等5人作出相应行政处罚,因此张某等5人应对杨某的损失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因杨某未提交其饲养犬被杀遭受损失的具体金额,法院根据一般生活常理,结合杨某饲养该犬的经历及支出的必要费用,酌定杨某损失为500元。

  此外,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杨某的饲养犬虽非珍贵品种,但其和家人在饲养过程中对该犬产生了一定的情感和精神寄托,可以认定为具有一定人身意义的特定物。且张某等5人采取残忍手段杀害杨某的犬只,有违公序良俗, 有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故酌定由张某等5人赔偿杨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浙江法制报 说法 00004 养了多年的中华田园犬被杀害 2023-02-14 25417133 2 2023年02月14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