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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1版:要闻

大二学生救下俩同伴后溺亡,家人该不该获偿?

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帮三个家庭解开心结

  本报首席记者 许梅 通讯员 婺检

  “小北的事迹让我深受感动,我愿意补偿小北的家属。”法庭上,小华对着原告席深深鞠了一躬,而小北的父母早已泪如雨下……

  见义勇为救下两名同伴后,大二男生小北却不幸溺亡。近日,小北父母得到了经济补偿,小北也被认定为见义勇为。

  2022年夏天,读大二的小北到金华参加暑期实习,期间认识了同龄人小西、小华。三人年龄相仿、兴趣相近,时常相约一起游玩。当年8月5日,三人开车到离实习公司不远的溪边游玩。

  刚刚下过雨,溪水很深。突然,小西一个踉跄跌入深水区。离小西最近的小华马上跳入溪中施救,没想到两人很快被湍急的水流没过头顶,情况危急。

  此时小北在离两人五六米处,见同伴遇险,也毫不犹豫跳入水中,先将不断挣扎的小西拉到岸边,又转身去救小华,这时他的体力已近透支,但最后还是拼尽全力将小华向岸边推去。正是这关键一推,小华获救,小北却因体力耗尽,慢慢没入水中。

  被救上岸的小西、小华和在远处钓鱼的另外两人一起,赶紧脱下衣服打成结施救,可还是没能救回小北……

  小北溺亡的消息传回老家后,一家人痛不欲绝,奶奶病情加重,父母因悲痛过度无法正常工作。而小北一家在当地属于低保户,本就不富裕的一家人陷入了困顿之中。

  “儿子救人,我为他骄傲。但他才20岁,他走之后,除小西家属补偿我们2万元外,别的被救者没有任何表示。”悲痛之余,小北母亲心里打上了一个沉沉的结。

  多次协商未果,小北母亲找到了法律援助中心,在法律援助律师的帮助下,向金华市婺城区检察院求助。

  当时小北救人行为是否属于见义勇为尚未认定,但小北因救人溺亡,他的父母理应得到赔偿或补偿。婺城区检察院受理后,立即就案件情况展开现场核实与书证调阅。

  经过调查核实,检察官认为,小北在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的前提下,下水救助小西、小华的行为是主动实施的救助行为,应当予以表扬和肯定;同时其因实施救助身亡却未获得补偿,民事权益已经受损,应当对其支持起诉。

  那么,小西、小华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还是补偿责任?检察官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因此,作为主要受益人的小西、小华应当承担补偿责任。

  2022年11月,小北的父母向婺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西、小华对小北因对两人施救溺亡承担补偿责任。婺城区检察院支持起诉。

  对于补偿金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害人所受损失和已获赔偿的情况、受益人受益的多少及其经济条件等因素确定受益人承担的补偿数额”,婺城区检察院提出支持起诉意见认为,小西作为主要受益人,小华作为救人者同时也是受益人,都应当给予小北家属适当补偿。

  2023年1月10日,婺城法院下达判决书,采纳检察院的支持起诉意见,综合小北、小华救助行为及所起作用、原告受损情况等,判令被告小西补偿原告小北父母经济损失80000元、被告小华补偿原告小北父母经济损失20000元。两名获救者均表示对判决无异议。

  除了小北、小华救小西的救助行为外,当小北陷于险境时,小西、小华及另两名参与施救者也及时救助。在判决书中,法官也对五人的相互救助进行了点评,认为小北、小华不顾个人安危,立即下水救人,体现了舍己救人的高贵品质和优秀美德,另两名路人在第一时间用不同方式营救落水人员,体现出助人为乐的优良传统,同样值得点赞。

  考虑到小北家的经济状况,婺城区检察院还启动司法救助程序,目前5万元司法救助金已经全部到位。

  该案办理过程中,金华市婺城区政府根据相关规定,授予小北三等功,并颁发见义勇为荣誉证书。

  (文中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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