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除职场性别歧视 保障平等就业权利
特约评论员 潘铎印
“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或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等行为,最高可处五万元罚款。”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近日印发的《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涉及妇女权益保障法部分)》如此明确。
职场性别歧视由来已久。在就业过程中,除特殊工种外,女性与男性享有平等的就业权益,对此,我国宪法与相关法律早就作了明文规定。然而现实中,一些用人单位或公开歧视女性,或玩文字游戏,为女性就业设置门槛。尤其是在当前生育政策调整的背景下,有的用人单位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干脆在招聘时就将女性拒之门外。
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就业性别歧视的情形作出禁止性规定,明确在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培训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同时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就业保障政策措施,防止和纠正就业性别歧视,为妇女创造公平的就业创业环境。招聘、录取、晋职、辞退等过程中的性别歧视行为,被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妇女就业不再受性别歧视,有了明确的法律条款可依。而北京市人社局此次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为法律条款落地实施层面提供了更为细化、具体、可参考的处罚措施,有利于进一步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惩处就业性别歧视行为,保障女性就业合法权益。
一直以来,我国高度重视维护女性平等就业权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女职工享有平等就业权,并对保障女性劳动权益作出具体制度安排。在就业过程中歧视女性,不仅侵犯了女性合法的就业权利,涉嫌违法,还制约着社会的公平与正义,让现代文明社会蒙羞,更加剧了社会劳动力短缺,造成劳动资源的浪费,影响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
合法的就业权必须受到社会的尊重与法律的保护。相关部门要加大法律宣传力度,向全社会普及相关法律法规,增强企业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劳动保护部门要加强劳动监察,对就业市场中针对女性的就业性别歧视行为要依法亮剑,加大对“性别歧视”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用法律武器消除职场性别歧视,保护女性的合法就业权益。
政府要将消除就业歧视的责任扛在肩上。国家和地方政府应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可以采取税收减免、用人成本补偿等措施减轻企业负担,推动生育保障基金完成对产检假、产前假、产假、哺乳假、陪护假等孕产相关假期的全面覆盖,减轻企业生育成本负担,不让婚育成为女性在职场中的关卡。
就业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促进男女平等就业,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女性、保障女性就业权益的氛围,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推动妇女实现更高质量、更加充分就业,让男女平等在经济发展各领域社会生活各方面得到真正体现,切实提升妇女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