净化网络购物环境尤需重拳出击
常恭
日前,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通报了一起“刷单”入刑案件。2名被告人雇佣9人成立工作室,开展网络“刷单”业务。他们组织刷单的商品销售金额高达13.51亿余元,非法获利合计2100万余元。最终,他们因涉嫌虚假广告罪被判入刑。
以虚假广告罪惩治“刷单”组织者虽然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多见,但也有充分的法律和事实依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我国广告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也明确了,商业广告 “广告应当真实、合法”“广告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即可立案追诉”。
具体到本案,关键在于如何认定虚假“好评”是不是虚假广告。一般来说,“好评”是消费者基于自身体验对商品或服务作出的主观性评价,其功能正是从消费者的角度对商品或者服务进行展示,“好”的属性更意味着以消费者身份为背书的美誉度。“刷单”的底层逻辑是按照商家的需求,在网购平台展示并不存在的“好评”,再加之网购平台面向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开放属性,这种按照商家意图投放虚假“好评”的行为当然符合商业广告的实质定义。本案也就自然可以形成以虚假广告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完整链条。
如今,网购已经成为绝大多数消费者的首选甚至唯一选择,“好评“的多与少,直接影响了消费者的购买欲望。因此,“刷单”危害不容忽视。
一方面,“刷单”破坏了网络营商环境。网购之所以能够快速普遍化,正是因为其借助网络平台的公开属性,搭建了以消费者体验为底层逻辑的运转规则,将过去口耳相传的消费体验数据化、公开化,给更多消费者以代入感,进而促成交易。这一商业逻辑健康运转的基础是消费体验的真实性,即虽然不能苛求评价客观中立,但必须是真实发生的。然而,以并不存在的交易刷好评,以经营者的需求量身定制所谓个性化的体验,悖离了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给众多消费者赖以作出消费决定的重要参考注水、掺假,既是显而易见的违法行为,也是不言自明的侵权行为,更是必须引起高度重视的破坏行为。易言之,大量的虚假好评冲击了正常的网络交易秩序,“刷单”经营者大获其利必然引来竞相效仿,从而对守法经营者造成“劣币驱逐良币”的严重后果。
另一方面,“刷单”刷出了不好的社会风气。 “刷单”看似是小事、小节,但其参与者之众,决定了其行为贻害之深。以余姚的这起案子为例,据法院披露,本案的两名“刷单”组织者掌握着万余名“刷客”的信息。如此庞大的群体每天按照指令虚假购物、提交好评,赚取佣金,对显而易见的不诚信行为习以为常,这对正常道德秩序将会造成何等冲击?更有甚者,在某些地区,“刷单”已经形成黑灰产业链条,公司化运行,群体化参与。规模化的集体造假行为,如果不大力整治,必然会引发败坏人心、突破底线的长尾效应。
由此可见,本案更为重要的价值在于,在恪守罪刑法定的前提下,依据事实与法律,断然激活刑法“冷门”条款,以对“刷单”行为的刑法打击,为构建精治共治法治社会治理格局提供了更为广阔的实践路径。当然,铲除 “刷单”之害,还需树牢系统思维,纠其实质,打其“七寸”,如从严追究商家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开展常态化普法宣传让“刷客”们深知其害,等等。
简言之,一条“好评”牵涉到对底线的坚守,愿此案能为不诚信者戒,为世道人心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