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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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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3年2月21日

  (2022)浙0281民初7904号

  四川大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原告浙江大丰体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大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2022)浙0281民初790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定:一、被告四川大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浙江大丰体育设备有限公司货款201000元,并以2010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22年7月2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的违约金,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浙江大丰体育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15元,由被告四川大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四川大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交纳。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501号

  喻银华: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杭州湾新区士飞五金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审理传票、民事裁定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3年4月27日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慈溪市人民法院杭州湾新区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52号

  达拉特旗河泰金属冶炼有限公司、周耀武:本院受理原告岑新苗与被告达拉特旗河泰金属冶炼有限公司、周耀武、宋国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审理传票、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外网直播告知书、自动履行告知书等。原告诉请:1.确认岑新苗、达拉特旗河泰金属冶炼有限公司与周耀武于2013年9月9日订立的《交货协议书》于岑新苗起诉状副本送达达拉特旗河泰金属冶炼有限公司、周耀武之日解除:2.达拉特旗河泰金属冶炼有限公司向岑新苗返还2000万元;3.达拉特旗河泰金属冶炼有限公司向岑新苗支付以200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9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其中2013年9月10日至2019年8月29日的资金占用费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的资金占用费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4.周耀武、宋国辰对达拉特旗河泰金属冶炼有限公司第二项、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23年4月27日上午9时在本院机关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168号

  李华锋:本院受理原告岑鑫科与被告李华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本院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现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上述法律文书。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40000元并由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本公告送达次日起30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杜姝璇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慈溪市人民法院逍林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审理本案。希你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2民初10312号

  陈银凤:本院受理孙有侠与陈银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跟踪卡、诉讼须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举证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案定于2023年4月11日14时00分在慈溪市人民法院浒山人民法庭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的,将依法缺席判决。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280号

  李彭林:本院已受理原告慈溪市仁龙起重装卸有限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2民初280号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权利和义务、自动履行告知书、甬法一键通使用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你立即给付欠款172000元,并支付自2020年9月起至2022年10月止,以172000元为基数,按一年期LPR利率计算的利息;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3年4月28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浒山法庭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91民初1547号

  罗登芬(公民身份号码5227291987****3949)、深圳创烨电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266493360):本院受理原告陈思思与被告罗登芬、深圳创烨电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2)浙0291民初15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91民初2272号

  杨浩(公民身份号码:6124011995****1155):本院受理原告黄乐欣与被告杨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浙0291民初227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91民初1768号

  蒋建兵(公民身份号码:340821197306213734):本院受理原告宁波亿嘉商业广场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蒋建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浙0291民初17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537号

  瑞安市东瓯针织实业有限公司、陈逊、谢秋霞: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瑞安市东瓯针织实业有限公司、陈逊、谢秋霞保证合同纠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审理阶段告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简转普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4月12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546号

  倪建斌、潘秀静、倪建仙、倪秀月:本院受理的原告温州市信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倪建斌、潘秀静、倪建仙、倪秀月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审理阶段告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简转普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4月13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662号

  吴丽丹、周建策: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拓与被告吴丽丹、周建策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审理阶段告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简转普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4月14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134/135/138/151号

  温州市奥宝鞋业有限公司:张顺洪、余纪磊、汤五君、朱荣花等四人分别与温州市奥宝鞋业有限公司、周冬红、尹传学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四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浙江移动微法院诉讼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及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4月7日下午2时3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27破3号

  2023年1月30日,根据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支行申请,本院已裁定受理浙江能仁海产品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同时决定适用快速审理方式。经法定程序指定刘旭海(温州中源立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担任浙江能仁海产品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该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3年3月23日前,向管理人刘旭海(温州中源立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中汇路81号A3幢905室,联系人:刘旭海、金君燕,联系方式:13305779070、13957728759)申报债权,申报时应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等,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逾期未申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处理。该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该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3年3月29日14时50分在本院第2审判庭(地址: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玉苍路1661号)召开,债权人出席会议应提交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授权委托书。 苍南县人民法院

  (2022)浙0411民初4036号

  王佳君:本院受理嘉兴市秀洲区新城街道喆忆通讯设备经营部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411民初403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1、本案按原告嘉兴市秀洲区新城街道喆忆通讯设备经营部撤诉处理;2、案件受理费22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780元,由原告嘉兴市秀洲区新城街道喆忆通讯设备经营部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2)浙0411民初3861号

  嘉兴市和旭暖通设备有限公司、雷丽:本院受理吕海宁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浙0411民初38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1、被告嘉兴市和旭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吕海宁款项39890元,并支付违约金6660元,合计46550元;2、被告雷丽对被告嘉兴市和旭暖通设备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驳回原告吕海宁的其他诉讼请求;4、案件受理费252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3080元,由被告嘉兴市和旭暖通设备有限公司、雷丽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3)浙0481民初425号

  海宁瑞尔医疗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恒力建设有限公司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原告要求判令:一、解除双方之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桩基工程承包协议》;二、被告支付桩基工程款315万元及违约金(以315万元为基数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05%的2倍计算至实际付清日止);三、被告支付临时设施944745.88元、基坑围护水泥搅拌桩932264.96元及利息(以1877010.84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日止);四、原告可在上述工程拍卖、变卖、折价的价款在上述二、三项请求的工程款范围内优先受偿;五、被告赔偿工伤保险费4565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3年5月9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19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2)浙0481民初6031号

  陈亮: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列斐与被告陈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481民初603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原告陈列斐与被告陈亮于2021年12月19日达成一致变更协议后的《大学生创业俱乐部场地管理合同》于2022年11月11日解除。二、被告陈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陈列斐履约保证金70000元。三、驳回原告陈列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被告陈亮负担。公告费560元,由被告陈亮负担(公告费由原告陈列斐预交,由被告陈亮于判决生效后直接支付给原告陈列斐)。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3)浙0503民初53号

  吴国宏:本院受理的原告马金慧、丁新娥与被告郑碧霞、王晓冬郑云霞、吴国宏的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郑碧霞支付原告马金慧、丁新娥为其代偿的借款本息253805.61元及诉讼费6612元,合计260417.6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260417.61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2.判令被告王晓冬对上述第一项诉请的三分之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被告郑云霞、吴国宏对上述第一项诉请的三分之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相关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诉讼须知、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3年4月28日9时00分在双林法庭大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2)浙0523民初5426号之一

  方才耕:原告葛绍光与被告方才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523民初5426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方才耕给付葛绍光货款15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二、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本案受理费42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方才耕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本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上诉费应于上诉期满后7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2)浙0523民初5445号之一

  罗娅红:原告胡锦龙与被告罗娅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523民初5445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罗娅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胡锦龙借款本金14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7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罗娅红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本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上诉费应于上诉期满后7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2)浙0523民初5519号

  朱海秀:本院受理原告安吉县递铺美全竹制品厂诉被告朱海秀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须知、廉政监督表、裁判文书上网规定、诚信告知书等。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即付竹席压布加工费等9982元及利息(利息从法院立案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款清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日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逾期举证将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3年4月11日9时00分在安吉县人民法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案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03破1号

  本院根据宁波信步金属仓储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3年2月9日裁定受理金华铭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3年2月16日指定浙江泽鉴律师事务所为金华铭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金华铭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3年3月29日前,向金华铭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双龙南街1018号新融大厦17楼:邮政编码:321000;联系电话:13666868755、15958965935)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金华铭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金华铭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金华铭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提交财产情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上述期限内履行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3年4月6日上午9时在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庭召开,会议采用现场与线上会议以网络直播的形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2023)浙0723民初227号

  汤建俊:原告钟天福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依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723民初227号民事判决书。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81破41号之一

  本院于2022年9月20日作出(2022)浙0781破申49号裁定书,依法受理兰溪市鸿涛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大名律师事务所作为管理人。因兰溪市鸿涛贸易有限公司财产已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根据管理人的申请,本院于2023年2月13日作出(2022)浙0781破41号之一号民事裁定书,宣告债务人兰溪市鸿涛贸易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本案破产程序。 兰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803民初3754号

  方慧慧:本院受理的原告张琼龙诉被告方慧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法判决:一、由被告方慧慧归还原告张琼龙借款本金34000元及其利息,利息自2017年12月1日起至还清款日止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LPR四倍计算利息。二、由被告方慧慧赔偿原告张琼龙律师代理费损失4000元、保险费400元、保全费360元,合计4760元。上述一、二项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债务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76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1320元,由被告方慧慧负担。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803民初375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2)浙1004民初6174号

  马树亨:本院受理原告朱意舒为与被告马树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1004民初617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马树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朱意舒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并支付自2021年12月1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6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马树亨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2)浙1081民初12180号

  王海红:本院受理原告李根法与被告王海红、朱忠亮、李小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1081民初1218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王海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给原告李根法借款630000元,并支付自2022年11月1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二、驳回原告李根法对被告朱忠亮、李小根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5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5610元,由被告王海红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岭市人民法院

  (2022)浙1126破5号

  本院根据庆元县红树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2年12月30日裁定受理庆元县双成竹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成公司”)的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3年2月7日指定丽水万邦天义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破产管理人。双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3年3月29日前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通信地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北苑路198号财富国际大厦6楼;联系人:魏巍律师;联系电话:13757092023),并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责任债权,以及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补充分配,同时还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双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向双成公司破产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3年3月31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庆元县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1 法院公告 2023-02-21 浙江法制报2023-02-2100007 2 2023年02月21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