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3年2月21日
(2022)浙0106民初9978号
侯明辉:本院受理原告颜文忠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独任制审理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23年4月26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上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6民初157号
孟正力:本院受理原告倪运天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独任制审理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23年4月26日10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上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06民初8831号
包永潮:本院受理原告包滢新与被告包永潮抚养费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浙0106民初88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358号
洪玮杰:本院受理原告郁坚伟诉被告洪玮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4月10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浦沿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366号
刘丹:本院受理原告郭帅诉被告刘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4月10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浦沿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08民初5289号
杭州千江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对原告斯迈丽电商科技(杭州)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千江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2)浙0108民初5289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判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1民初759号
高兆勇(浙江省玉环市大麦屿街道福源村福中):本院受理原告叶彪诉被告高兆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00500元,赔偿原告自2018年9月10日起至实际款清之日止按照当期LPR(年利率3.65%)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暂计至2022年11月10日为15284.37元);二、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提起本案诉讼所支出的律师代理费68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4月18日14时1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十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1民初504号
胡德文(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高桥村横塘58号):本院受理原告陶胜君诉被告胡德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4月14日上午9时在本院审判大楼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1民初507号
章钧航(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高桥老街29号):本院受理原告陈泓清诉被告章钧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4月14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14民初6102号
寿士军:本院受理陈亚仙,芦玲玲,芦恩奇诉寿士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114民初610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1.被告寿士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陈亚仙、芦玲玲、芦恩奇借款50000元。2.被告寿士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陈亚仙、芦玲玲、芦恩奇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公告费650元。如寿士军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寿士军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14民初7962号
封德裕: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诉被告封德裕一案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案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垫付的保险赔款人民币421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LPR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举证期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4月12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95号
朱美月(女,196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分水镇大路村中邵32号):本院已经受理原告丁关祥诉被告朱美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立案后由小额诉讼程序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借款20000元,并支付从2021年4月29日起至借款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2%计算的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4月11日9时30分在桐庐县人民法院分水人民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70号
柴永兴(男,1968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庐县分水镇大路村中邵32号,公民身份号码:330122196803312516。):本院已经受理原告李法云与被告柴永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立案后由小额诉讼程序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劳务工资1535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告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4月11日11时00分在桐庐县人民法院分水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93号
柴永兴(男,1968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庐县分水镇大路村中邵32号,公民身份号码:330122196803312516。)、朱美月(女,196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庐县分水镇大路村中邵32号,公民身份号码:342524196702134827。):本院已经受理原告丁关祥与被告柴永兴、朱美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立案后由小额诉讼程序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因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归还借款42000元,并支付从2021年7月16日起至借款归还之日止按年利率3.65%计算的利息;2、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告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4月11日10时00分在桐庐县人民法院分水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96号
柴永兴(男,1968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庐县分水镇大路村中邵32号,公民身份号码:330122196803312516。):本院已经受理原告丁关祥与被告柴永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立案后由简易程序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120000元,并支付从2019年2月19日起至借款归还之日止按月利率1.2%计算的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告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4月11日10时30分在桐庐县人民法院分水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初7682号
白天龙(公民身份号码:5137011979****5717)、应卡娜(公民身份号码:3302251988****1569)、李琼德(公民身份号码:5130271954****5747):本院受理的原告陈辰晨诉被告白天龙、应卡娜、李琼德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浙0203民初76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白天龙、应卡娜、李琼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分别归还原告陈辰晨代偿款200000元,并支付自2021年11月28日以20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二、被告白天龙、应卡娜、李琼德就各自应支付的200000元份额内不能履行部分,由其他被告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被告白天龙负担3267元,被告应卡娜、李琼德各负担3266.50元。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综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初7710号
周勇军(公民身份号码:3307191981****1112):本院受理的原告汇益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诉被告肖普、周勇军、寻芳萍、王莉、闫海涛、陕西天呈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受理。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4月14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初11200号
范奎(公民身份号码:5113021978****0712):本院受理的原告叶雪伟诉被告范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03民初112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范奎支付原告叶雪伟价款30630元,并赔偿自2022年12月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未付价款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566元,公告费650元,合计诉讼费1216元,由被告范奎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宁波市海曙法院西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810号
孙红恩: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孙红恩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诉请: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5707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都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4月10日14时00分在西郊小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738号
齐孝雄(公民身份号码3326251975****1211):宁波银隆商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齐孝雄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4月12日9时45分在本院石碶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初10330号
李小明(公民身份号码:3201061963****3219):本院受理的原告袁正全诉被告李小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浙0203民初1033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5民初222号
杨金云:本院受理原告钟慧玲诉被告杨金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3)浙0205民初22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执法执纪廉政监督卡、原告举证材料、转换程序和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庄桥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5民初4313号
温小凌:本院受理原告柯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205民初4313号民事判决书,温小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柯文借款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温小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5破5号
本院根据董裕海的申请于2023年1月31日裁定受理宁波杰威士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国浩律师(宁波)事务所为宁波杰威士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人。宁波杰威士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5月10日前,向宁波杰威士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定宁街380号宁波报业传媒大厦A座北楼七楼;联系人:杨岚岚;联系电话:15958030205)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宁波杰威士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宁波杰威士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3年5月24日下午2时30分人民法院在线服务浙江(原浙江移动微法院)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265号
王广星(公民身份号码:3709231980****2213):本院受理原告胡旭艳与被告王广星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卡内剩余金额1111元;本案诉讼费用等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4月14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6民初6904号
王利光(公民身份号码:2301031951****5113)、钱虎(公民身份号码:3212831987****9012)、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瑞健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明舜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本院受理原告黄好琴与被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瑞健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义格德胜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义格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北京明舜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王利光、宁波梅山保税港区义格丰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钱虎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并定于2023年3月28日9时00分在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981号
叶小平(公民身份号码5137011985****5614):本院受理原告檀祝华与被告叶小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支付所欠的劳务费12000元,并支付以本金12000元为基数自立案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额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人民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4月13日8时40分在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983号
叶小平(公民身份号码5137011985****5614):本院受理原告肖玉林与被告叶小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偿还欠款17508元;二、诉讼费由被告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人民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4月13日9时10分在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1民初3317号
王世瑜: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欣扬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世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211民初331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王世瑜支付原告宁波欣扬贸易有限公司货款11757元,并支付自2022年10月19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以1175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4元,由被告王世瑜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本案公告费650元,由被告王世瑜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宁波欣扬贸易有限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103号
刘璐:本院受理原告李成与被告刘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制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4月4日上午9时30分在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东钱湖法庭3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468号
黄嗣洪、汤善超、高国:本院受理原告宁波黑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嗣洪、汤善超、高国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本案答辩期限与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各15日内,由审判员陈奕独任审理,并定于2023年4月24日,14时15分在本院福明法庭(鄞州区达升路261号)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民初14354号
王斌:本院受理的(2022)浙0212民初14354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被告王斌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12民初14354号民事判决书、履行金钱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亦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本判决将依法发生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544号
王文庆:本院受理原告阿波尔布与被告王文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4月13日9时00分在本院(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295号
施仲飞、徐安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分行与被告陈良芬、徐夏康、葛友来、冉茂玲、简涛、周炫岑、施仲飞、林玲、徐安君、裘朝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自动履行告知书、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2023年4月11日14时30分在本院(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25民初5968号
郑慧虹(台州市椒江区海悦公寓8幢2单元101室,公民身份号码332601196907190047):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华惠通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慧虹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25民初596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郑慧虹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宁波华惠通置业有限公司代缴的住宅首期维修资金14162.4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14162.4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25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宁波华惠通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65元,由被告郑慧虹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