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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9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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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3年2月22日

  (2022)浙0102民初15386号

  王榆:你与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102民初153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02民初15387号

  郑玮:你与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102民初153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06民初5640号

  浙江万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冯贵新: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三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万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冯贵新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2)浙0106民初5640号民事判决书、缴费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06民初6897号

  章灵芝:本院受理原告蒋振豪与被告章灵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106民初68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06民初9023号

  吴新丽:本院受理原告谢雪中与被告吴新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浙0106民初90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08民初5508号

  杭州花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杭州花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臻构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花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杭州花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追加被告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4月11日14时15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你们若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1民初321号

  杭州云融平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金平路11号):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李粤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云融平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一、被告杭州云融平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返还广告费103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4月17日上午9时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十九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1民初64号

  万观龙(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灵桥镇灵桥灵礼路)、徐珍(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黄家乡陈家村21号):本院受理原告盛木杜与被告万观龙、徐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4月17日上午9时在本院审判大楼第二十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4民初8号

  张洪杰: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嘉特阀门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洪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114民初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洪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嘉特阀门有限公司货款17516元;二、被告张洪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嘉特阀门有限公司逾期付款损失2918.18元(暂算至2022年12月14日,之后以17516元的未付部分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78元,由被告张洪杰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14民初5525号

  姜岩松、林水仙:本院受理原告高云诉被告杭州细琦建材有限公司与第三人姜岩松、林水仙、朱琳、姜瑞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本案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书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支杭州细琦建材有限公司解散: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4月17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巡回审判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14民初8031号

  华国洪: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下沙美莱居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华国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114民初803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华国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杭州下沙美莱居建材有限公司货款2226元;二、被告华国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杭州下沙美莱居建材有限公司逾期付款损失(自2022年12月30日起,以2226元的未付部分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被告华国洪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4民初140号

  杨加斌(户籍地浙江省诸暨市大唐街道杨家楼村南屏1618号):本院受理原告周海燕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转普)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740000元;2.被告支付原告利息241461.78元;3.被告赔偿原告逾期利息损失15305.68元(以74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暂计至2022年11月21日,实际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4月13日9时30分在本院义蓬法庭开庭审理,你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依法审理。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初8948号

  泉州市一海三路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泉州市一海三路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华信联合贸易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已受理。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23年3月27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281号

  李芳(公民身份号码5304271983****1724):本院受理的原告梁士友与被告李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等材料。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4月18日上午9时30分在望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初11454号

  周伏平(公民身份号码5002341988****605X):本院受理的原告盛新云与被告周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等材料。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4月18日上午9时00分在望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初11461号

  宁波旭镨磁业有限公司、孙旭光(2305211974****0019):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源盛磁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旭镨磁业有限公司、孙旭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等材料。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4月18日上午9时00分在望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359号

  赵飞(公民身份号码:3412261989****2316):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皓远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赵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受理。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证据材料、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告知独任审理人员通知书、自动履行生效裁判告知书、(转普)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22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以租借金22000元为基数支付,按照银行贷款年化利率10.8%/每月198元从2021年2月24日起暂计算至2022年9月24日共计:3762元;3、判令被告承担律师费500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4月27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初7682号

  白天龙(公民身份号码:5137011979****5717)、应卡娜(公民身份号码:3302251988****1569)、李琼德(公民身份号码:5130271954****5747):本院受理的原告陈辰晨诉被告白天龙、应卡娜、李琼德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浙0203民初76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白天龙、应卡娜、李琼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分别归还原告陈辰晨代偿款200000元,并支付自2021年11月28日以20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二、被告白天龙、应卡娜、李琼德就各自应支付的200000元份额内不能履行部分,由其他被告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被告白天龙负担3267元,被告应卡娜、李琼德各负担3266.50元。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综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初8833号

  王胜忠(公民身份号码:3410242002****9519):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诉被告刘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王胜忠、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03民初883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古林巡回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初10087号

  徐荣培(公民身份号码:3411221988****1433):原告肖舒恩与徐荣培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石碶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4月11日8时45分在本院石碶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初10147号

  刘夏宁(公民身份号码2203031992****3823):本院受理原告庞安其诉被告刘夏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03民初101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刘夏宁归还原告庞安其借款本金16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850元,由被告刘夏宁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5破3号

  本院根据宁波市江北区上邵股份经济合作社的申请,于2023年1月9日裁定受理债务人宁波舒耐特厨具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甬港律师事务所为该破产清算案件的管理人。宁波舒耐特厨具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3年3月12日前,向宁波舒耐特厨具有限公司管理人(债权申报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沧海路1926号上东国际2号楼3楼浙江甬港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15041;联系人:王寅华:联系电话:13777223558)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宁波舒耐特厨具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宁波舒耐特厨具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破产期间,有关朗宇公司的民事诉讼,只能向本院提起。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依法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该公司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对该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依法应当解除,执行程序依法应当中止,该公司的财产非经本院同意,不得查封、扣押、冻结或处置。本院定于2023年3月17日9时00分在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地址:宁波市江北区清河路28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929号

  张新华(公民身份号码:422204197511081710):本院受理原告广东铂美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张新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支付自2018年7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共计40949.28元,及支付按照LPR计算的利息损失;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等。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4月11日9时00分在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民初6319号

  浙江舟山创信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原告常州靖云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诉被告浙江舟山创信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宁波海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12民初6319号民事判决书、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告知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自公告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民再25号

  舟山市银丰船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审原告庞永妃与原审被告夏良平(已亡)、沈艳、丁红卫、夏利珠、夏天磊、舟山市银丰船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立案通知书、再审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2022)浙0212民监13号再审裁定书、(2022)浙0212民监13号之二再审裁定书、合议庭告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民再26号

  蒋良如、舟山市银丰船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审原告蒋良如与原审被告夏良平(已亡)、沈艳、舟山市银丰船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立案通知书、再审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2022)浙0212民监15号再审裁定书、合议庭告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874号

  郑辉良、张科成、宁波莎拉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嘉泽与被告许浩枫、郑辉良、颜永清、刘成东、李胜、张科成、宁波莎拉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与企业有关的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制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4月12日14时15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惠风西路88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453号

  肖迪:本院受理原告吴倩与被告肖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独任审理告知书、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4月11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434号

  於科科: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於科科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独任审理告知书、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4月11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322号

  陈海燕:原告缪林诉陈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动履行告知书、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23年4月13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81民初7035号

  重庆聚凡拓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陈芳芳(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8808043129):宁波新合博园林机械有限公司与重庆聚凡拓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陈芳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宣判。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重庆聚凡拓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宁波新合博园林机械有限公司货款465019元;二、被告陈芳芳对第一项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x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案件受理费8275元,由被告重庆聚凡拓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陈芳芳共同负担。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7日内,按指定的账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1民初7801号

  余姚市荣硕五金配件厂,余姚市贝丰五金有限公司,杨传科(公民身份号码:340322197202096018):余姚市爱利涂装设备厂、慈溪东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余姚市荣硕五金配件厂、余姚市贝丰五金有限公司、杨传科金融租赁合同、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宣判。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余姚市荣硕五金配件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慈溪东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租赁费85000元;二、被告余姚市荣硕五金配件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慈溪东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冷室压铸机(型号力劲DCC280T)一台,并支付自2022年5月21日起至实际饭还设备日止按166元/日计算的设备占有使用费。三、驳回原告慈溪东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被告余姚市荣硕五金配件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余姚市爱利涂装设备厂货款28203元,并支付以2820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3%计算自2022年3月22日起至2022年10月22日止的利息707元,共计28910元;五、驳回原告余姚市爱利涂装设备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案件受理费3048元,由被告余姚市荣硕五金配件厂承担;公告费650元,由原告余姚市爱利涂装设备厂负担。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7日内,按指定的账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1民初8002号之一

  姚青:本院受理的原告任建根与被告姚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送达(2022)浙0281民初80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姚青归还原告任建根借款14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姚青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1民初8003号之一

  方浩立:本院受理的原告李任玮与被告方浩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送达(2022)浙0281民初80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方浩立归还原告李任玮借款342976.4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计算的利息;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444元,由被告方浩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1民初6196号

  孔鑫:原告欧道宏与被告孔鑫、江德新、余红位、杭州建德丰辉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81民初61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杭州建德丰辉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孔鑫、江德新、余红位共同赔偿原告欧道宏损失104630元;二、被告孔鑫归还原告欧道宏借款26000元;三、驳回原告欧道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10元,财产保全费1398元,公告费650元,合计5858元,由原告欧道宏负担967元,四被告共同负担3791元,被告孔鑫负担1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781号

  上海汇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张强:本院受理原告慈溪市庵东安维铅笔厂诉被告上海汇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张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理传票、廉政监督卡、民商事诉讼须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铅笔款7315元及相应的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7315为基数自2022年3月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计算标准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二、判令被告2对被告1的上述责任向原告承担连带责任;三、判令二被告对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杨红伟进行审理。本案定于2023年4月14日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杭州湾新区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慈溪市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09 法院公告 2023-02-22 浙江法制报2023-02-2200009 2 2023年02月22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