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信“叫停”工程
中标者竟是
失信被执行人
通讯员 周凌云 刘小伟 范建平
本报讯 新昌某建设公司通过招投标,中标了常山某房屋拆除工程。然而,就在双方签订施工合同准备施工时,一纸举报信却“叫停”了工程:中标的新昌某建设公司竟然是失信被执行人!常山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失信被执行人新昌某建设公司(以下简称新昌建设公司)中标合同无效,且需承担招标人常山某建设发展公司(以下简称常山发展公司)部分损失。被告不服,提起上诉,近日,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1年9月30日,常山发展公司作为招标人单位,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在常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就该县城市有机更新项目房屋拆除工程发布招标文件。该文件明确规定:“在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前,被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录入为被执行人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参加本项目的投标。”
新昌建设公司于同年11月2日递交了这一工程的投标文件。11月8日,常山发展公司向新昌建设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确定其为中标人。11月12日,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嗣后,新昌建设公司进场施工。
原本以为,招投标结束,新昌建设公司进场施工,工程就可以顺利推进。没想到不久后,几封举报信让事情发生了转变。
同年11月29日,多名投标人举报:中标的新昌建设公司为失信被执行人。常山县公共资源交易鉴定管理办公室收到举报信后,经调查核实确认:新昌建设公司在2020年被省内其他法院公布为失信被执行人。
2021年12月3日,常山县公共资源交易鉴定管理办公室向常山发展公司发出监督建议书,认为按照我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新昌建设公司在案涉工程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违法行为,建议常山发展公司依法将与新昌建设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作无效处理。
收到监督建议书的当天,常山发展公司向新昌建设公司发函,函告双方于2021年11月12日签订的案涉工程项目施工合同于新昌建设公司收到该函之日起解除。
但是,多次协商后,新昌建设公司仍不同意解除合同。2022年1月5日,常山发展公司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由,向常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中标合同无效,并由新昌建设公司赔偿预算审核费、预算编制、招标代理费等招标费用损失合计35659元。
新昌建设公司辩称“公司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与投标人承担投标项目的能力之间并无实质性联系”,主张中标有效,双方之间的施工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常山法院经审理认为,新昌建设公司作为失信被执行人,并不具备案涉工程项目规定的资格条件,仍参加案涉项目的投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其投标应认定为无效。同时,原告委托的评标委员会在评标阶段,未能发现新昌建设公司系失信被执行人的事实,未能否决其投标,也存在过错。法院判决常山发展公司与新昌建设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鉴于双方在招标、投标中均存在过错,确认招投标费用损失双方各半承担。
一审判决后,新昌建设公司不服判决,向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衢州中院审理后维持原判。目前,新昌建设公司已将判决确定的需赔偿的招标费用损失18000元主动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