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3年2月23日
(2022)浙0483民初5817号
陈虹赟:本院受理原告王明诉被告陈虹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陈虹赟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濮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桐乡市人民法院
(2022)浙0503民初3703号
沈新林:本院受理的原告钱郁方与被告沈新林的抚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费通知书。判决如下:一、原告钱郁方与被告沈新林的婚生女沈一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由原告钱郁方直接抚养;二、被告沈新林自本判决生效至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钱郁芳自2017年1月16日起至2023年1月15日止欠付婚生女沈一一的抚养费(包含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60000元;三、被告沈新林自2023年2月起负担婚生女沈一一生活费每月800元直至婚生女年满18周岁止,限于每月月底前给付,教育费及医疗费用凭发票由原、被告双方各半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元,公告费860元,合计诉讼费用940元,由被告沈新林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3)浙0523民初393号
毛财有:本院受理原告李桂德与被告毛财有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浙0523民初393号,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李桂德诉请判令:1.毛财有立即支付李桂德代为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及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10625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毛财有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举证,不影响本案开庭审理。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定于2023年4月20日上午10时在安吉县人民法院天子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523民初659号
徐源:本院受理原告管超与被告徐源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案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判令原、被告之间的《商铺租赁合同》于2022年9月1日解除;2.判令被告腾退并将涉案房屋返还原告;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未付的租金290700元,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30825元(自2022年9月2日起至实际搬离之日止按每日1233元计算房屋占用使用费,暂算至2022年9月25日为30825元):5.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上述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逾期不举证视为放弃举证权利,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本案依法由杨敏担任审判员,定于2023年4月20日14点00分在递铺法庭二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02民初7694号
潘玉玲:本院受理原告王小君与被告林建光、潘玉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702民初76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林建光、潘玉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归还原告王小君借款本金635115.62元及利息(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2年10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5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小君负担74元,被告林建光、潘玉玲共同负担5076元。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则按放弃上诉处理。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703破2号
本院根据章胜忠的申请于2023年2月9日裁定受理浙江金华中宁房地产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3年2月16日指定浙江金奥律师事务所担任浙江金华中宁房地产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金华中宁房地产有限公司债权人应于2023年3月31日前向浙江金华中宁房地产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浙江省金华市李渔路1168号创新国际大厦A座6楼:邮政编码:321000:联系电话:15336908721、18950182984)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金华中宁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浙江金华中宁房地产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浙江金华中宁房地产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提交财产情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上述期限内履行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3年4月10日上午9时在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第十二审判庭召开,会议采用现场与线上会议以网络直播的形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2023)浙0723破4号
本院根据魏永川、蔡宜美、杨冬雪的申请于2023年2月10日裁定受理了浙江步步兴工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3年2月20日指定浙江前程律师事务所为浙江步步兴工贸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步步兴工贸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4月7日前,向浙江步步兴工贸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地址:浙江省武义县武阳东路银田大厦东边6楼浙江前程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21200;联系电话:赖律师15957925650、朱律师13857920799,申报债权时间为工作日上午9时00分至11时30分、下午14时00分至17时00分,法定节假日、休息日除外),债权人应当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步步兴工贸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浙江步步兴工贸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浙江步步兴工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23年3月17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本院定于2023年4月20日(星期四)上午9时整在武义县人民法院第十一法庭(武义县宝塔路9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会议以庭审直播和书面相结合形式召开。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26民初3867号
郑国英:本院受理原告网新新云联金融信息服务(浙江)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国英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726民初38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限被告郑国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网新新云联金融信息服务(浙江)有限公司97785.77元,并支付利息(按照年利率7.10%从2021年9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0元(已减半收取),由郑国英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83民初8901号
李武磊:本院受理原告吴惠萍与被告李武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783民初89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3民初7776号
汪龙星:原告朱兰英与被告汪龙星(男,199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辉埠镇彭川村青桐坞38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783民初77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主要内容为:被告汪龙星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归还原告朱兰英借款本金8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22年3月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44元,公告费390元,共计2334元,由被告汪龙星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也可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3民初8066号
浙江六星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虞红刚与被告浙江六星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吴卫东、陈柏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783民初806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民事裁定书内容:准许原告虞红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7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虞红刚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3)浙0784民初157号
杨志远:本院受理原告方济邦与被告杨志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审理时间为2023年4月10日13时50分,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第4号审判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案由审判员徐露苗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3)浙0802民初1003号
陈海英、付彩华:本院受理原告邹凌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陈海英归还借款本息141000元(其中本金122300元);二、本案律师费8000元由被告承担;三、被告付彩华对上述借款承担保证责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民事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4月18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802民初530号
董纪燕:本院受理原告舒浩洋、郭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你归还二原告借款人民币70000元整。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民事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4月18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2)浙0803民初3820号
杨宏富:本院受理原告衢州市衢江区鸿运钢管租赁经营部诉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和廉政监督卡等。原告诉称要求你支付钢管租金及损失259337.25元及其利息,并由你承担诉讼费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4月12日上午9时在本院四楼第七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则依法缺席审判。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309号
郑琪: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判令被告你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371.96元及截至2022年11月28日的利息2352.31元,并支付自2022年11月29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你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由审判员王依兰进行审理,并定于2023年4月18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310号
陶丹: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陶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判令被告你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1848元及截至2022年11月28日的利息2325.7元,并支付自2022年11月29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你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由审判员王依兰进行审理,并定于2023年4月18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2)浙1004民初6772号
宁波天狼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大强:本院受理原告台州市海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公司为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1004民初677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台州市海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货款211444元及自2022年11月2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72元,依法减半收取2236元,由你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23年2月16日第11版与2023年2月20日第11版法院公告栏中,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23)浙0106民初41号与(2023)浙0106民初874号,开庭时间均应为“2023年4月12日上午9时”,特此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