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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3年2月23日

  (2022)浙0106民初9630号

  杭州悦颜娴蔻化妆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2)浙0106民初9630号原告刘亚云与被告杭州悦颜娴蔻化妆品有限公司销售代理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组织告知书、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622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1民初400号

  章钧航(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高桥老街29号):本院受理原告范俊杰与被告章钧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贷款本金250000元;二、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贷款利息34222.5元;三、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四、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8%,从2020年2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暂计算至2022年11月17日为12333.3元);五、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4月17日14时3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241号

  金成伟:本院已经受理原告胡宾与被告金成伟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用其他方法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胡宾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车辆租赁费10500元加违约金5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副本送达之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4月14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逾期将缺席审判。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672号

  濮志松(男,197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庐县横村镇方埠村下栅边六组):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杭州湾建材装饰城春丰建材商行诉被告濮志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诉请:1.被告濮志松支付原告货款97595元;2.被告濮志松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4月12日上午9时在本院富春江科技城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初10952号

  高文文(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89****6028):本院受理的原告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诉被告高文文、刘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03民初1095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初11454号

  周伏平(公民身份号码5002341988****605X):本院受理的原告盛新云与被告周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等材料。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4月18日上午9时00分在望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初8948号

  泉州市一海三路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泉州市一海三路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华信联合贸易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已受理。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23年3月27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初11453号

  向邦文(公民身份号码4331301994****5915):本院受理的原告汪朝威与向邦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等材料。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4月18日上午10时00分在望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263号

  陈嘉庆(公民身份号码1201051965****4850):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禾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嘉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等材料。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4月19日上午9时00分在望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619号

  吴军富(公民身份号码3606221998****4519):本院受理的原告杨帆与被告吴军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等材料。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4月19日上午9时30分在望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30号

  曾细梅(公民身份号码:362501****2241)、宁波市海曙古林泛亚酒店用具经营部:本院受理的原告叶福保诉被告曾细梅、宁波市海曙古林泛亚酒店用具经营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受理。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古林巡回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4月12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古林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283号

  李忠海(公民身份号码3623221989****0319):本院受理的原告徐友根与被告李忠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等材料。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4月19日上午10时00分在望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初9822号

  叶云福(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68****8514):本院受理的原告徐琴素诉被告叶云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03民初98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石碶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初10889号

  宁波德垒贸易有限公司、北京联合开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北京经讯时代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宇亮与被告宁波德垒贸易有限公司、北京联合开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北京经讯时代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银川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浙0203民初108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宁波德垒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张宇亮借款本金61696.22元及利息1110元;并以61696.22元为基数支付自2019年9月8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日利率0.05%计算的违约金以及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清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违约金;二、被告北京联合开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宁波德垒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并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波德垒贸易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张宇亮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70元,由被告宁波德垒贸易有限公司、北京联合开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交纳本院。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1民初3194号

  汤结松: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镇海区骆驼金丰和美家居馆与被告汤结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211民初319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汤结松支付原告宁波市镇海区骆驼金丰和美家居馆货款46555.64元,并支付以46555.64元为基数,2022年6月30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汤结松支付原告宁波市镇海区骆驼金丰和美家居馆财产保全申请费51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三、驳回原告宁波市镇海区骆驼金丰和美家居馆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7元,由被告汤结松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本院。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汤结松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宁波市镇海区骆驼金丰和美家居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民初12821号

  张彩琴:本院受理的[(2022)浙0212民初12821号]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被告张彩琴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12民初12821号民事判决书、履行金钱义务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亦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本判决将依法发生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民初13332号

  熊迪山:原告周营光与被告浙江欧硕律师事务所、熊迪山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2)浙0212民初1333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熊迪山返还原告周营光律师费30000元,支付自2020年10月2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3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熊迪山返还原告周营光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支付自2020年11月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5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履行完毕;三、驳回原告周营光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民初12566号

  彭坤:本院已受理原告肖文琴与被告彭坤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12民初1256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539号

  李鑫:本院受理原告丁延伸与被告李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4月17日9时00分在本院(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25民初626号

  金宁凯(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宋家山社区果岭花苑美山居3幢1单元501室,公民身份号码3303241993****0017):原告黄林与被告金宁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日立案,因金宁凯下落不明,具体联系住址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等。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金宁凯支付给原告借款本金15000元及相应利息456.94元(暂计自2022年2月28日起至2022年12月28);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由象山县人民法院审判员郑琴独任审判,定于2023年4月25日上午9时在象山县人民法院定山法庭一号法庭开庭审理。如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象山县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239号

  叶建华:本院已受理原告吕帅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2民初239号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权利和义务、自动履行告知书、甬法一键通使用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1.你支付原告货款56414元;2.你赔偿原告逾期付款损失暂计473.88元,(从2022年10月8日起暂计算至2022年12月2日、逾期付款损失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的1.5倍计算,实际应计算至还清日止)56414×56天÷365×3.65%×1.5倍;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你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3年5月5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浒山法庭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2民初12040号

  绍兴科比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慈溪市金煜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讼费结算通知书、不履行法律裁判后果告知书、(2022)浙0282民初120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给付原告慈溪市金煜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货款24950元。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2元,由你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本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浒山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484号

  闻闯: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与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商事诉讼须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庭审网络直播规定告知书、自动履行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逾期未答辩、举证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案定于2023年5月4日14时30分在慈溪市人民法院第十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2民初11183号

  程龙权:本院受理原告朱剑波诉被告程龙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82民初11183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结算通知书及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1464号

  胡程翔:本院已受理原告慈溪市运龙一族服装厂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2023)浙0282民初1464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你即时支付原告货款20410元,并支付原告自2021年4月17日起按货款20410元的金额至款项实际清偿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至2022年10月16日止的利息损失为1470元),并由你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4月28日上午9时在本院横河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2民初11994号

  文国庆:本院受理原告王红卫与被告文国庆买卖合同纠 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82民初1199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原告王红卫货款42645元并支付自2020年1月12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日止、以42645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并负担本案诉讼费用2223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逍林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91民初2678号

  虞成建(公民身份号码4211271994****2811):本院受理原告马俊阳与被告虞成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判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强制执行若干意见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之内。并定于2023年4月12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91民初2976号

  冉红(公民身份号码:5221241995****4012):本院受理王鹏与冉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判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强制执行若干意见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4月12日14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2)浙0303民初4115号

  晋江梁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厦门市荣衡实业有限公司、莆田市盛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德市中梁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州中梁荣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帝奥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上海帝奥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上海帝思贝尔建筑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和盟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乐清市梁虹置业有限公司、晋江梁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厦门市荣衡实业有限公司、莆田市盛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德市中梁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州中梁荣置业有限公司、温岭市梁成置业有限公司、温州市梁弘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或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和民事上诉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2)浙0304民初7275号

  温州凯耐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凯耐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公司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2)浙0304民初727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753号

  陈献邦、温州嘉豪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兴支公司与被告陈献邦、温州嘉豪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范围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4月18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2)浙0304民初8908号

  大石桥市张月兴旺便民店:本院受理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爱好笔业有限公司、大石桥市张月兴旺便民店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浙江移动微法院诉讼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惩戒告知书、疫情防控告知书及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4月17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2)浙0304民初8913号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春雷美容美发店: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尚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春雷美容美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浙江移动微法院诉讼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疫情防控告知书及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4月11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24民初906号

  温州热约鞋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温州京来鞋材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限期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65778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送达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23年4月18日9时00分在永嘉县人民法院桥头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永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402民初225号

  杭州甲由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鲍诗妍与浙江佳源医养健康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杭州沃湖商贸有限公司、杭州甲由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员独任审理通知书、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9号法庭(嘉兴市南湖区望湖路616号)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411民初555号

  嘉兴中安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嘉兴艺鑫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许光柱诉被告嘉兴中安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嘉兴艺鑫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成员通知书、证据副本及传票。原告主张你们返还购房意向金100000元等。自本公告发出次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3)浙0411民初338号

  嘉兴市宁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王国炳、吴君红:本院受理嘉兴市奥多兰工贸有限公司诉嘉兴市宁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王国炳、吴君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三被告赔偿损失2996981.3元;2、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高新法庭第二法庭由审判员吴佳瑶独任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2)浙0481民初7508号

  周辰辰(公民身份号码330881199011133714):本院对原告刘蓉诉被告周辰辰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481民初75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欠款13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元,公告费560元由你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海宁市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0 法院公告 2023-02-23 浙江法制报2023-02-2300009 2 2023年02月23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