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家暴妻儿,法院发出保护令教育令
母子俩提交申请书,法院调查后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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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潇湘晨报》 周凌如 郝立柯
近日,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收到了一份“申请书”,申请书中的内容引起了法官的注意。该份申请书由尹某和王小某母子二人共同提交,申请书中讲述了母子俩长期遭受尹某丈夫王某伟家庭暴力的情况。
法院在了解到母子二人的境况后,迅速对该案立案审查,并在后续发出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家庭教育令》。
收到“双令”后表示不再犯
根据母子二人提交的证据,王某伟在与尹某结婚后不久,便开始对其实施家庭暴力,婚后还有多次殴打行为致使尹某受伤。此外,王某伟也曾多次以“顽皮”“成绩差”等原因,对儿子王小某实施语言暴力和肢体暴力。长期遭受暴力,再加上目睹父亲对母亲的暴行,王小某的身体和精神都遭受了严重的创伤。
根据尹某、王小某母子二人的申请,2月16日,法院经审理后向申请人尹某、王小某,被申请人王某伟送达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被申请人王某伟殴打、辱骂、威胁、恐吓、接触、骚扰、跟踪申请人尹某;禁止被申请人王某伟殴打、辱骂、威胁、恐吓、跟踪、骚扰申请人王小某。”
针对王某伟存在未能正确履行其法定监护职责,怠于承担对王小某的家庭教育主体责任,对儿子王小某的教育、引导与帮助缺失的情况,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伟的行为属于未成年人保护法、家庭教育促进法规定的“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和“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行为,依法应予以纠正。
据此,法院向王某伟同时发出了《家庭教育令》:“一、要求王某伟多关注王小某的生理、心理、学习状况和情感需求,给予王小某更多关心、关爱,保持与王小某每周至少四次的关爱频次,了解王小某的详细状况;二、要求王某伟切实履行监护职责,承担起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履行保障王小某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的监护职责,自觉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提高家庭教育的能力,不得以殴打、辱骂等违法方式履行家庭教育之义务,引导王小某养成良好生活习惯和行为习惯,切实承担起王小某身心健康发展、成长成才的家庭教育主体责任。”
法庭上,王某伟接到《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当场向案件承办法官表示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以后绝不再犯。
案件承办法官舒智玲在向王某伟送达《家庭教育令》的同时,再次对王某伟进行了教育指导,王某伟也认识到自己存在的问题,并表示今后会重视对孩子的关爱和关注。在《人身安全保护令》和《家庭教育令》发出后,法院还将定期回访,监督王某伟履行相关责任。如义务履行人王某伟违反本裁定,法院将依据相关法律,视情节轻重,予以训诫、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家庭教育令不应排斥
当事人申请
案件承办法官舒智玲表示,本案中,《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通过最低限度地容忍,告知监护人“什么不可为”“为之会怎样”,给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稳定的成长土壤,《家庭教育令》则是通过更高标准的要求,告知监护人“应该怎么做”“不做会如何”,给未成年人提供必要充足的成长养分。
由于家庭教育令的保护对象是未成年人,其往往不具有参与诉讼行为的行为能力,因此法律规定家庭教育令的启动采取职权主义而非当事人主义,有权机关(如法院)应当主动适用,无需当事人本人申请。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其他自然人不具有申请家庭教育令的资格。如反家庭暴力法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签发采取当事人申请主义,即使因客观原因无法申请,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等也可代为申请。举重以明轻,家庭教育令也不应当排斥当事人申请模式,本案中的《家庭教育令》即根据当事人申请,经法院调查后发放。
在司法实践中,家庭教育令的发出,仅能依附于相关案件,暂不能由相关职能部门依职权或依申请单独发出家庭教育令。
一份《人身安全保护令》、一份《家庭教育令》,带给父亲王某伟的不只是约束,更是对其正确履行家庭责任和抚养教育行为的助力和期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