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俩约定一个养爸一个养妈
法官:这样的分别赡养协议无效
本报记者 陈贞妃 通讯员 郑婉琪 郑爱华
本报讯 年纪大了体弱多病,两个儿子却没一个愿意赡养。大儿子说“按协议你不归我养”,二儿子说“你不跟我住我不养”。最近,江山一名八旬老太将两个儿子告上了法院。
陈奶奶和范大爷一共养育了二子三女,最大的儿子已经60多岁。1994年,按照农村习俗,夫妻二人与两个儿子签订了一份分别赡养与分家协议,约定范大爷由长子范老大赡养,陈奶奶由次子范老二赡养。一直以来,范大爷都跟着老大一起生活,陈奶奶则帮着二女儿带孩子,基本上都跟二女儿一起生活。对此,范老二一直心有不满。
“既然签了协议由我赡养,就应该要跟我一起生活,一直住在女儿家算怎么回事。之前让她回来照顾我爸她也不回来。”为此,范老二一直和母亲心有隔阂。
2017年4月范大爷去世,范老二再次提出让母亲回自己家住,然而陈奶奶却并不愿意,她依然想要跟着几个女儿一起生活。为了这个事情,两人矛盾越来越深,范老二还时常去妹妹家理论,并中断母亲的赡养费。
2022年以来,陈奶奶因年老多病,隔三差五就住院。两个儿子都没给钱,陈奶奶又不好意思让女儿付,只能自己负担医药费。一段时间下来,积蓄所剩无几。于是,她将两个儿子起诉到了法院,要求支付近5年的赡养费及2022年以来的医疗费。
法庭上,范老大认为,自己已经按照分别赡养协议赡养了父亲,母亲应该由弟弟赡养。范老二则辩称,只有母亲按照分别赡养协议与自己共同生活,才应该给赡养费。
“两个说法都不对。”法官表示,“内部赡养协议”不是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的挡箭牌,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无论什么理由,都不能拒绝履行。也就是说,不管陈奶奶是跟谁同住,五个子女均有赡养的义务。
江山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的确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但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分别赡养协议免除了单个子女对陈奶奶或范大爷一方的赡养义务,应当认定该协议无效。此外,在陈奶奶明确拒绝与次子同吃住的情况下,法院为尊重老年人意愿,并结合赡养人的经济能力、当地的经济水平等情况,判决二子各补偿3000元赡养费、承担五分之一医疗费,以及按每月200元的标准支付赡养费的方式履行赡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