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3年2月24日
(2023)浙0304民初573号
阮华芬、陈新华、陈圣文: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信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阮华芬、陈新华、陈圣文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浙江移动微法院诉讼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疫情防控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4月20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821号
阿尔木沙、梁君懿、陈光剑、陈诗亮、崔春霞、王东海、王赵广: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支行与被告阿尔木沙、梁君懿、陈光剑、陈诗亮、崔春霞、王东海、王赵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审理阶段告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4月13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2)浙0304民初7675号
尚进、郑天鹤、金信金融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黄小青与被告尚进、郑天鹤、第三人金信金融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审理阶段告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4月17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402民初572号
张家君:本院受理原告沈燕与被告张家君离婚纠纷一案(2023)浙0402民初572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独任审理通知书、传票等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南湖2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2022)浙0481民初7519号
桂国樑(公民身份号码:330411197110220012):本院受理的原告陈郑炜与被告桂国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请求判令:一、归还借款10万元。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23年4月20日15点在本院第10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3)浙0503民初190号
沈利平:本院受理的原告陈艳与被告沈利平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判决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子沈毅杰由原告抚养教育,被告承担抚养费每月1000元,医疗费、教育费各半承担;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诉讼须知、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3年5月4日13时30分在练市大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2)浙0503民初4212号
袁福秀:本院受理的原告钱国平与被告胡建总、袁福秀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判令二被告共同给付原告货款13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30000元为基数,按LPR的1.5倍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诉讼须知、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3年5月4日13时30分在本院双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2)浙0523民初5369号
陈丹丹:本院受理原告安吉丽晶会娱乐有限公司诉被告陈丹丹、黄梅梅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须知、廉政监督表、裁判文书上网规定、诚信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日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逾期举证将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3年4月20日9时在安吉县人民法院九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案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2)浙0591民初2649号
夏碎联:本院受理的(2022)浙0591民初2649号原告尹惠浪与被告夏碎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案件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夏碎联应归还原告尹惠浪借款本金7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尹惠浪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则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夏碎联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及报纸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2023)浙0702民初756号
单叶红:本院受理原告黄庆智与被告单叶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702民初756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法院: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借款135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从2023年1月5日起按月利率1%算在实际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程鸿仙,定于2023年4月20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5法庭(兰溪街210号)公开开庭进行独任审理。请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诉讼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2)浙0726民初4223号
王仲回:本院受理的原告金华绿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仲回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726民初4223号民事判决书、(2022)浙0726民初422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判决内容:一、由被告王仲回向原告金华绿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缴纳出资款500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5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1年5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金华绿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468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47450元,由被告王仲回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149号
王慎富:本院受理原告冯鸿鹏与被告王慎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4月18日上午10时00分在仙华法庭第一审判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2)浙0802民初5908号
齐利珍、汪峰剑、翁志秀:原告浙江省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齐利珍、汪峰剑、翁志秀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802民初59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齐利珍、汪峰剑、翁志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归还原告浙江省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244429.14元;二、驳回原告浙江省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84元,公告费560元,由原告浙江省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负担142元(已预交),被告齐利珍、汪峰剑、翁志秀负担5502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逾期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802民初427号
胡东城:本院受理原告石俊杰诉你快递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802民初427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面单退款414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起诉之日起计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卡、自动履行告知书、传票、转程序裁定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航埠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803民初566号
肖若鹏:本院受理原告衢州市晟发电镀有限公司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和廉政监督卡等。原告诉请:一、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承包经营协议》;二、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拖欠的承包款、水电费、管理费、税金等各项费用合计625603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23年1月11日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LPR计算);二、判令诉讼费、保全费均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4月17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三楼第四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则依法缺席审判。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2)浙0803民初3872号
大连泓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度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衢州度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浙江阜银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通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泓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度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衢州度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浙江阜银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和廉政监督卡等。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大连泓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缴纳出资款1290万元;二、判令被告上海度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缴纳出资款3500万元;三、判令被告上海度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四、判令被告衢州度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对第一项、第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五、判令被告浙江阜银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对第一项、第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六、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4月20日上午9时在本院三楼第四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则依法缺席审判。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803民初483号
四川海豚优行科技有限公司、四川海豚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衢州果然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海豚优行科技有限公司、四川海豚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和廉政监督卡等。原告诉请:一、判令原告与被告四川海豚优行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YX-DGHT-202209-003的《海豚汽车资产代营运合同》解除;二、判令被告四川海豚优行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双倍返还定金200000元;三、判令被告四川海豚优行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返还提车保证金100000元;四、判令被告四川海豚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2、3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4月17日14时30分在本院三楼第四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则依法缺席审判。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825民初466号
磐安县亨特工艺品厂: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海豹制漆有限公司与被告磐安县亨特工艺品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6549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22年10月1日起按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据实计算损失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请求判决本案保全费、诉讼费用等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4月14日上午9时00分在湖镇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龙游县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294号
邵梦杰:本院受理(2023)浙1004民初294号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23年4月9日)。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邵梦杰立即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元、截至2022年11月28日利息2558.15元,并支付自2022年11月29日至实际偿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4月10日9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335号
张洪伟:本院受理(2023)浙1004民初335号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23年4月9日)。原告起诉要求判令你支付丰收信用卡欠款余额12885.27元,本金7999.41元、利息1626.66元、违约金3259.20元(利息、违约金暂计至2022年2月21日,此后的利息、违约金按章程及合约规定的方法计至实际还款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4月10日9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338号
徐和平:本院受理(2023)浙1004民初338号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23年4月9日)。原告起诉要求判令你支付丰收信用卡欠款余额2933.35元,本金1885.46元、利息378.97元、违约金668.92元(利息、违约金暂计至2022年2月21日,此后的利息、违约金按章程及合约规定的方法计至实际还款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4月10日9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23民初635号
周小明(公民身份号码330727197205083230,住浙江省磐安县尖山镇小坑姆村14-1号):本院受理原告余继旺诉被告金华市捷胜建筑有限公司、周小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1023民初635号起诉状副本及证据、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原告起诉称:1、依法判决被告金华市捷胜建筑有限公司、周小明共同支付原告劳务费20660元及利息,利息按LPR从起诉之日计算至付清款项之日为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内。本院定于2023年4月17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天台县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22年12月13日第11版法院公告栏中,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22)浙0106民初9311号,开庭时间、地点应为“2023年3月2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2729法庭公开开庭审理”,特此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