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3年2月24日
(2023)浙0106民初507号
杭州餐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栩源贸易有限公司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诉调中心法庭6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6民初753号
杭州紫金神话娱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高光月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诉调中心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06民初7586号
嘉兴骏顺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幼强诉你方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外网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公民代理须知、民商事诉讼权利义务及裁判文书上网范围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2623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180号
黄潮峰:本院受理原告罗俊峰诉被告黄潮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4月17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283号
张光飞:本院受理原告邹亚洲诉被告张光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动履行指引及拒不履行后果预告书、程序转换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4月17日上午9时00分在浦沿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你若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341号
孙林军:本院受理原告董云良诉被告孙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4月18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08民初2060号
深圳市金漉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海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108民初20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深圳市金漉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杭州海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01310元及自2021年3月12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四计算的违约金;被告深圳市金漉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杭州海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出的公告费6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26元,由被告深圳市金漉科技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08民初4696号
深圳市大东车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大东车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章淑娟与被告深圳市大东车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大东车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浙0108民初46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章淑娟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章淑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08民初5027号
邓超:本院审理的原告管帮马与邓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案号:(2022)浙0108民初5027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未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4民初424号
杭州柚子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罗建强与杭州柚子出行科技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本案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1.退还租车保证金壹万元(10000元)。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4月20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308号
张祖兴:本院已经受理原告吴永刚与被告张祖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用其他方法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吴永刚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并从起诉日起按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至法院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副本送达之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4月25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逾期将缺席审判。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328号
金成伟:本院已经受理原告蒲金凤与被告金成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用其他方法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蒲金凤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19500元(按2021.9.1-2022.10.1)。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副本送达之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4月26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逾期将缺席审判。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396号
张敏:本院已经受理原告方彬与被告张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用其他方法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方彬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0000元,并支付本案所产生的诉讼费和公告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副本送达之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4月14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逾期将缺席审判。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394号
张敏:本院已经受理原告徐鑫与被告张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用其他方法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徐鑫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0000元,本案所产生的公告费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副本送达之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4月14日上午9时2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逾期将缺席审判。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2)浙0122民初3532号
桐庐美迪丽儿童游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庐县城南街道环城南路555号3层F324号。法定代表人:刘华丽)、楼晓,男,197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拱墅区紫荆苑10幢401:本院受理原告华锋与被告桐庐美迪丽儿童游乐有限公司、楼晓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浙0122民初35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桐庐美迪丽儿童游乐有限公司、楼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华锋4631.01元,并支付自2022年7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桐庐美迪丽儿童游乐有限公司、楼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华锋公告费65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桐庐美迪丽儿童游乐有限公司、楼晓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行:工行杭州西湖支行,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324号
胡新宝:本院已经受理原告应华与被告胡新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用其他方法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应华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胡新宝偿还借款30000元整;2、本案所产生的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副本送达之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4月25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逾期将缺席审判。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182民初413号
方永卫:本院受理原告陈力松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有关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独任审理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归还欠款人民币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证据材料的期限为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4月11日9时在本院寿昌法庭2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建德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初9992号
章显布(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77****1712):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宜居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章显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03民初99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章显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宁波宜居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35673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692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章显布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533号
阮栋(公民身份号码:330182****01141118):本院受理的原告车壹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诉被告阮栋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受理。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告知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审判员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综合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4月28日上午8时45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初7799号
金明(公民身份号码:3310821995****6597):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祝鸿宴、陈丽娟、金明、谷水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洞头区支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瓯海营销服务部、祝汉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03民初7799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鄞江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6执2951号
湖南嘉昶鞋业有限公司、尹方华:申请执行人阿迪达斯有限公司(adidasAG)与被执行人湖南嘉昶鞋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阿迪达斯有限公司(adidasAG)向本院申请追加被申请人尹方华为该案被执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院依法由审判员周敏担任审判长,和审判员虞文君、审判员余绍平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决定于2023年3月31日9时30分在本院执行局一楼调解室举行公开听证。请准时参加,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放弃权利请求,本院将依法作出裁定。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380号
韩明洋(公民身份号码:3203221970****5931):本院受理原告彭书明与被告韩明洋健康权纠纷一案,因对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自动履行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务工补贴、交通费共540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4月10日13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509号
宫玉光(公民身份号码:2223021968****6612):本院受理原告王明超与被告宫玉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卡、审判流程公开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人民币3860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4月13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741号
张伟(公民身份号码:3411251982***1810):本院受理原告卢交通与张伟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返还运费342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4月20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民初11377号
温州市宏坤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琳琅供应链有限公司与被告裴洪坤、秦伟、温州市宏坤商贸有限公司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12民初113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379号
田弘彬:本院受理(2023)浙0212民初1379号原告宁波鄞州明楼晗晗数码商行与被告田弘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日起30日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4月26日,8时45分在本法庭第五庭开庭审理(宁波市鄞州区达升路261号),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093号
沙正恒:本院受理原告郭美与被告沙正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制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4月13日上午8时45分在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东钱湖法庭1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民初13787号
董红影、王涛:本院受理的(2022)浙0212民初13787号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董红影、王涛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浙0212民初13787号民事判决书、履行金钱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亦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本判决将依法发生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民初14908号
江方锐: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勇诉被告江方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12民初149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3民初4565号
杭州大瑞园艺有限公司:原告郎克明诉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保全裁定书、简转普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决三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损失484739.2元(详见赔偿清单);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满期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4月12日上午9时00分在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参加。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3民初782号
冯少波:本院受理原告张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一卡一表、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2023)浙0213民初782号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1万元。裁定内容: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将于2023年4月10日9时30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25民初5732号
上海灵翊建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市青浦区西芩街349号2幢3层H区334室)、王维(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珠江路1001号珠江花园B4幢二单元303室,公民身份号码32130219870208161X):本院受理的原告陆正飞与被告上海灵翊建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王维、顾子景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作为被告无法通过直接、转交、留置等方式进行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亦无法确定有效收件地址,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浙0225民初5732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王维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陆正飞支付劳务费1947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947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3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顾子景对上述债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陆正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194元,由被告王维、顾子景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象山县人民法院
(2022)浙0281民初7506号
曾剑沛:原告张济溢与被告曾剑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81民初75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曾剑沛归还原告张济溢借款50000元,并支付自2012年6月1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付清。本案案件受理费1760元,由被告曾剑沛负担,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付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1民初3989号
汤六根(公民身份号码:3622011971****4012):原告宁波君莱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余姚市纳荣模具厂、第三人汤六根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81民初39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宁波君莱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余姚市纳荣模具厂于2020年6月15日、2020年11月6日形成的模具制作合同关系自2022年5月7日起解除;二、被告余姚市纳荣模具厂双倍返还原告宁波君莱电器有限公司模具费定金50000元、预付款37500元,合计87500元,并以此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2年5月7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的利息损失;三、驳回原告宁波君莱电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以上款项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413元,由原告宁波君莱电器有限公司负担2552元、被告余姚市纳荣模具厂负担1861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交纳。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2民初12029号
柯纳建筑系统(江苏)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智美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柯纳建筑系统(江苏)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2)浙0282民初12029号民事判决书及不履行法律文书警告书,判决如下:被告柯纳建筑系统(江苏)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智美新材料有限公司价款10000元并支付自2022年12月8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日止、以1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柯纳建筑系统(江苏)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本院。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柯纳建筑系统(江苏)有限公司负担,因该65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柯纳建筑系统(江苏)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直接给付原告浙江智美新材料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91民初2326号
李明波(公民身份号码2302231989****224X)、张朋军(公民身份号码2302231986****2211):本院受理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李明波、张朋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2)浙0291民初23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91民初2673号
吴冰(公民身份号码330122199002010917):本院受理原告宁波亿嘉商业广场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判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强制执行若干意见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4月13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2)浙0303民初6091号
高伟:原告温州市巨迪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高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证据材料、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4月17日14时30分在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状元法庭第一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依法判决。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