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3年2月27日
(2022)浙0282民初10706号
佛山市川江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慈溪市香格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川江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82民初107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佛山市川江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慈溪市香格电器有限公司货款72000元,并支付自2022年3月1日始至款项实际清偿日止以72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计800元,由被告佛山市川江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本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1771号
熊长春:本院受理原告宁波达茂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熊长春买卖合同纠纷中,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跟踪卡、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自动履行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3年5月8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范市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1639号
张爱峰:本院受理原告林伟群诉被告张爱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跟踪卡、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自动履行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3年5月9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范市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22号
邓有彦(公民身份号码后四位7373):本院受理原告胡龙翠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本院无法向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公告送达(2023)浙0282民初2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邓有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胡龙翠借款103000元,支付自2023年1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103000元为基数、按同期一年期LPR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236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070元,均由被告邓有彦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本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本院逍林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91民初2570号
王成龙(公民身份号码3412261986****5533):本院受理原告赵一涛与被告王成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浙0291民初25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2)浙0303民初4445号
李军:原告新世纪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海燕、许方炼、陈海峰、李军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303民初4445号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状元法庭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550号
温州百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吴方吉、庄林毅、蒋洪成:本院受理的原告温州市信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百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吴方吉、庄林毅、蒋洪成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审理阶段告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简转普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4月18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689号
方燕风:本院受理原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公司与被告方燕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范围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4月18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2)浙0304民初8830号
中科文旅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颢融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朱卉、叶宏武:本院受理原告中科文旅生态园产业发展温州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科文旅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颢融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张达、朱卉、王宾宾、叶宏武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审理阶段告知书(含应诉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等告知材料)、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4月17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402民初1069号
曾凌:本院受理原告汪玉健与被告曾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员独任审理通知书、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9号法庭(嘉兴市南湖区望湖路616号)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503民初302号
绍兴柯桥竺悦纺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韦伯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柯桥竺悦纺织有限公司的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电梯款人民币55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12364元(以55000为基数,从2021年5月8日开始,按照每日万分之四至2022年11月21日为12364元,请求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保全)、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诉讼须知、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3年5月4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2)浙0503民初3901号
湖州万事达木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钱财根与周国平、周雪飞、湖州万事达木业限公司的健康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方式无法送达,依照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费通知书等。判决如下:限周国平、周雪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钱财根劳务受到损害的损失69475元;限被告湖州万事达木业有限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钱财根因劳务受到害的损失52107元;驳回原告钱财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61元,减半收取681元,原告钱财根负担250元,由被告周国平、周雪飞共同负担2元,由被告湖州万事达木业有限公司负担185元。自本公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上诉状。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2)浙0503民初3654号
陆庆林:本院受理的原告朱明泉与被告陆庆林、曹斌彪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费通知书等。判决如下:一、被告陆庆林归还原告朱明泉借款700000元,并支付相应的逾期还款利息(以70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2年10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清偿;二、被告曹斌彪对被告陆庆林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曹斌彪对本案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清偿范围内向被告陆庆林追偿。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2)浙0503民初3900号
周尧鹏:本院受理的原告吴建英与你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费通知书等。判决如下:被告周尧鹏支付原告吴建英货款9352元,并支付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9352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自2022年11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周尧鹏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3)浙0723破3号
本院于2023年2月10日裁定受理了浙江大博金工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浙江大博金工贸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4月7日前向管理人浙江今日律师事务所申报债权(联系电话:18767121599、15858913310)。浙江大博金工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在2023年3月17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等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本院定于2023年4月19日(星期三)下午2时30分整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3民初107号
永康市途先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前途铝业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令你支付货款99308元并赔偿自2022年10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的损失。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4月27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3民初245号
应禄、施春燕: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明优工贸有限公司管理人与被告应禄、施春燕与破产有关纠纷一案。因你们依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723民初2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令:一、被告应禄、被告施春燕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对浙江明优工贸有限公司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对外所欠债务73242406.92元承担赔偿责任,该款归入浙江明优工贸有限公司的财产。二、驳回原告浙江明优工贸有限公司管理人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16705元,由原告浙江明优工贸有限公司管理人负担8693元,被告应禄、被告施春燕负担408012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26民初297号
王军军、柳湘:本院受理原告汪亚萍与被告王军军、柳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二被告立即归还给原告借款本金1800000元,并以1800000为本金支付自2022年5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4.8%计算的利息(应扣除已支付的利息5000元),暂计至2022年7月10日为40251.51元,共计1840251.51元;2.判令原告对二被告名下坐落于萧山区蜀山街道德慧公寓7幢2单元803室的不动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并定于2023年3月31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由审判员盛婉丽独任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370号
陈朝海: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朝海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4月25日上午9时在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信访速裁庭(浦江县人民东路38号信访局二楼206)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431号
童海英、黄效辉:本院受理原告黄小英与被告童海英、黄效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并定于2023年4月14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由审判员应秀萍独任审判。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129号
方欢:本院受理原告洪陈闯与方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人民币42000元及利息26780元(2018年3月19日算至2022年1月18日的利息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约定的月息1%计算计23000元;2022年1月19日算至2022年10月18日的利息以本金42000元为基数按约定的月息1%计算计4200元,以后另计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暂计692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并定于2023年4月11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审判员童美环,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81民初526号
范建辉:本院受理原告徐娟与被告范建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其他方法与你取得联系,本院的诉讼文书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风险告知书、原告递交的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原告的诉讼请求是:1、判令被告范建辉立即归还原告徐娟借款本金16万元及利息损失(从2022年10月18日起按年利率14.6%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暂算至起诉日利息为1947元),合计161947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上述诉讼文书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在2023年4月27日14时30分在兰溪市人民法院游埠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由审判员吴卸良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胡志良、梅钱芳组成合议庭。逾期不参加开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兰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3民初7435号
李春光:本院受理原告王学龙、吴玉珍、郭海娟、吴诚俊、吴淓俊诉被告李春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783民初743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3)浙0802民初815号
衢州市政琦水果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方根清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浙0802民初815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你支付原告工资12640元;2.本案诉讼费由你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于航埠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2)浙0803民初3667号
李西林:本院受理原告衢州市柯城康辉装饰材料商行诉廖宁、李西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803民初366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467号
孙玲君:本院受理原告童文达与你为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你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5202元及逾期付款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50%计算至货款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由你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4月19日上午9时2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2)浙1024民初5029号
包金明(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芙蓉镇筋竹村的):本院受理原告朱杨雄与被告包金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750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决定由审判员王艺婷独任审理,于2023年4月17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大楼)第八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仙居县人民法院
(2022)浙1081民初3866号
赖才旭:本院受理的原告温岭市昌达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安敏锋、连振斌、吕作挺、吴章德、叶建兵、叶婉飞、叶亦掌、应悦、台州德业建设有限公司及你清算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1081民初386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台州德业建设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对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10民再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债务人彭伟锋对原告温岭市昌达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所负债务(包括:扣件套管赔偿款436900元及自2013年6月1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截至2013年5月27日的租费1531200元及自2013年6月1日起按月利率1%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清偿责任。二、被告安敏锋、连振斌、吕作挺、吴章德、叶婉飞、应悦对被告台州德业建设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温岭市昌达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724元,由原告温岭市昌达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11362元,由被告台州德业建设有限公司、安敏锋、连振斌、吕作挺、吴章德、叶婉飞、应悦负担11362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温岭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