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3年3月1日
(2023)浙0106民初1100号
杭州餐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丝翊食品有限公司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4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诉调中心法庭6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6民初503号
陈园波、李治平:本院受理原告通州川姜惠帛家用纺织品经营部与被告陈园波、李治平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4月24日上午10时10分在本院诉调中心法庭10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们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6民初475号
俞春来:本院受理原告陈妃婷与被告俞春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4月24日上午9时10分在本院诉调中心法庭10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06民初9243号
杭州春藤基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三邦智能工程有限公司诉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浙0106民初92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06民初7882号
杭州鑫置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御秀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送达(2022)浙0106民初78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06民初7949号
杨盛坤:本院受理原告许方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浙0106民初7949号民事判决书和自动履行指引及拒不履行后果预告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和自动履行指引及拒不履行后果预告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225号
彭国云:本院受理原告付志玲诉被告彭国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4月17日上午9时在本院浦沿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336号
杭州瞬息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西鑫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瞬息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4月17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08民初5117号
张德安:本院受理杭州云客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张德安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2)浙0108民初5117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浦沿法庭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08民初4783号
杭州宫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小阁与被告杭州宫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108民初47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杭州宫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李小阁123000元;二、驳回原告李小阁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29元,由原告李小阁负担349元,由被告杭州宫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38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08民初4420号
陈光峰、杭州茗博娱乐有限公司:本院审理的原告浙江龙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陈光峰、杭州茗博娱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2)浙0108民初4420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1民初701号
包华军(杭州市富阳区新登镇南津村):本院受理原告赵江明与被告包华军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材料、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要求被告支付经济损失费15500元;2、要求被告支付原告支出的律师费3000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4月18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新登法庭一号审判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14民初7635号
杭州柚子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钱塘区新湾街道新湾科技创新园1-202-21室):本院受理原告朱锋诉你单位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2)浙0114民初763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告知书等。本院判决:本案按原告朱锋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朱锋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82民初558号
贺剑、冯延安:本院受理原告建德市源茂家纺有限公司与被告贺剑、冯延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2865615.46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起诉之日起算至履行完毕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证据材料的期限为送达之日起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4月18日9时00分在乾潭法庭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建德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初11555号
刘希朋(公民身份号码:3724021979****091X):原告吕景宜与被告刘希朋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当事人诉讼须知、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电动车修理费等共计2313.04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4月17日,9时30分在本院石碶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615号
宁波慈慧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广东慈源投资文化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吴永超诉被告宁波慈慧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广东慈源投资文化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已受理。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判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4月17日9时30分在本院望春法庭第一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302号
熊诵松(公民身份号码:3601231990****1952):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海曙昌南玻璃制品厂诉被告熊诵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受理。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判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4月17日8时45分在本院望春法庭第一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5民初4056号
宁波展程生态建设有限公司、郭仁江: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岭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展程生态建设有限公司、郭仁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205民初405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483号
蒋永慧(公民身份号码:3411261993****732X)、陈磊、王飞波:本院受理原告天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蒋永慧、陈磊、王飞波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被告一偿还原告垫付款80705.34元,利息7064.9元,合计87770.24元;判令被告二、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令原告有权对被告抵押的车辆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车辆的价款优先受偿;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4月20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525号
汪洋(公民身份号码:3412261989****3531):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分行与被告汪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对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55793.01元、利息3830.66元、罚息17488.06元,暂合计为77111.73元(拖欠罚息暂算至2022年1月21日,此后的罚息按合同约定计付至实际付款之日);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1200元;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4月17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民初11136号
贵州中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潘晓洁与被告贵州中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中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分公司、吴尧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2022)浙0212民初1113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执异17号
芜湖圣罗纺织实业有限公司、史培国、宁波圣罗纺织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宁波圣罗纺织实业有限公司、宁波永利漂染有限公司、芜湖圣罗纺织实业有限公司、史培国、陈利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经审查,本院已作出(2023)浙0212执异1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为(2016)浙0204执187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民初11621号
胡甲刚(公民身份号码:612401*********370):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卫与被告胡甲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12民初1162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2034号
费长英:本院受理原告梅桂芝与被告费长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通知书等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3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4月19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463号
周景龙、宁波旗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叶邦近与被告周景龙、宁波旗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们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4月17日14时45分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81民初6891号
温岭市金泰不锈钢制品厂(普通合伙)、台州市路桥区全益金属制品厂(普通合伙)、陈万宗、郏宣昌、陈宇、郏仁静:原告余姚市舜泰不锈钢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岭市金泰不锈钢制品厂(普通合伙)、台州市路桥区全益金属制品厂(普通合伙)、陈万宗、郏宣昌、陈宇、郏仁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风险提示书、民事裁定书等有关文书。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温岭市金泰不锈钢制品厂(普通合伙)台州市路桥区全益金属制品厂(普通合伙)共同支付货款3797980.70元,并支付自2022年9月2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30%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2、温岭市金泰不锈钢制品厂(普通合伙)及台州市路桥区全益金属制品厂(普通合伙)不能清偿的部分,由被告陈万宗、郏宣昌、陈宇、郏仁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诉讼保全担保费7596元由六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4月20日9时00分在本院丈亭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1执3160号
王治青、徐建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倪建林与被执行人浙江铭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中,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浙江铭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是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本案债务。你们是被执行人的公司股东,未足额缴纳出资,应当对该公司债务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为由,请求追加你们为该案的被执行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交相应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1民初7531号之一
李康欧(公民身份号码:51352419******0318):原告李福先与被告李康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81民初75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康欧支付原告李福先加工款18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自2022年10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900元,由被告李康欧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1执392号
王军、王育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姚市海派塑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尚莎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上海尚莎实业有限公司是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本案债务。你们是被执行人的公司股东,未足额缴纳出资,应当对该公司债务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为由,请求追加你们为该案的被执行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交相应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1民初7913号之一
张国领:原告冯小与被告张国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国领支付原告冯小货款58710元,并赔偿从2021年12月18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以上款项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68元,由被告张国领负担。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1民初7360号之一
罗传相:原告宁波丽浜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罗传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完毕。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81民初73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罗传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返还原告宁波丽浜建材科技有限公司预付运费49933元;二、案件受理费1048元,公告费650元,均由被告罗传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1民初8012号之一
张伟:原告严雪梅与被告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伟支付原告严雪梅借款6000元。以上款项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张伟负担。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1民初7364号之一
冷龙:原告余姚市义邦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冷龙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完毕。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81民初73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冷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支付原告余姚市义邦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运输费12877元;二、案件受理费122元,公告费650元,均由被告冷龙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2民初10940号
何佳佳:本院受理原告胡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动履行告知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2022)浙0282民初109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归还原告胡荣借款96259元,并支付该款自2022年11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3.65%计算的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2250元,由你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本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本院横河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1878号
范豪军:本院受理的原告林栋森与被告范豪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自动履行告知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4月27日14时在本院范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879号
上海弈夫环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慈溪市至臻塑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弈夫环保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自动履行告知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4月27日上午9时在本院范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2民初9350号
傅祥(公民身份号码341203198507201211):本院受理原告鲍奕兵与被告傅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公告送达(2022)浙0282民初93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本院逍林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3民初24号
郑士福: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希佳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士福、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3年5月9日14时30分在本院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浙0302民初10869号
王官新(公民身份号码522324198411071215):本院受理原告夏长兴与被告王官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直接送达及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302民初1086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2民初2249号
温州市乐忙鞋业有限公司、魏小生、汤发展:本院受理原告潘春胜与被告温州市乐忙鞋业有限公司、魏小生、汤发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单位)下落不明,且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单位)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4月17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西郊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2民初2251号
刘强:本院受理原告刘帅飞与被告刘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且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4月17日14时30分在本院西郊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2民初2253号
单果元: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聚川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单果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且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4月18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西郊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22)浙0481民初7598号
秦陈铭:本院对原告李国清与被告秦陈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481民初75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秦陈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李国清借款126400元并支付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自2022年11月15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海宁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