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3年3月1日
(2023)浙0483民初1264号
杨开俊(公民身份证号:340123198607221657):本院受理原告能继全诉被告杨开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杨开俊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高桥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桐乡市人民法院
(2023)浙0502民初396号
梁定坚:本院受理的(2023)浙0502民初396号原告祁芬娣与被告梁定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或者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司法公开告知手册等诉讼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及报纸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15日内。本案于2023年5月5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23)浙0503民初67号
杨晓滨: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大乘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晓滨的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杨晓滨偿还原告代偿款金额19199.76元;2.请求判令被告杨晓滨依合同支付利息1410.51元(从每笔垫付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暂计算至2022年10月27日,请求判令至实际履行之日);以上两项共计人民币20610.27元;3.请求判令原告对被告杨晓滨所有的车架号LSVNB4181HN036058,车牌号为浙EK636Z的大众牌汽车享有优先受偿权,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用于支付原告第1、2项请求所涉之款项;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相关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诉讼须知、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3年5月8日9时00分在双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2)浙0604民初5618号
浙江和禾和电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和禾和电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金尚明与被告浙江和禾和电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和禾和电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浙0604民初561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
(2022)浙0726民初4277号
陈成:本院受理的原告周丹丹与你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726民初4277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如下:限被告陈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周丹丹借款本金5059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72号
盛芳:本院受理原告于义宽与被告盛芳离婚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和开庭传票。原告提出如下诉请:判决原、被告离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4月17日上午9时00分在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2)浙0802民初7155号
中云交控(浙江)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衢州森燚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云交控(浙江)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云交控(浙江)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因以直接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802民初7155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等。原告诉请要求被告中云交控(浙江)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将原告借款购入的浙H51E9、浙H633L0号两辆轿车解除挂靠关系,归还原告车辆所有权,并由两被告赔偿原告车价损失47000元及原车主返点14000元和借款利息28000元,并由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15分在本院花园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2)浙0802民初4804号
张瑜:本院受理的原告陈俊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802民初480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偿还原告借款35227元及利息738元(自2022年7月23日起至款清止的利息,按年利率3.7%据实计算),并赔偿律师费损失3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4元,公告费560元,共计1334元,由你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逾期强制执行。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3民初181号
余协斌:本院受理原告吴兴华与被告余协斌为合同纠纷一案[(2023)浙1003民初181号],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告知权利义务通知书、庭审网络直播告知书等,同时送达(2023)浙1003民初18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原告起诉要求:一、要求被告偿还原告货款30000元及利息(自起诉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二、要求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合并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未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3年4月17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3民初182号
潘立峰:本院受理原告吴兴华与被告潘立峰为合同纠纷一案[(2023)浙1003民初182号],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告知权利义务通知书、庭审网络直播告知书等,同时送达(2023)浙1003民初18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原告起诉要求:一、要求被告偿还原告货款30000元及利息(自起诉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二、要求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合并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未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3年4月17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3民初673号
郑尚良:本院受理原告马灵玲与被告郑尚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3)浙1003民初673号],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告知权利义务通知书、庭审网络直播告知书等,同时送达(2023)浙1003民初67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5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合并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3年4月21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21民初462号
富祖良(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盈丰街道萧山养殖总公司71幢111室):本院受理原告吴凤钗与被告富祖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本院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50000元,并偿付自原告起诉日起至借款实际付清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的举证期限至2023年4月20日。本案由本院审判员郑敏慧独任审理,本院定于2023年4月21日8时40分在本院速裁小法庭(3)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玉环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