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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3版:评论

“公”“私”配合,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金彭年 翁怡 金莼

  “营商环境没有最好,只有更好”,浙江作为全国营商环境的“优等生”,如何进一步擦亮浙江招牌,发扬浙江特色?笔者认为,营商环境的持续优化是一项长远工程,既包括公权力机关的主导和引领,也包括市场主体的响应与参与,“公”“私”配合,才能打好组合拳。

  从“公”的角度,主要包括立法、司法和执法。

  我省自贸区集中于油气、航运、航空、金融、数字经济等高端产业及现代服务业,行业领域涉及的法律服务专业性强、涉外面广,对高质量法律服务体系的需求迫切。自贸区作为我省吸引外资的主要引力场,亟需提升优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目前我省自贸区法律服务面临的主要问题包括整体部署欠缺,资源整合不力,精准施策不足。针对这些问题,建议要全力推进浙江自贸试验区精准、多元、互通的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建议包括制定并出台关于促进中国(浙江)自贸试验区法律服务体系高质量建设的意见及实施细则;整合浙江既有资源和优势,充分发挥我省数字强项,并探索新时代“枫桥经验”在自贸区矛盾化解中的生命力,打造浙江特色;以及巧借我省区位优势,引流外部高质量法律服务资源。

  仲裁凭借其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一裁终局、快速结案等特点,已成为处理国际上商事争议的重要方式。仲裁业的发展能为我省法治化营商环境的优化提供有效助力。目前我省仲裁服务业还未能满足省内日益增长的需要,主要问题包括缺乏行业协会统领,省内各地仲裁业发展未形成合力;各市仲裁委员会缺乏互认互享机制,以及未能将我省数字化优势与仲裁机制的特殊性相结合,突破传统“仲裁开庭地”的限制。建议省人大常委会尽快制定《浙江省促进仲裁业发展的决定》,以自贸试验区为试点,从仲裁体制、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和仲裁方式四个方面进行改革,率先打通自贸区四片区的仲裁资源,联合片区内的仲裁机构,逐步推进我省区域化、高质量的仲裁业发展,打造浙江品牌的(国际)商事仲裁中心。

  法治营商环境的提升还依赖于涉外案件中冲突法规则的正确指引。我国侵权冲突规则并不完善,有必要对《涉外法律关系适用法》第44条的适用技术和配套规则进行修订,尽可能排除其适用障碍,从源头上避免司法者随意认定“法律适用难题”并任意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的情况。目前《涉外发出关系适用法》第44条的适用主要面临两方面的问题。属人法问题上,跨境法人经常居所地的认定缺乏明确的规则指引。属地规则方面,我国法律对侵权行为地采用不附任何条件的复义解释,侵权行为地的竞合问题较为突出。针对这两点问题,建议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跨境法人的经常居所地问题进行明确。其次,在适用侵权行为地规则时,判决过分关注案件事实的特殊性,而致忽略了侵权行为地的竞合实际是一项共性问题。确定性并非冲突规范的唯一价值,变换视角来看,不确定性实际也是规则灵活性的体现。借助于推定规则、可预见性规则及其他排除事由,行为地的筛选可以做到有章可循,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不确定性带来的负面影响,同时亦能维持规则的灵活性。最后,在选择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时要谨慎。

  从“私”的角度,主要包括学法、守法和用法。

  营造法治化的营商环境并非一朝一夕,也并非仅停留在公权力层面。营商环境与法治环境同属于社会软实力评价体系下的概念,对于它们的考查不能仅仅依托法规政策这类“静态指标”,而忽视动态参与软实力建构的民众根基。营商环境并非单纯指涉刚性制度体系,它也涵盖了柔性社会氛围。《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67条规定,“国家加强法治宣传教育……不断增强全社会的法治意识,为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基础性支撑。”为此,我省在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的过程中,除需“自上而下”地开展相关工作外,还需持久投入,提升全省人民的法律意识,普遍确立法治信仰,“自下而上”地夯实省内营商环境的法治土壤。在此意义上,民众的法律观念、法治信念等都应是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有机组成。因此,建议以考促学,增设“法律知识水平考试制度”,设立多级、多层次的法律知识水平考试制度以适配不同的社会群体,并将其作为增强社会法治信仰、带动省内营商环境优化升级的重要手段。

  同时,法治化的营商环境还需要更为公平透明开放的氛围,及时回应社会的现实需求。

  (此文系浙江省社科规划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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