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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4版:说法

员工请辞被公司挽留,两个月后却收到同意离职通知

遭如此解聘能主张赔偿吗

  本报记者 王乃召 通讯员 范春娣 唐学基

  本报讯 员工递交辞职申请后被公司百般挽留,答应留下两个月后,却又收到了公司同意离职的书面回复,最终被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近日,在杭州打工的姜女士,就碰到了这样糟心事。好在,经杭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最后有了说法。

  2022年2月16日,外来务工者姜女士被杭州某生物科技公司聘用,担任业务员,双方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基础工资4000元,外加提成。2022年12月,姜女士因与部门主管发生工作分歧,后向公司提出书面辞职,表明30天后与公司终止劳动合同。公司收到姜女士的请辞报告,考虑到年关业务繁忙,于是找她谈话,并从中调和她与主管的关系。在公司的百般挽留下,姜女士同意继续留在公司工作。但对于她的请辞报告,公司并未要求其撤回。

  让姜女士没想到的是,今年2月,在自己递交辞职申请2个月后,公司向她开具了同意与她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姜女士很恼火,找公司理论,双方争执未果后,姜女士直接到杭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要求公司按照其被解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6382元的标准支付给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

  征得双方同意后,仲裁员进行庭前调解。该公司辩称:姜女士递交辞职报告,是她个人表达的辞职意愿,公司没有强求;且2个月时间内,姜女士的辞职申请一直没有要其撤回,公司只是延期批复。对于年前业务忙缺人手,留其继续工作,当时说好是雇佣其干活,年后业务不忙了批准其辞职请求。公司批复辞职申请时间长短不影响双方解除劳动合同这一行为的定性,解除合同行为合法,公司无理由支付赔偿金。但姜女士并不认同,她表示自己本想离职,是公司执意挽留,且自己的工作性质也没变,怎么会是雇佣关系?现在距自己提出辞职申请已有两个月,劳动关系已经延续,公司突然辞退他,理应支付赔偿金。

  仲裁员据理析法,指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有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姜女士提出辞职后,该公司没有在30天内与其办理离职手续,姜女士继续为公司提供劳动,接受公司的管理,且公司还支付其劳动报酬,应当视为双方对是否解除劳动合同重新协商一致,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公司在两个月后无正当理由与姜女士解除劳动合同,已构成违法解除。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规定支付赔偿金。

  经仲裁员一番说理,该公司认识到自身问题,并向姜女士赔礼道歉。后双方协商,生物科技公司向姜女士支付了9000元经济赔偿。


浙江法治报 说法 00004 遭如此解聘能主张赔偿吗 2023-03-02 25477868 2 2023年03月02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