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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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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3年3月7日

  (2023)浙0304民初446号

  严小平、纪飞珍:本院受理原告温州优装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与被告严小平、纪飞珍、赵东剑、赵均、邵炼武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审理阶段告知书(含应诉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等告知材料)、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4月26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82破6号之一

  本院于2023年2月22日裁定受理温州斯菲特服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温州诚达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为该案的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有关规定,债权人应于2023年4月12日前,向温州斯菲特服饰有限公司管理人书面申报债权(申报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车站大道京龙大厦7层;联系人:陶宏桥、施小旋;联系电话:0577-88699006、13757720722)。说明债权数额和有无担保,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的,依法处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3年4月18日上午9时在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第七法庭召开。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3)浙0382破7号之一

  本院于2023年2月22日裁定受理浙江恒辉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温州诚达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为该案的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有关规定,债权人应于2023年4月12日前,向浙江恒辉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书面申报债权(申报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车站大道京龙大厦7层;联系人:陶宏桥、施小旋;联系电话:0577-88699006、13757720722)。说明债权数额和有无担保,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的,依法处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3年4月18日上午9时30分在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第七法庭召开。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3)浙0382破8号之一

  本院于2023年2月22日裁定受理乐清市联丰电镀技术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温州诚达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为该案的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有关规定,债权人应于2023年4月12日前,向乐清市联丰电镀技术有限公司管理人书面申报债权(申报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车站大道京龙大厦7层;联系人:陶宏桥、施小旋;联系电话:0577-88699006、13757720722)。说明债权数额和有无担保,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的,依法处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3年4月18日14时30分在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第七法庭召开。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3)浙0424民初961号

  嘉兴百晶装饰有限公司、王潮存:本院受理原告李栋与你们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限你们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如不按时到本院领取,经过30日后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若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海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481民初320号

  张伟忠(公民身份号码33042119680202001X):本院受理的原告海宁市四海之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伟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请求判令:一、支付物业费、车位费合计15574.86元并支付违约金3114.97元。二、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23年4月27日上午9时在本院法庭第10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3)浙0521破1号

  本院根据浙江中大技术进口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3年1月19日裁定受理德清中大莫干山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3年2月23日指定北京隆安(湖州)律师事务所担任德清中大莫干山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德清中大莫干山置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3年4月14日前,向德清中大莫干山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地址及通讯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区府路总部自由港A幢17楼北京隆安(湖州)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13000;联系电话:13757225545,13732382118;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9:00至16:30)。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责任,并提供有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应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德清中大莫干山置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德清中大莫干山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3年4月21日上午9时30分在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地址:浙江省德清县舞阳街222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参会指引管理人员将另行通知。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请各位债权人准时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应当公告的事项,此后将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pccz.court.gov.cn)予以公告。 德清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02民初7681号

  李庆:本院受理原告吴绪花与被告李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702民初76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李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吴绪花借款本金35万元及利息168000元,合计518000元(利息已按月利率1%从2018年8月14日计算至2022年8月14日,此后利息按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李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吴绪花律师代理费2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8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974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李庆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则按放弃上诉处理。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2)浙0702民初8544号

  凌兵:本院受理原告石艳飞与被告凌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702民初85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凌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石艳飞借款本金32.8万元并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40元,公告费6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凌兵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则按放弃上诉处理。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723民初166号

  陈自强:原告朱德禄与被告陈自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依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723民初1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令:被告陈自强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朱德禄借款本金719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0月22日起按月利率1.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502元(已预交),公告费560元,由被告陈自强负担,限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26破27号

  本院根据叶红光的申请,于2022年11月16日裁定受理浙江盛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烽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2年12月1日指定浙江文达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盛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23年3月23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盛烽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4月10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浦江县恒昌大道188-8号浙江文达律师事务所三楼;邮政编码:322200:联系人:张律师:联系电话:0579-89386537)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盛烽公司的债务人或都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盛烽公司管理人清偿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3年4月14日上午9时30分在浦江县人民法院仙华法庭第二审判庭召开盛烽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还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283号

  王华斌:本院受理原告陈芳诉被告王华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计人民币5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22年7月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暂算至起诉日为800元,合计508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损失费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5月4日上午9时在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信访速裁庭(浦江县人民东路38号信访局二楼208)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26民初3236号

  吴从元:原告徐春海与被告吴从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726民初32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吴从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徐春海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并按2022年9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偿付从2022年9月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26民初4492号

  罗武:本院受理杨时佳诉罗武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23年4月25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83民初1641号

  李恩典、方盈:本院受理(2023)浙0783民初1641号原告东阳市和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恩典(公民身份号码:3390051985XXXX3312)、方盈(公民身份号码:3308211989XXXX402X)典当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传票、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转普)、民事裁定书(保全)、保全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6日内。原告诉请:1.二被告归还当金60万元并支付当金利息、综合费用95600元(以60万元为基数,按月率2%,自2021年12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11月9日,扣除已支付的3.6万元利息、综合费用);2.二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1.5万元(以上总计710600元);3.原告有权对二被告共同所有的坐落于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时间名座3幢723室【权证号:浙(2020)余杭区不动产权第0129095号】的抵押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在上述债权数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本案由审判员吕丹萍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并定于2023年5月25日9时40分在本院第14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法官助理王川,书记员方俊欢。若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裁判。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3)浙0802民初99号

  金湘:本院受理原告鲜时与被告金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3年5月15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2)浙0803民初3914号

  杨世根:本院受理原告徐建诉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803民初391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徐建租金234290元,并由你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治报 公告 00011 法院公告 2023-03-07 浙江法治报2023-03-0700007 2 2023年03月07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