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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3年3月7日

  (2023)浙0106民初1211号

  杭州国鑫环境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龙耀电力配件有限公司诉你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归还预付款并支付违约金,承担诉讼费。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4月25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上泗人民法庭第1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06民初6358号

  邵天蔚:本院受理原告谢金顺诉被告邵天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浙0106民初6358号民事判决书、缴费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06民初9716号

  浙江中茜航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苏州振邦纺织有限公司与你方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106民初97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25号

  刘宇欣:本院已受理原告山东奔跑吧贝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熠耀传媒文化有限公司、陈星竣、刘宇欣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5月15日上午9时00分在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432号

  莫东明:本院受理原告胡莎莎与莫东明抚养费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4月24日上午9:00分,在本院浦沿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618号

  杭州三蕉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羽嬉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三蕉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及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3年4月21日8时4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未到的,将依法缺席审判。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763号

  来建卫:本院受理原告冯建军诉被告来建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4月24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1行审5号

  杭州明畅运输有限公司(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桂花西路):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杭州市富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与被申请执行人杭州明畅运输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3)浙0111行审5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市富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2年4月13日作出的杭富综执罚决字〔2022〕第14-0042号行政处罚决定。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1民初994号

  章钧航(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高桥老街29号):本院受理原告王康涛与被告章钧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一、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270000元;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4月27日14时30分本院审判大楼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11民初5077号

  沈钜楠(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新登镇松溪村):本院受理原告曾玉芬诉被告沈钜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111民初507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曾玉芬的起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14民初7679号

  杭州市江干区向元华餐饮店:本院受理原告李亮诉被告杭州市江干区向元华餐饮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114民初767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杭州市江干区向元华餐饮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李亮货款45118元,并支付该款利息损失1603元(暂算至2022年9月26日,之后以货款本金45118元未付部分为基数按年利率5.47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杭州市江干区向元华餐饮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李亮公告费650元。案件受理费968元,由被告杭州市江干区向元华餐饮店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512号

  王云飞(公民身份证号:330106197707030054):本院受理原告程云与被告王云飞、赖超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归还借款300000元,并按照LPR利率的四倍向原告支付利息(自2022年8月27日起计算,暂计至2022年8月22日为87111.78元,此后同标准计付至款清之日);2、判令被告二为被告一的前述还本付息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7日内和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4月24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执异2号

  姚锡生:案外人濮骏飞在吴如仙与姚锡生(2019)浙0122执617号【执行依据为(2018)浙0122民初5180号民事判决】执行案件中向本院申请要求变更其为该案的申请执行人。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因用其他方法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122执异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濮骏飞为本院(2019)浙0122执617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否则该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182民初757号

  章志平:本院受理原告吴志卫与被章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章志平立即归还借款人民币11万元,并支付利息54900元;2.要求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证据材料的期限为送达之日起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4月24日9时00分在乾潭法庭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建德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478号

  郑州昊运贸易有限公司、温州正通纺织有限公司、肇东市恒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上海城建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昊运贸易有限公司、温州正通纺织有限公司、宁波普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肇东市恒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强中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证据材料等材料。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3年5月10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初9724号

  广西立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普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国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融泽(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西立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普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浙0203民初972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初9029号

  马林林(公民身份号码:3412231988****5330):原告王启峰与被告马林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03民初902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石碶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5民初638号

  吴站东: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德天得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天公司)与被告吴长倩、吴站东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5民初638号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吴长倩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宁波德天得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款项23000元并支付以尚欠本金为基数自2022年11月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的逾期利息;二、吴长倩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赔偿宁波德天得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律师费3000元;三、吴站东对吴长倩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5元,由吴长倩、吴站东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716号

  中燚(河北)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罗继高等与徐海波、宁波悦途快运有限公司、王怀斌及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单位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转普)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超出交强险外损失(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的30%合计545472.15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道路交通合议庭(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长江南路277号9号门3楼第一审判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5月17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道路交通合议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800号

  罗应元:本院受理原告曹亚美与你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转普)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50000元,误工费20000元,合计7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道路交通合议庭(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长江南路277号9号门3楼第一审判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6月5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道路交通合议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559号

  汇创联合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宁侨汇创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与被告汇创联合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因对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证据清单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缴纳出资款2000万元及利息损失(自2016年8月1日起,按照LPR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4月25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6民初6866号

  汪国军(公民身份号码:4290041973****271X)、湖北搏正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拉森庄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汪国军、汪国兵、湖北搏正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对你们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浙0206民初686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拉森庄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汪国军、汪国兵、湖北搏正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由原告宁波拉森庄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民初132号

  郑连志: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慧海石材经营部与被告郑连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慧海石材经营部诉请要求:一、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9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9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7日起至实际履行还款之日止按LPR计算);二、请求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夏娇独任审判。本院定于2023年5月10日14时30分在本院庄市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民初13651号

  李善国:原告浙江平行线文化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善国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浙0212民初136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615号

  黄志刚: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鄞州宁东运祥日用百货商行诉被告黄志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独任制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日起30日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5月11日9时00分在本院福明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民初10160号

  宁波前景钣金有限公司、包立之:本院受理原告何兆亮与被告宁波前景钣金有限公司、包立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浙0212民初10160号民事判决书,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邱隘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25民初908号

  邓仁忠(四川省荣县长山镇筒车村6组1号,公民身份号码510321197202245795):本院受理原告张文权与被告邓仁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3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暂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被告承担所有诉讼费用。因你无法联系,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25民初908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5月8日下午2时在象山县人民法院大目湾人民法庭1号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象山县人民法院

  (2023)浙0226破4号

  本院根据陈永强的申请于2023年2月20日裁定受理宁波杰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科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宁波杰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宁波杰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4月17日前,向宁波杰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江东北路317号和丰创意广场和庭楼10楼,联系人:何先生、王先生,联系电话:13777116302、18757709669)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宁波杰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宁波杰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3年4月28日上午9时30分在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浙江省宁海县跃龙街道天平路1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宁海县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催1号

  常熟市鑫海星纺织有限公司因遗失浙江泰隆商业银行宁波余姚支行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壹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现予公告。一、公示催告申请人:常熟市鑫海星纺织有限公司。二、公示催告的票据:浙江泰隆商业银行宁波余姚支行签发的号码为3130005148774751号、票面金额为100000元,出票人为余姚市明鑫消防配件厂、收款人为余姚市茂盛铝材有限公司、持票人为常熟市鑫海星纺织有限公司,付款期限为2023年7月13日。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2023年2月23日起至2023年7月31日止。四、自公告之日起至2023年7月31日止,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破2号

  本院根据债权人宁波慈溪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于2023年2月23日裁定受理债务人宁波光岛电器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甬港律师事务所作为管理人。宁波光岛电器有限公司债权人应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通讯地址:宁波市鄞州区沧海路1926号上东国际2号楼3楼,浙江甬港律师事务所;联系人:王寅华,13777223558),债权申报期自公告发出之日起至2023年4月17日止。债权人申报债权时需要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逾期申报将依法处置。宁波光岛电器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破产清算期间,有关宁波光岛电器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只能向本院提起。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依法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该公司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对该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依法应当解除,执行程序依法应当中止,该公司的财产非经本院同意,不得查封、扣押、冻结或处置。宁波光岛电器有限公司应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等,并提交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以及相关印章。宁波光岛电器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3年4月25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机关第十审判庭召开(地址:浙江省慈溪市浒山街道寺山支路60号慈溪市人民法院B楼三楼)。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1156号

  任钟:本院受理的原告乔长坤与被告任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及诉讼当事人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动履行告知书等诉讼材料。上述材料请至慈溪市人民法院浒山法庭领取,逾期不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5月15日8时45分在本院浒山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2民初12185号

  李桃:本院受理原告闫伟与被告李桃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82民初12185号民事判决书及不履行法律文书警告书,判决如下:被告李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闫伟价款47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8元,由被告李桃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本院。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李桃负担,因该650元已由原告闫伟预交,由被告李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闫伟。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1830号

  董杰:本院受理的原告张伟与被告董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期限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庭审直播告知书、民商事诉讼须知、不履行生效裁判的法律后果告知书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即时归还原告借款50000元,并支付自2014年8月15日始至款项实际清偿日止以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公告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4月20日9时30分在慈溪市人民法院坎墩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希你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1660号

  施化凯:本院受理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施化凯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审理传票、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外网直播告知书、自动履行告知书等。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立即赔偿原告保险金损失4275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30日内。逾期未答辩、举证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案定于2023年5月22日9时00分在本院机关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1361号

  孙小安: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诉被告孙小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审理传票、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外网直播告知书、自动履行告知书独任审理告知书等。原告诉请:1.被告对原告保险金损失36510元进行赔偿;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3年5月12日9时00分在本院机关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3知民初30号

  义乌市宸灵日用品厂:本院受理原告王刚与被告义乌市宸灵日用品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3年4月25日9时00分在本院第8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浙03破38号

  本院根据瑞安市宏达箱句配件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3年2月3日裁定受理温州和旺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3年2月9日指定浙江六和(温州)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本案适用快速审理方式。温州和旺实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4月6日前,向温州和旺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府东路宏国大厦十一楼,联系电话:戴胜平13906638955)申报债权。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温州和旺实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温州和旺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3年4月13日14时30分在温州破产法庭第二法庭(南浦路399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温州和旺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股东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公司印章、账簿、文书资料、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等,若未能提供或提供材料不全导致无法清算的,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依法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浙0303民初754号

  吴文婉:原告陈胜达与被告吴文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证据材料、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并定于2023年4月28日9点00分在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状元法庭第一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依法判决。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3民初306号

  北京创博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三河市燕郊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应和光与被告北京创博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三河市燕郊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4月27日9时00分在本院状元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务必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治报 公告 00010 法院公告 2023-03-07 浙江法治报2023-03-0700009 2 2023年03月07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