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3年3月9日
(2023)浙0102民初1591号
孙杨刚: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被告孙杨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102民初1591号案件的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5月5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基金小镇法庭(杭州市上城区白云路26号)第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6民初1136号
张坤:本院受理原告何萌萌诉被告张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借款本金9500;二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借款利息876元;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4月28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上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6民初1630号
张金领:本院受理原告第一太平融科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诉被告张金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物业管理费,合计人民币6620元、违约金622.3元(以物业管理费、车位管理费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19年12月18日暂计算至2020年6月23日此后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代缴公共区域高能耗费用1471.1元,以上共暂计人民币8731.4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5月4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上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06民初6145号
杭州秀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山西金仕达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杭州正知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你方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送达(2022)浙0106民初61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06民初9060号
徐起隆:本院受理原告洪东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浙0106民初90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06民初8570号
赖圣槐:本院受理原告济南信基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绿城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赖圣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须知、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诉调中心法庭(5)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06民初7262号
徐天龙:本院受理(2022)浙0106民初7262号原告王丹诉被告徐天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浙0106民初726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06民初7959号
李怀队:本院受理(2022)浙0106民初7959号原告应海堂诉被告李怀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浙0106民初79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6民初754号
陈浩:本院受理原告黄军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诉调中心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6民初757号
王奕:本院受理原告杭州雅谷泉山庄酒店有限公司诉上海茗约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及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诉调中心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193号
翁土瑞:本院受理原告来芬香与被告翁土瑞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1.离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宙理,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4月26日9时在本院白马湖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316号
李传超、杭州星品引擎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乔雪妍与李传超、杭州星品引擎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4月26日14时30分,在本院浦沿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381号
上海克莉丝汀食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余坚阳与上海克莉丝汀食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4月26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浦沿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677号
李传超、杭州星品引擎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周飞侠与李传超、杭州星品引擎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4月26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浦沿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831号
王加彬、魏强、熊益斌、李海峰、杨军、王刚:本院受理原告汪东来诉被告王加彬、魏强、熊益斌、李海峰、杨军、王刚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4月27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08民初4847号
杭州美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曲娇娇:本院受理杭州有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杭州美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曲娇娇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2)浙0108民初4847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浦沿法庭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1民初757号
全丽美:本院受理原告傅江汉诉被告全丽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傅江汉诉要求:一、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800元并支付利息132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4月26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龙门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11民初5689号
汤潮阳(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受降村孙家垄):本院受理原告张志华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111民初56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汤潮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原告张志华货款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汤潮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果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1民初1000号
章成国(杭州市富阳区场口镇上沙村557号):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富阳森鹿装饰材料商行诉被告章成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5月5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二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4民初270号
黄应勇:本院受理原告吴凤与被告黄应勇、王赛兰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案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等。原告诉请:1.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545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护理人员护理费8721元;就医交通费200元;误工费33258.35元;营养费3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三期”鉴定费700元(本项合计人民币57337.35元,扣除已付3000元,尚应赔偿54337.35元)。2.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5月9日14时30分在本院矛盾调解中心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502号
陈宝敏(男,1964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小叔房村小叔房小区37号):本院受理原告桐庐县江南镇汪伟锋瓷砖经营部诉被告陈宝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陈宝敏支付原告桐庐县江南镇汪伟锋瓷砖经营部货款4557元,并支付原告桐庐县江南镇汪伟锋瓷砖经营部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法:以货款4557元的实际未付金额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30%自2019年10月1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均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再28号
李雪明(公民身份号码3623301969****1630)、李湃(公民身份号码3623301956****0710)、郑飞(公民身份号码3623211998****8113):本院受理的原审原告孙新康、朱剑武、李雪明、李湃、郑飞、厉华定、朱金龙与原审被告宁波市华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再审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浙0203民再2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7)浙0203民初7083号、7082号、7119号、7123号、7081号、7084号、7107号民事调解书;二、驳回原审原告孙新康、朱剑武、李雪明、李湃、郑飞、厉华定、朱金龙的起诉。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综合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初9076号
陈仲旺(公民身份号码:3326261967****2512):原告宁波市海曙石碶宇谦钢管租赁站与被告陈仲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03民初907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石碶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668号
马玉钦、刘强:原告杨丽与被告马玉钦、刘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石碶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4月26日10时00分在本院石碶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1205号
李谦行(公民身份号码:3412261996****5217):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诉被告李谦行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受理。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4月28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5民初4358号
周彩霞:本院受理原告胡锋明与被告周彩霞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05民初43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洪塘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6民初4270号
宁波丽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张高伟(公民身份号码:4127231989****3415)、袁秀丽(公民身份号码:4127021974****7447):本院受理原告舟山驰盛源动石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丽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张高伟、袁秀丽、倪明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原告舟山驰盛源动石化有限公司提起上诉,因对你们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等材料。舟山驰盛源动石化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2022)浙0206民初4270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为被上诉人与原审两被告共同支付购油款85079元及支付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同时判令被上诉人与原审被告共同返还购油款137000元及支付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2、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6民初4737号
黄树军(公民身份号码:4405221967****1739):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宏阳升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段志荣、李青成、张长志、邢小朋、赵新月、光明哲、贺伟、黄树军、余少飞、军创联盟(北京)国际资讯有限公司、邯郸市鸿锐塑胶科技有限公司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被告张长志、光明哲、贺伟、赵新月、刑小朋提起上诉,因对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张长志、光明哲、贺伟、赵新月、刑小朋上诉请求:1.撤销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22)浙0206民初473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一审及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6民初4270号
宁波丽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张高伟(公民身份号码:4127231989****3415)、袁秀丽(公民身份号码:4127021974****7447):本院受理原告舟山驰盛源动石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丽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张高伟、袁秀丽、倪明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对你们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浙0206民初42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宁波丽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张高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舟山驰盛源动石化有限公司购油款85070元,并支付以该款为基数自2022年8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被告宁波丽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张高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返还原告舟山驰盛源动石化有限公司订油款137000元,并支付以该款为基数自2022年8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舟山驰盛源动石化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4631元,由被告宁波丽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张高伟负担;保全费163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280元,由被告宁波丽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张高伟负担(该保全费、公告费原告已缴纳,各被告应在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时一并支付原告)。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146号
余安勇(公民身份号码:5002391985****4515):原告宁波市北仑区春晓合盈蔬菜店与被告余安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6民初1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余安勇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宁波市北仑区春晓合盈蔬菜店支付货款35795元并支付自2022年9月26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至实际履行止的逾期付款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95元,公告费650元,共计1345元,由被告余安勇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破2号
本院根据李儒、黎泽雄的申请于2023年2月22日裁定受理宁波市劲达体育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锦屏律师事务所为宁波市劲达体育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宁波市劲达体育发展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3年4月10日前,向宁波市劲达体育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锦屏街道中山路2-2号;邮政编码:315500;联系人:康栋凯;电话:0574-88972568,18868905758)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宁波市劲达体育发展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宁波市劲达体育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3年4月18日下午2时在宁波市镇海区光大路8号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债权人会议时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民初14056号
中迪华亿(福建)控股有限公司:原告四川中海航诚石化有限公司诉被告中瑾能源(浙江)有限公司、中迪华亿(福建)控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诉讼诚信承诺书、起诉状、追加被告材料、证据、传票、民事裁定书及独任审理告知书各一份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5月11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2274号
莫靖宇:本院受理原告黄文波与被告莫靖宇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自动履行告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小转普)、一审独任告知书等。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5月4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邱隘人民法庭1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60号
邹光钢:原告赵忠钦与被告邹光钢健康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1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生效。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61号
张祖奎:原告佐秋香与被告张祖奎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16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民初10796号
陈闪茹: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被告陈闪茹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212民初10796号之十一民事判决书。经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一、被告陈闪茹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保险理赔款19545.69元,并支付以19545.69元中未还部分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339元,公告费650元,合计989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负担50元,由被告陈闪茹负担93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2383号
廖杨:本院受理原告宁波盛易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廖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独任审理告知书、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5月4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民初10796号
李奇: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被告李奇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212民初10796号之四民事判决书。经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一、被告李奇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保险理赔款12978.05元,并支付以12978.05元中未还部分为基数自2019年8月13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及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174元,公告费650元,合计824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负担50元,由被告李奇负担77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81民初7984号之一
嘉茂通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原告陈芬与被告嘉茂通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81民初79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嘉茂通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陈芬债权回购款200000元,并支付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履行。本案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嘉茂通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7日内,按指定的账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1民特522号
申请人张文军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公告送法(2021)浙0281民特5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宣告张法田死亡。 余姚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