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3年3月14日
(2022)浙0105执2810号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将于2023年3月22日10时起60天期间(竞价周期与延时除外\精确变卖时间以淘宝平台为准)在拱墅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杭州澳斯美布艺有限公司持有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20968股股权价值进行公开变卖。变卖公告、变卖须知、拍品介绍参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一旦有人出价,即进入24小时倒计时)。享有优先购买权人须在竞价开始前向本院提交申请,逾期不提交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竞买人竞买条件是否受限自行咨询。法院联系电话0571-56578891、88166838。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06民初6167号
杭州森晖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杜雨森:本院受理原告杭州红番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森晖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杜雨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浙0106民初61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08民初5605号
袁军:本院对原告来惠良诉被告袁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2)浙0108民初5605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判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4民初597号
曼兴跨境电子商务(杭州)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廖萍诉被告曼兴跨境电子商务(杭州)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本案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等。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还所交服务费用29800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该案件诉讼费。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5月8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907号
桐庐宏远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正忠、鲁有云与被告桐庐宏远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组织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违约金21288.8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起诉费等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5月5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10号之一
赵燕群(公民身份号码330122198602101324):原告叶海华与被告赵燕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122民初1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赵燕群返还原告叶海华借款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二、被告赵燕群支付原告叶海华公告费6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赵燕群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6号之一
赵燕群(公民身份号码330122198602101324):原告叶海华与被告赵燕群借用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122民初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赵燕群赔偿原告叶海华36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二、被告赵燕群支付原告叶海华公告费6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0元,由被告赵燕群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初11294号
安徽皖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原告曾钰鑫与被告宁波万紫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宁波车聚万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安徽皖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变更后)、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撤销原、被告签订的机动车买卖协议;2、判令二被告返还原告购车款及购车成本及利息共计189994.6元(其中贷款利息为14606.6元);3、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5月18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848号
李世英(公民身份号码:5327241997****3025):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文强诉被告李世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受理。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判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简转普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5月4日10时00分在本院望春法庭第一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845号
朱福艳(公民身份号码:5301282002****4522):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文强诉被告朱福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受理。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判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简转普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5月4日10时00分在本院望春法庭第一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849号
昌永凤(公民身份号码:5221222002****1645):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文强诉被告昌永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受理。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判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简转普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5月4日10时00分在本院望春法庭第一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初10081号
代前升(公民身份号码:3411251970****453X):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元玲诉被告代前升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03民初100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代前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张元玲经济损失37684元;二、驳回原告张元玲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45元,由原告张元玲负担255元,被告代前升负担79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代前升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石碶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5民初365号
左冬瑶:本院受理原告徐进与被告左冬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进行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告知独任审理通知书、转程序裁定书、开庭传票、执法执纪廉政告知书、民事诉讼须知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5月15日9时00分在洪塘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5民初705号
谢小军、郑祁鹏、吴核、罗杰、杜黎明、焦光顺:本院受理原告宁波跃顺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谢小军、郑祁鹏、吴核、罗杰、杜黎明、焦光顺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进行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告知独任审理通知书、合并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执法执纪廉政告知书、民事诉讼须知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5月15日10时00分在洪塘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5民初471号
浙江玉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雨晴防水技术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5民初471号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应诉(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书、转换程序裁定书、开庭传票、执法执纪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5月4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6民初6888号
卢世斌(公民身份号码:3326251978****2215):本院受理原告郑波娜与被告卢世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06民初68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卢世斌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归还原告郑波娜借款本金10000元。如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00元,由被告卢世斌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柴桥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6民初6870号
合肥宝龙四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浙江腾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宝龙四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06民初68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合肥宝龙四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浙江腾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75710元,并支付以16857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标准计算自2022年9月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违约金和以714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标准计算自2022年10月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违约金。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4761元,保全费1674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合肥宝龙四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公告费原告浙江腾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已缴纳,被告应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1民初3696号
王茂球:本院受理原告史德勤与被告王茂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强化强制执行措施的若干意见(试行)、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民事诉讼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案件廉政监督卡、司法公正码、(2022)浙0211民初3696裁定书。原告史德勤的诉请:1、请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7000元;2、请求被告支付原告利息,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2年6月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支付利息以57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3月5日起实际履行之日止,支付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2年3月28日起实际履行之日止,支付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2年3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均已按照全国银行同拆借中心公布的利率计算。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决定由审判员陈蓉蓉独任审判进行审理。本院定于2023年5月23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3破6号
本院根据债权人赵成浦的申请,于2023年2月28日裁定受理浙江清修星起源医疗管理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天册(宁波)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浙江清修星起源医疗管理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3年4月30日前向浙江清修星起源医疗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西路68号鄞州金融大厦A幢12层;联系人:葛律师;联系电话:15064158630]申报债权,应当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清修星起源医疗管理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浙江清修星起源医疗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3年5月11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债权人会议时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派函。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破88号之一
2022年11月22日,本院根据宁波市鄞州邱隘潮涌木业厂的申请,裁定受理宁波世纪祥和家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宁波世纪祥和家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15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现宁波世纪祥和家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管理人请求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于2023年3月1日裁定宣告宁波世纪祥和家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3006号
商春立:本院已受理原告宁波锋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转普独任制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23年5月8日14时15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171号
程晓聪: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营业部与被告程晓聪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制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5月9日9时00分在人民法院在线服务浙江(微信小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3013号
陈玉茹:本院受理原告和盈汇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万小容、陈玉茹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一审普通程序独任制告知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5月9日上午9时00分在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346号
薛刚: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诉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民事诉讼须知、自动履行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2023年5月4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10号
李美玲、耿敬雷、莫世美:本院受理(2023)浙0212民初110号原告宁波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塘溪支行与被告李美玲、耿敬雷、聂引引、莫世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变更诉讼请求后)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由审判员申斌独任审理,定于2023年5月5日上午10时00分在鄞州区人民法院(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2799号
陈亮:原告宁波兴鑫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秀兰、陈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一审普通程序独任制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4月28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民初13732号
陈超:本院已受理原告金巧儿与被告陈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12民初137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民初13935号
李继胜: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甬慈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继胜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12民初139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民初14685号
代万堂、吴圣英:本院受理原告谭文平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浙0212民初146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81民初6685号
尉胡连(3306211955******16)、戴丽娟(3306211956******41):本院受理原告庄康君与被告尉胡连、戴丽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适用普通程序,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浙0281民初668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定:被告尉胡连、戴丽娟共同支付原告庄康君货款36000元,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付清。本案案件受理费7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350元,由被告尉胡连、戴丽娟负担。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交纳。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前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387号
东阳市铭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余姚市柯展建筑材料店与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东阳市铭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郭东峰、冯和刚、正大东营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宣判。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东阳市铭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支付原告余姚市柯展建筑材料店货款56476.15元;二、驳回原告余姚市柯展建筑材料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案件受理费1212元,减半收取606元,由被告东阳市铭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7日内,按指定的账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405号
刘玉梅:原告钱邹晖与被告刘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诉讼须知、风险提示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归还欠款22573元;二、按银行活期利率0.4%,到起诉之日共13个月,利息约1174元;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在2023年5月15日下午2时在余姚市人民法院低塘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2民初11356号
章中生:本院受理的原告慈溪市南晶玻璃有限公司诉被告章中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82民初1135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章中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慈溪市南晶玻璃有限公司货款13144元,并支付原告自2022年11月15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3144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129元,由被告章中生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本院。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坎墩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2民初11410号
王胜利:原告丁永军与被告章学钻、吴志斌、第三人王胜利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判决如下:被告吴志斌、章学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丁永军支付工程款47000元,并支付自2022年10月17日(诉前调解立案日期)起至款项清偿日止、以欠款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975元,由两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82民初114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2民初12008号
刘友青、尚顺利:本院受理慈溪市白沙路顺兴隆装饰材料经营部与刘友青、尚顺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跟踪卡、诉讼须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举证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案定于2023年5月5日14时30分在慈溪市人民法院浒山人民法庭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的,将依法缺席判决。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2民初11946号
徐立新:本院受理慈溪市金城轻纺有限公司与徐立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跟踪卡、诉讼须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举证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案定于2023年5月5日上午10时30分在慈溪市人民法院浒山人民法庭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的,将依法缺席判决。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2民初11665号
徐能庆:本院受理黄健与徐能庆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跟踪卡、诉讼须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举证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案定于2023年5月5日上午10时00分在慈溪市人民法院浒山人民法庭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的,将依法缺席判决。 慈溪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