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3年3月14日
(2022)浙0282民初11945号
陈少军:本院受理励金安与陈少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跟踪卡、诉讼须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举证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案定于2023年5月5日上午8时30分在慈溪市人民法院浒山人民法庭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的,将依法缺席判决。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2民初11830号
王胜利:原告陈光辉与被告章学钻、吴志斌、第三人王胜利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判决如下被告吴志斌、章学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陈光辉支付工程款17700元,并支付自2022年10月31日(诉前调解立案日期)起至款项清偿日止、以欠款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243元,由两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82民初118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2民初11838号
王胜利:原告鲍宇与被告章学钻、吴志斌、第三人王胜利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判决如下:被告章学钻、吴志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鲍宇支付工程款款57000元,并支付自2022年10月31日(诉前调解立案日期)起至款项实际清偿日止、以欠款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解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1225元,由两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82民初118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303民初545号
余若慈:原告浙江新主张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与余若慈、胡慧、林育、李建华、徐若茅、徐晓娜、杨广委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证据材料、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并定于2023年5月4日上午9点00分在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状元法庭第一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依法判决。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1320号
凡茂、梁君懿、陈光剑、董希向、林美红、杜平、戴祝攀、陈磊: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支行与被告凡茂、梁君懿、陈光剑、董希向、林美红、杜平、戴祝攀、陈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5月4日14时30分在瓯海区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2)浙0304民初7340号之一
聂红维: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公司与被告聂红维、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304民初73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聂红维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公司赔偿款41280元;二、驳回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78元,由被告聂红维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2)浙0304民初8480号之一
南宁臻之盛贸易有限公司、郑州丰林建材有限公司、温州义丰五金有限公司、北海南国天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金尔达阀门有限公司与被告海腾创建(深圳)集团有限公司、南宁臻之盛贸易有限公司、郑州丰林建材有限公司、温州义丰五金有限公司、北海南国天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浙0304民初848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2)浙0383破32号之一
2022年10月26日,本院根据胡聪友、雷安琴申请,裁定受理苍南县华瓯大酒店破产清算一案。经查明,管理人仅接管到公章、财务章、法定代表人章,未接管到财产、账簿、文书等资料,导致无法进行清算。本案已经发生破产费用810元未支付,另预计将发生破产费用1200元。现查明苍南县华瓯大酒店名下无可供清偿的财产。本院认为,经管理人对苍南县华瓯大酒店的资产进行清查,苍南县华瓯大酒店名下无可供清偿的财产,现管理人以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为由,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于2023年3月7日裁定宣告苍南县华瓯大酒店破产并终结苍南县华瓯大酒店破产清算程序。 龙港市人民法院
(2022)浙0402民初7932号
叶小龙:本院受理原告吴云飞诉被告叶小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402民初793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2022)浙0424民初4664号
陈海良:本院对原告海盐县绿洲防水材料厂诉被告陈海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兹公告送达(2022)浙0424民初4664号民事判决书,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判决内容:一、被告陈海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海盐县绿洲防水材料厂货款1275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尚欠货款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自2022年11月11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将发生法律效力。 海盐县人民法院
(2022)浙0523民初3290号之一
黄国荣: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鑫拓竹业科技有限公司诉刘雅萍、刘吉文、黄国荣损害债务人利益赔偿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523民初32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驳回浙江鑫拓竹业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44469元应予退还,鉴于本院已准予浙江鑫拓竹业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缓交诉讼费,该笔诉讼费并未实际交纳,故不再交纳;公告费560元,由浙江鑫拓竹业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负担。本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效力。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02民初7408号
万素芳:本院受理原告沈小龙与被告万素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702民初74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万素芳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沈小龙借款本金91337.19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91337.19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自2022年1月16日始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410元,由被告万素芳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则按放弃上诉处理。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696号
于为为:本院受理原告何家元诉被告于为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5月8日上午9时在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矛调中心审判庭(浦江县人民东路38号信访局二楼206)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84民初722号
金东福:本院在审理原告金耿理与被告金东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审理时间为2023年4月28日上午9时0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5号审判庭,由审判员马俊豪独任审理。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3)浙0803民初641号
曾缘、曾涵:本院受理原告周旭萍、赵云湖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5月19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2)浙0803民初3231号
金小康:本院受理的原告徐国卫诉被告金小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法判决:由被告金小康归还原告徐国卫借款本金5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自2022年8月2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一年期计算。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610元,由被告金小康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交纳。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803民初323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2)浙1024民初4842号之一
林勇(浙江省三门县健跳镇凤凰山农场职工小区1号)、娄珍爱(浙江省青田县北山镇梨柿山村师公基2号):本院受理原告颜崇妙与你们为追偿权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由被告林勇、娄珍爱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颜崇妙代偿款225791.7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其中2018年11月13日至2019年10月30日间以70000元为基数计算,2019年10月31日起以225791.7元为基数计算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4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林勇、娄珍爱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2023)浙1081民初1163号
秦娇娇:本院受理原告郑巧巧诉被告吴巧伟及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规制虚假诉讼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5月4日14时40分在温岭市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温岭市人民法院
(2023)浙1121民初215号
陈国武(户籍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开发路881号202室):本院受理原告赖军雄诉被告陈国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1121民初215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送达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于2023年5月8日15时30分在本院船寮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田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