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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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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3年3月15日

  (2022)浙0291民初2243号

  杨斌(公民身份号码2308041980****0916):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建宸建材有限公司诉与被告杨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浙0291民初22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2)浙0304民再8号

  周武英、叶秋福:本院受理的(2022)浙0304民再8号原审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再审被告周武英、叶秋福被继承人债务清偿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浙0304民再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1492号

  周寒诞、陈春蕊、温州市中梁华成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周寒诞、陈春蕊、温州市中梁华成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5月5日9时00分在瓯海区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481破4号

  本院根据债权人王明利的申请于2023年1月29日裁定受理海宁艾依雅服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兴嘉律师事务所为破产管理人。本案适用快速审理方式。你(或你单位)应在2023年3月10日前向海宁艾依雅服饰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浙江兴嘉律师事务所(通讯地址:浙江省嘉兴市昌盛南路现代广场2号楼13楼;邮政编码314000;联系电话:15957312530;联系人:冯小燕)申报债权,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海宁艾依雅服饰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3年4月19日15时在本院第十五号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如届时无法召开现场会议的,管理人将另行通知采用网络视频等非现场方式召开)依法申报债权后,你(或你单位)就成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时,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如系自然人,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2)浙0481民初6363号

  宁波泽田米糠有限公司、徐锡满: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宝隆米业有限公司与宁波泽田米糠有限公司、徐锡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481民初6363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宁波泽田米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宝隆米业有限公司货款17452.2元并支付以未付货款为基数自2022年7月15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徐锡满对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00元,合计436元,由被告宁波泽田米糠有限公司、徐锡满负担。公告费56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宁波泽田米糠有限公司、徐锡满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直接给付原告浙江宝隆米业有限公司。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3)浙0483民初1542号

  张丽银(公民身份号码330501196802208661):本院受理原告詹建明诉被告张丽银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张丽银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九时在本院乌镇第二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桐乡市人民法院

  (2023)浙0503民初531号

  沈浩:本院受理的原告李翠与被告沈浩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判令准许原、被告离婚;二、判令婚生子沈子楸由原告李翠抚养,跟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沈浩支付生活费1500元/月,直至儿子独立生活时止,教育费、医疗费双方各半负担;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诉讼须知、转普民事裁定书、(离婚诉讼)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离婚案件诉讼当事人权利告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3年5月19日9时00分在双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3)浙0523民初686号

  唐瑜: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安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兵、唐瑜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须知、廉政监督表、裁判文书上网规定、诚信告知书等。原告诉请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李兵归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借款利息、罚息、复息(暂计算至2020年11月02日为14618.79元;自2020年11月03日起按年利率8.074993%加收50%计收罚息,对欠付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息,至款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唐瑜对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各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日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逾期举证将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3年5月5日上午9时在安吉县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案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2)浙0523民初4888号之一

  李文忠:原告曾瑞相与被告李文忠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523民初48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上诉费应于上诉期满后7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2)浙0523民初4719号

  安吉聚亿家具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吉奇盛皮革有限公司诉安吉聚亿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523民初47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安吉聚亿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支付原告安吉奇盛皮革有限公司货款250620.2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22年10月14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本案受理费50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5610元,由被告安吉聚亿家具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交纳。本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效力。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23破8号

  本院根据杨征宇、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支行的申请于2021年5月26日裁定受理武义开禧廊桥酒店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并于2021年6月1日指定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担任武义开禧廊桥酒店有限公司管理人,同日复函同意聘请浙江振进律师事务所协助履行管理人职责。2023年3月7日,本院根据刘旭初的申请裁定武义开禧廊桥酒店有限公司重整。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23民诉前调4826号

  浙江锦德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武义舍安工艺美术文化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锦德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大莱口景区游步道护栏工程款计人民币74400元整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要求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组织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次日的15日内。定于2023年5月15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373号

  陈双照:本院受理原告浦江县宏照地砖店与被告陈双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地砖货款58797.8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LPR的四倍计付至履行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5月9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黄宅法庭1号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26民初4114号

  任云鹏:本院受理原告宣航俊与被告任云鹏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726民初41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任云鹏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宣航俊欠款74869元及利息(利息以欠款74869元为基数从2022年10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72元,公告费650元,共计2322元,由被告任云鹏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84民初792号

  何信,男,1988年10月4日出生,住云南省镇雄县五德镇干沟村民委员会发窝村民小组46号,公民身份号码:532128198810045133:本院受理原告李世云与何信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请要求:一、判令被告何信承担李世云因受伤产生的医疗费53338.37元及承担李世云的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51216元,合计104554.37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开庭日期:2023年5月12日8时40分,开庭地点:本院第23号审判庭(诉讼服务中心2楼)。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3)浙0802民初1318号

  姜水根:本院受理原告李虹与被告姜水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直接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802民初1318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等。原告诉请要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250000元及相应利息40705元(计算至2023年1月29日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15分在本院花园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3民初841号

  林言概:本院受理原告朱美芬与被告林言概合同纠纷一案[(2023)浙1003民初841号],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告知权利义务通知书、庭审网络直播告知书等,同时送达(2023)浙1003民初84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付货款人民币42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合并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未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由审判员潘凯独任审理,于2023年5月5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22)浙1004民初7049号

  陈尔鹏:本院受理原告王江枫与被告陈尔鹏为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1004民初7049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王江枫货款人民币57300元,并赔偿自2022年12月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34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794元,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2)浙1004民初6839号

  余姚市广诚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台州市海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余姚市广诚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为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1004民初6839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台州市海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25545元,并赔偿自2022年11月2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78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438元,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2)浙1004民初6692号

  邹国华:本院受理原告徐华林与被告邹国华为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1004民初6692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徐华林货款人民币129245元,并赔偿自2022年11月17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86元、公告费560元,合计3446元,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2)浙1024民初4843号

  林勇(浙江省三门县健跳镇凤凰山农场职工小区1号)、娄珍爱(浙江省青田县北山镇梨柿山村师公基2号):本院受理原告邵全宰与被告林勇、娄珍爱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林勇、娄珍爱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邵全宰代偿款225791.71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其中70000元自2018年11月13日起,155791.71元自2019年10月31日起,均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4元,公告费560元,合计5814元,由被告林勇、娄珍爱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2023)浙1081民初1336号

  赵少闽:本院受理原告赵松诉你快递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规制虚假诉讼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5月8日上午8时40分在温岭市人民法院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温岭市人民法院

  (2021)浙1181破2号之一

  2021年6月16日,本院根据龙泉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申请裁定受理巨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泰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查明,截至2023年3月7日,巨泰公司破产财产为1680425.89元,审核确认的债权金额为547495312.02元。现管理人以巨泰公司资产明显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本院宣告巨泰公司破产。本院认为,巨泰公司已经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在破产案件受理后又不申请重整或和解,依法应当宣告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管理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本院于2023年3月7日裁定宣告巨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破产。 龙泉市人民法院


浙江法治报 公告 00011 法院公告 2023-03-15 浙江法治报2023-03-1500007 2 2023年03月15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