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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3年3月15日

  (2023)浙0108民初254号

  杭州高润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对原告杭州西兴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高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举证期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30日内。本案于2023年5月19日上午8时5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未到的,将依法缺席审判。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636号

  方秀玲、何兰珍、缪宇琛:本院受理原告王兴藏诉被告方秀玲、何兰珍、缪宇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5月5日上午9时在本院白马湖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868号

  杭州天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川励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天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及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3年5月4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未到的,将依法缺席审判。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11执2240号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莫国平与被执行人普照影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莫国平向本院提出追加被执行人普照影业有限公司的股东李慧为(2022)浙0111执2240号案的被执行人,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执行异议申请书及证据材料副本,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5日内,逾期将依法进行裁决。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14民初7149号

  李强、葛锦法:本院受理李永塘诉李强、葛锦法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114民初714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1.被告李强、葛锦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李永塘运输费46499元,并支付该款自2022年9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的逾期利息损失;2.被告李强、葛锦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李永塘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公告费65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1024元,由被告李强、葛锦法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4民初875号

  陈梓康(户籍地杭州市上城区明桂苑2幢1单元1103室):本院受理原告王祎玮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转普)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2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同期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至被告实际偿还之日止);2.被告偿还原告信用卡借款313264.7元及利息暂计1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5月5日9时30分在本院义蓬法庭开庭审理,你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依法审理。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82民初807号

  广州锐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快易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锐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向原告退还约定费用合计162613.2元及逾期还款的利息损失1681.69元(以162613.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利息,自2022年9月11日起计算至费用付清日止,现暂计算至2022年12月21日),合计164294.89元;2.要求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证据材料的期限为送达之日起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5月5日9时00分在乾潭法庭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建德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1401号

  宾洁(公民身份号码5201211994****0029):本院受理的原告卢为标与被告宾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等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5月10日上午9时00分在望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1409号

  孟祥富(公民身份号码3704041974****197X):本院受理的原告朱福雨与被告孟祥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等材料。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5月10日上午9时30分在望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初11223号

  阳飞(公民身份号码4305231996****8810):本院受理的原告毛国庆与被告阳飞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等材料。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5月10日上午10时00分在望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566号

  阳飞(公民身份号码4305231996****8810):本院受理的原告曹敏与被告阳飞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等材料。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5月10日上午10时30分在望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1610号

  张玉林(公民身份号码4127021982****6998):本院受理原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与被告张玉林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等材料。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赔偿金1980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5月4日9时00分在本院鄞江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5民初521号

  叶贵春:本院受理原告温光水与被告叶贵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进行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告知独任审理通知书、转程序裁定书、开庭传票、执法执纪廉政告知书、民事诉讼须知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5月18日9时00分在洪塘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503号

  罗尚文(公民身份号码:4301241988****797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被告罗尚文、浙江贵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夏明生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罗尚文支付原告代偿款64588.76元及利息;2.被告罗尚文支付原告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3229元;3.原告有权就上述第一、二项诉请范围内向对被告罗尚文提供的抵押物车辆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范围内优先受偿;4.被告浙江贵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诉讼请求第一、二项承担50%的连带还款责任;5.被告夏明生对上述诉讼请求第一、二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6.本案诉讼费用等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5月10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破5号

  本院根据浙江东方燃料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3年3月7日裁定受理宁波东方君益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锦屏律师事务所为宁波东方君益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宁波东方君益贸易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3年4月15日前,向宁波东方君益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锦屏街道中山路2-2号:邮政编码:315500;联系人:康栋凯;电话:0574-88972568,18868905758)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宁波东方君益贸易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宁波东方君益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3年4月24日下午2时在宁波市镇海区光大路8号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债权人会议时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1民初3736号

  李玉琨、金彦锟:本院受理原告宁波聚才一五八八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发元、李玉琨、金彦锟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现在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211民初373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李发元在未出资1600万元本息范围内,被告李玉琨在未出资40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2022)浙0211民初176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浙江甬元财务管理有限公司应支付的租金294347元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金彦锟在未出资40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被告李玉琨的上述补充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15元,减半收取2857.5元,由被告李发元、李玉琨、金彦锟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本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民初141号

  刘明友:本院受理原告汤林钢与被告刘明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司法公正码告知书和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汤林钢的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9116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于2021年12月5日至付清为止的利息年化15%;3、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张晓圆独任审判。本院定于2023年5月25日9时00分在本院骆驼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553号

  毛雨红: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被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5月4日9时00分在本院(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2217号

  王勇:本院受理原告楼佳峰与被告王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王勇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防范虚假诉讼告知书、自动履行告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小额转普通裁定书、一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5月5日9时00分在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2293号

  莫端强、谢龙钢、莫端亮、宁波华盈汇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纯珊与被告莫端强、谢龙钢、莫端亮与第三人宁波华盈汇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因你们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日起3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5月5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民初14150号

  符陈华:本院受理原告毛江丰诉被告符陈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212民初141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民初10259号

  山东山推胜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原告宁波市鄞州永鑫标准件厂与被告山东山推胜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212民初1025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姜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2439号

  孙晓倩:本院受理原告周乾芳与被告孙晓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5月5日14时在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姜山3号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273号

  湖南第一印象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原告宁波市米乐玩具礼品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动履行告知书、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23年5月4日0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民初14324号

  邓洪雷、王海琴:本院受理原告杭州金晨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邓洪雷、王海琴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浙0212民初143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民初14200号

  鲍金玉:本院受理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支行与被告鲍金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12民初142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25民初1035号

  朱伟(江苏省东海县洪庄镇陈西村12-24号,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6903126033):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朱伟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理赔款144026.65元,并支付违约金14921.16元(违约金以上述理赔款为基数,自2022年5月5日起,按日利率0.04%为标准暂计至2023年1月20日,共计260天,实际主张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保费共计人民币3686.31元【2022年1月15日至2022年5月5日,每月保费为996.3元】;三、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200元;以上1至3项暂合计163834.12元;四、判令被告承担所有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25民初1035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30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5月22日14时30分在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第八号审判庭开庭审理。如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象山县人民法院

  (2022)浙0225民初2034号

  江祺豪(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虾峙镇南岙村一区88号):原告一汽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史海燕、俞彪、王垂化、江祺豪、浙江小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25民初203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史海燕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原告一汽租赁有限公司赔偿损失10000元;二、被告浙江小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俞彪、王垂化、江祺豪对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负连带责任(与所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下覆盖的其他债务之和不超过最高余额2700万元);三、驳回原告一汽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32.53,由原告一汽租赁有限公司负担1682.53元,由被告史海燕、俞彪、王垂化、江祺豪、浙江小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5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江祺豪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7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账号:376658348992。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象山县人民法院

  (2023)浙0225民催1号之一

  申请人金乡县金兴钢化玻璃有限公司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该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1300051/50604380、汇票金额为人民币贰万元整、出票人为宁波照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宁波曼捷贸易有限公司、付款行为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出票日期为2021年4月16日、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10月16日、最后持票人为金乡县金兴钢化玻璃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3年3月10日作出(2023)浙0225民催1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金乡县金兴钢化玻璃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象山县人民法院

  (2022)浙0281民初7917号之一

  廖骄荣:原告孙亚涛与被告廖骄荣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廖骄荣支付原告孙亚涛修理费15400元。以上款项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5元,由被告廖骄荣负担。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946号

  冯支叔、罗安全:本院受理原告韩俊理诉被告冯支叔(522132198803151125)、罗安全(52213119890424

  2134)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余姚市人民法院领取相关材料,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09时10分在本院丈亭法庭第三审判庭(浙江省余姚市丈亭镇人民路10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1民初6368号

  卢林勇:原告张杏琴与被告黄光付、慈溪市慈顺运输有限公司、卢林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81民初6368号民事裁定书之二。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杏琴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36元,减半收取318元,由原告张杏琴负担;公告费650元,由原告张杏琴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1557号

  周婷婷:本院受理的原告马珍与被告周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自动履行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5月17日9时00分在本院坎墩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2533号

  吴鑫华:本院受理原告张志涛诉被告吴鑫华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本公告送达次日起30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谢飞娜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本院定于2023年5月19日上午9时在慈溪市人民法院逍林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审理本案。希你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2056号

  徐涛:本院受理原告陈丽诉被告徐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应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庭审直播告知书、民商事诉讼须知、不履行生效裁判的法律后果告知书、自动履行通知书等诉讼文书。原告陈丽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徐涛归还原告陈丽借款38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徐涛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5月5日9时在慈溪市人民法院范市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希你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327号

  苏华:本院受理原告陈卧龙诉被告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2民初32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苏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返还原告陈卧龙借款300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本院坎墩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1971号

  赵国栋:本院受理原告岑立辉与被告赵国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现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上述法律文书。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即时支付原告货款135000元,并支付以135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利息计算的利息损失;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本公告送达次日起30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杜姝璇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慈溪市人民法院逍林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审理本案。希你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1332号

  谭祖成:本院受理原告于旋诉被告谭祖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理传票、廉政监督卡、民商事诉讼须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即时归还借款508900元,并支付自立案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5089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二、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2000元;三、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全部承担。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陈忠辉进行审理。本案定于2023年5月11日9时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杭州湾新区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慈溪市人民法院


浙江法治报 公告 00010 法院公告 2023-03-15 浙江法治报2023-03-1500009 2 2023年03月15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