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在离婚冷静期买房,我有份吗?
公证员:离婚冷静期婚姻关系仍存续,算夫妻共同财产
本报记者 王亚 通讯员 张敏
本报讯 对婚姻生活心灰意冷,刘女士准备和丈夫离婚,没想到丈夫却在离婚冷静期内悄悄买了房,那么这套房子算夫妻共同财产吗?近日,刘女士因为这事来到余姚市公证处咨询。
刘女士和丈夫陈先生相爱后步入婚姻生活,奈何两人因性格原因,生活中矛盾不断。前不久,两人下定决心,一起到余姚市婚姻登记处提交了离婚登记申请。根据法律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为离婚冷静期。在此期间,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刘女士和陈先生对这桩婚姻都不再抱有希望,两人都没有撤销离婚登记申请的意愿。冷静期结束后,两人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
然而,就在前几天,刘女士从朋友处得知,前夫陈先生名下竟然有一套房产。她找到陈先生询问此事,陈先生坦承自己的确新置了一处房产,但这是在离婚冷静期内购买的,那时候两人已经决定离婚并且提交了离婚登记申请,所以这房子和刘女士没有任何关系。刘女士则认为,房产购买时使用的资金为夫妻共同财产,陈先生的这套房产理应有自己的份。
公证员听完事情始末后告诉刘女士,离婚冷静期是一个特殊的“缓冲期”,其设置的根本目的是为夫妻的矛盾设立一个缓冲带,避免冲动离婚。离婚冷静期内,如果铁了心要离婚的,夫妻双方可以对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安排、儿女照顾等问题进行沟通协商,做到好聚好散。离婚冷静期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值得注意的是,夫妻双方真正离婚的时间是双方拿到离婚证之时,在离婚冷静期内,双方还未正式办理离婚登记,在法律意义上还是夫妻关系,此时刘女士和陈先生仍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新增的财产仍适用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陈先生新购置的房产,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刘女士有权进行分割。
公证员提醒,夫妻双方在离婚冷静期三十日内应审慎处置财产,对可能涉及分割的财产不能盲目购置,尤其是关于购置房屋、小型汽车等大件的不动产和动产。同样,夫妻双方在离婚冷静期内也不能私自对财产进行处置,必要时,夫妻双方可以约定离婚冷静期内取得财产和负担债务的相关问题,并对协议进行公证,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