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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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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3年3月16日

  (2023)浙0503民初264号

  吴培忠:本院受理的原告杜见红与被告吴培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判令被告吴培忠支付原告杜见红货款15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利息支付从起诉日起,按年利率8%计算,到货款付清之日为止。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3年5月22日13时30分在练市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2)浙0503民初3888号

  李红英:本院受理的原告沈信根与被告李红英、费有财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费通知书等。判决如下:1.限被告李红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沈信根货款146435元。2.驳回原告沈信根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0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5980元,由原告沈信根负担1115元,被告李红英负担4865元。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3)浙0523民初447号

  安吉新楠木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丰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吉新楠木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上海丰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请判令:1.解除上海丰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吉新楠木业有限公司签订的《橱柜购销合同》,并退还预付款93737.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安吉新楠木业有限公司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举证,不影响本案开庭审理。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定于2023年5月12日上午9时在安吉县人民法院天子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715号

  潘小宝:本院受理原告楼迎红诉被告潘小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5月10日上午9时在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矛调中心审判庭(浦江县人民东路38号信访局二楼206)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420号

  胡光大:本院受理原告袁长波与被告胡光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人民币10000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并承担诉讼费用。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由郭子教担任审判员独任审理,定于2023年5月17日15时00分在浦江县人民法院杭坪法庭3号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未到庭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26民初3336号

  义乌市欢蝶电子商务商行、东阳市欣意服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浦江县雅静布行与被告义乌市欢蝶电子商务商行、东阳市欣意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浙0726民初3336号判决书。主文如下:一、被告义乌市欢蝶电子商务商行支付原告浦江县雅静布行货款人民币804937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22年7月27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浦江县雅静布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096元,公告费650元,均由被告义乌市欢蝶电子商务商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仙华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802民初1468号

  朱建敏:本院受理原告叶晖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朱建敏归还欠款10000元;二、要求由朱建敏承担诉讼费。)应诉/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石梁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803民初650号

  徐平:本院受理原告衢州嘉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5月22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2)浙0803民初3688号

  毛武强:本院受理原告陆贤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803民初3688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毛武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陆贤炜借款1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6元,公告费560元,合计736元,由被告毛武强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822民初3888号

  洪湖市子胤物流有限公司、王利:本院受理原告常山福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洪湖市子胤物流有限公司、王利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告知书、民事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裁定书(转普通程序)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解除原、被告与2021年2月1日编号为FJ00035和2021年6月30日编号为FJ00198的两份分期付款购车合同:2.判令被告支付车辆占有使用费123650元,车辆占有使用费以123650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LPR四倍标准计算违约金至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并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常山县人民法院

  (2022)浙1004民初7191号

  徐仁锋:本院受理原告吴彬滔与你为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1004民初719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吴彬滔货款20000元及自2022年12月1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60元,由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04民申5号

  嘉兴扬子化工有限公司:再审申请人台州巨典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杨杨、原审被告嘉兴扬子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送达(2023)浙04民申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你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浙11破1号

  本院根据蒋海明的申请已于2023年3月6日裁定受理了丽水喜特韩斯奕办公用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3年3月9日指定浙江南明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该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6月5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中东路557号三楼;邮政编码:323000;联系电话:13666560702、13905788141)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程序行使权利。该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丽水喜特韩斯奕办公用品有限公司及有关人员应当向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公司的有关人员,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应当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义务。本院定于2023年6月9日9时30分在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债权人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法治报 公告 00011 法院公告 2023-03-16 浙江法治报2023-03-1600007 2 2023年03月16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