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3年3月16日
(2023)浙0106民初1648号
王森:本院受理原告王振诉被告王森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租赁费用207800元及违约金;二、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20000元;三、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5月5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上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6民初1066号
单树新:本院受理原告朱海燕诉被告单树新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单树新赔偿医疗费1765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5月5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上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11民初6212号
绍兴柯桥湘浙布匹转移印花厂(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岩街道澄湾村工业区)、吕乐生(湖南省邵阳县蔡桥乡乐山村):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富阳海王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柯桥湘浙布匹转移印花厂、吕乐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111民初6212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诉讼费结算通知单、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绍兴柯桥湘浙布匹转移印花厂支付原告杭州富阳海王纸业有限公司货款28888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二、在对被告绍兴柯桥湘浙布匹转移印花厂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由被告吕乐生承担保证责任,被告吕乐生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绍兴柯桥湘浙布匹转移印花厂进行追偿;三、驳回原告杭州富阳海王纸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633元,由被告绍兴柯桥湘浙布匹转移印花厂、吕乐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4民初5号
池万根:本院受理原告万汉明与被告池万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案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等。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34万元并支付利息7万元(从2018年到2022年12月20日,按银行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5月11日14时30分在本院矛盾调解中心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938号
姚建林(男,196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庐县江南镇窄溪村沈家五组):本院已经受理原告卢彬与被告姚建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因用其他方法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原告卢彬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姚建林立即支付归还原告卢彬货款人民币57000元;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姚建林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副本送达之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5月8日上午9时30分在桐庐县人民法院富春江科技城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逾期将缺席审判。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453号
杨叶(公民身份号码:5101811997****3846):原告叶文剑与被告杨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石碶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5月8日13时45分在本院石碶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1051号
长春市华阳储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1735929195P)、上海力均物流服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MA1GPU1C68):本院受理的原告于海洋诉被告长春市华阳储运有限公司、上海力均物流服务中心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受理。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古林巡回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5月5日9时在本院古林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1156号
微山夏镇飞月百货店:本院受理的原告陈优浓诉被告宁波诚煜食品有限公司、微山夏镇飞月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受理。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证据材料、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诉请:一、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固海”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第28847327号)专用权产品的行为;二、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计十五万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5月23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5民初446号
张波:本院受理原告鲍晓娟诉被告张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5民初446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应诉(举证)通知书及民事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简转普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5月12日上午9时00分在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甬江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5民初603号
常州合雄精密弹簧有限公司、李春金、郑小平:本院受理原告宁波鼎惠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合雄精密弹簧有限公司、李春金、郑小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通过其他方式进行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告知独任审理通知书、转程序裁定书、开庭传票、执法执纪廉政告知书、民事诉讼须知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5月18日10时00分在洪塘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民初158号
戴和平: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镇海区骆驼慧海石材经营部与被告戴和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司法公正码告知书和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宁波市镇海区骆驼慧海石材经营部的诉请要求:一、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石材款59627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59627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5日起至实际履行还款之日止按LPR计算)。二、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5月30日9时00分在本院骆驼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1民初3626号
汪宜新:本院受理原告尹维海与被告汪宜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现在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211民初362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汪宜新支付原告尹维海劳务费7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汪宜新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缴纳本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2289号
王心芳:原告陈良飞与你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15日内。并定于2023年5月5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民初14221号
方媛:本院受理的[(2022)浙0212民初14221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被告方媛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12民初14221号民事判决书、履行金钱义务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亦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本判决将依法发生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民初7636号
郭德联、陈军、孙国艳:原告陈大美与被告宁波海曙嗨乐文化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白鹤阿罗面馆、张康菲、张平龙、张太勇、王幺妹、郭财利、郭德联、周春琴、何江兵、向浩、周助辉、韦应武、王永丽、王镇、刘银、张浩、张锋、徐光雄、陈普兰、陈军、孙国艳生命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22)浙0212民初763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宁波海曙嗨乐文化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陈大美损失计9498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陈大美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790号
高明太:本院受理原告徐永福与被告高明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自动履行告知书、小转简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08时45分在本院邱隘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2059号
张银:本院受理原告郑新民与被告张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自动履行告知书、简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08时45分在本院邱隘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2702号
郭海峰:本院受理原告任维娜与被告郭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5月9日9时00分在本院姜山人民法庭2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487号
张开宇:宁波鄞州宏卓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民事裁定书(转普)、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5月10日8时45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102号
段丽君:本院受理原告刘亮与被告段丽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1102号民事判决书,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邱隘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28号
刘挺:浙江瑞邦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诉你典当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民事裁定书(转普)、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5月9日14时15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25民初7244号
乐增明(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六横镇龙山村竹山岙53号,公民身份号码3309031957****4319):本院受理的原告林爱平与被告乐增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25民初724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乐增明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归还原告林爱平借款本金40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12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乐增明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1503号
刘斌水(公民身份号码:3408261974****5617):本院受理原告余姚市峻熙塑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斌水、俞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送达(2023)浙0281民初1503号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一、被告二立即支付拖欠货款15750元;二、被告一和被告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一、被告二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5月9日上午9时00分在余姚市人民法院第七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1349号
苏州康泽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原告谢秋英与被告余姚中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苏州康泽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一、依法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二、依法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购房款1143437元;三、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21年1月9日起以114343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74%的利息42764.5元(暂计算至2023年1月8日,以后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日止);四、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14343.7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5月5日8时40分在本院泗门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1320号
王再浩:原告陈益锋诉被告王再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简转普)等有关文书。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750000元,并支付自2022年5月26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月息1.28%计算的逾期利息,截至到2022年11月09日利息尚欠54080元,总计暂为804080元;2、依法判令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0000元由被告承担;上述金额总计暂为814080元。3、依法判令原告就上述债权范围内就被告抵押的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滨海工业区滨都时代小区风华园4幢1203室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4、依法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5月18日9时在本院第十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2019号
上海圆晨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慈溪市甬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圆晨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期限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庭审直播告知书、民商事诉讼须知、不履行生效裁判的法律后果告知书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00000元,并支付自2021年11月10日始至款项实际清偿日止以100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六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5月4日9时30分在慈溪市人民法院坎墩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希你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1997号
范小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黄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杭州湾新区支公司、黄飞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慈支公司、慈溪市莘飞塑料制品厂、黄凯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科技支公司、慈溪合众传动带轮有限公司、缪远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中心支公司、李少源、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浦口支公司、王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车商第二营业部、宓宁银、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支公司、黄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蛇口支公司、惠迪(天津)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李传泽、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娅澜奔鹏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程太国、程喜云、程志旺与范小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黄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杭州湾新区支公司、黄飞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慈支公司、慈溪市莘飞塑料制品厂、黄凯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简转普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廉政监督跟踪卡、自动履行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举证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案定于2023年5月4日上午9时在慈溪市人民法院机关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的,将依法缺席判决。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2民初11300号
张法:本院受理的原告杨杏凤与被告张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282民初113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张法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杨杏凤货款54378元,并支付该款自2021年2月11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1705号
王建清:本院受理原告宁波知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建清装饰装修合同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诉讼当事人须知、举证通知书、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权利和义务、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庭审网络直播规定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动履行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23年5月19日上午10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机关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2民初8765号
吴将余:本院受理的原告许浙镭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讼费结算通知书、不履行法律裁判后果告知书、(2022)浙0282民初87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许浙镭货款288000元,并支付自2022年9月1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尚未支付的货款金额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的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620元,由你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本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周巷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91民初110号
苏州科美特贸易有限公司(9132050669210616
3N):本院受理宁波秦鼎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苏州科美特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将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并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判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5月10日9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91民初2273号
朱永欢(公民身份号码342423199003316973):本院受理翁万兵与朱永欢、宁波一汽惠迪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浙0291民初22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2)浙0304民初8363号
浙江梁溢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温州市中庆置业有限公司、温州市梁洲置业有限公司、温州市梁嬴置业有限公司、温州市梁弘置业有限公司、上海中梁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中梁沿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广东梁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温州辉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梁溢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温州市中庆置业有限公司、温州市梁洲置业有限公司、温州市梁嬴置业有限公司、温州市梁弘置业有限公司、上海中梁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中梁沿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广东梁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5月5日14时30分在瓯海区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2)浙0304民初8804号之一
黄启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与被告黄启丰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304民初88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黄启丰应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赔偿款17200元;二、驳回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元,公告费650元(公告费已由原告垫付),由被告黄启丰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2)浙0382民初8245号之一
高新国、余银芬、肖桂汝、高煦伊:本院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柳市人民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3)浙0402民初1158号
高荣庭: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与被告高荣庭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人员通知书、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南湖5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424民初955号
王潮存:本院已受理原告刘良义诉被告王潮存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等应诉法律文书。起诉状中的诉讼请求为:被告王潮存偿还装修材料款及工钱(叁万贰仟玖佰壹拾柒元整)32917.00元整,被告人收入和公司财务混合,诉讼费由被告王潮存承担。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如不按时领取,经过30日后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海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483民初1661号
戚怡芸(公民身份号码330102197706011526)、钟可(公民身份号码330102197704070610)、桐乡市汉可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桐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福支行诉被告戚怡芸、钟可、桐乡市汉可服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戚怡芸、钟可、桐乡市汉可服饰有限公司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乌镇第二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桐乡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