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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3年3月17日

  (2022)浙0106民初6145号

  杭州秀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山西金仕达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杭州正知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你方合同纠纷一案,于2023年2月16日判决,因山西金仕达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依法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杭州正知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退还上诉人服务费134000元,并承担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被上诉人杭州正知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诉讼费。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1民初836号

  徐少俊(住浙江省常山县天马街道桑园小区20幢中单元501室):本院受理原告何福元与被告徐少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111民初8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徐少俊偿还原告何福元借款7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3年1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被告徐少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果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11民初5432号

  王靖:本院受理原告孙军峰、盛桐亮、章程飞与被告庄益、王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111民初54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庄益、王靖共同归还孙军峰、盛桐亮、章程飞借款本金288195.2元、支付逾期利息116477.1元,共计404672.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二、庄益、王靖共同支付孙军峰、盛桐亮、章程飞以借款本金288195.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4.6%计算自2022年10月11日起至借款实际履行日止的逾期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370元,由庄益、王靖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11民初5990号

  李国荣(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新登镇上旺村上王92号):本院受理原告郑群莲与被告李国荣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111民初59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准予郑群莲与李国荣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由郑群莲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760号

  浙江中品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丁国柱:本院受理原告来品涛诉被告浙江中品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丁国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及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3年5月4日8时4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未到的,将依法缺席审判。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918号

  沈建刚:本院受理原告夏杰、吴荧萍诉被告沈建刚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5月9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08民初5625号

  杭州澳昌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靖豪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惠东筑友筑造科技有限公司、筑友智造科技投资有限公司、驻马店建恒置业有限公司、筑友智造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建业住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中民筑友有限公司、河南厚德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萧山金隆粉煤灰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澳昌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靖豪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惠东筑友筑造科技有限公司、筑友智造科技投资有限公司、驻马店建恒置业有限公司、筑友智造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建业住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中民筑友有限公司、河南厚德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108民初56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九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汇票金额300000元及利息:二、公告费650元由九被告支付给原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14民初7811号

  张丽:本院受理原告朱丽群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114民初78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张丽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朱丽群货款19374元,并支付该款利息5614.29元(自2018年2月9日起暂算至2022年9月28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张丽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朱丽群公告费65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5元,由被告张丽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958号

  姚家铭、丁志红:本院已经受理原告杭州桐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姚家铭、丁志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用其他方法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杭州桐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服务期间物业费500元;二、滞纳金按每天3‰计算;三、本案公告费用650元由被告承担;四、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副本送达之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5月9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逾期将缺席审判。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710号

  吴杰:本院已经受理原告湖北悟穑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杰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不居住在户籍所在地,又无其他联系地址和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副本送达之日起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5月8日9时00分在桐庐县人民法院横村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并依法裁判。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初8289号

  金道勤(公民身份号码:3326211951****6497):本院受理原告郑亚琴与被告金道勤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03民初828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石碶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808号

  赵虎(公民身份号码:3412261995****231X):本院受理原告陈晶与被告赵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范围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石碶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5月4日14时在本院石碶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736号

  鲁根升(公民身份号码3424251972****8414):本院受理的原告吴晓辉与被告鲁根升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7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初11512号

  钟小根(公民身份号码3607321991****581X):本院受理的原告何丽亚、陈士建、闫兰、宋卫文、史翠霞、周送英、张早花、宋培培、李祝敏、段侠、周冬英、游贯银、段花爱、漆桂莲、李进、钟美香、龚兰香、孙义玲、黄雪梅、谭小军、张志伟、周建华、瞿贻纯、郭小勇、薛银霞、王玲梅诉被告钟小根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03民初11512号民事判决书、(2022)浙0203民初11512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石碶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25民初5903号

  陈燕红:本院受理原告胡小会与被告陈兆能、陈燕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25民初590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陈兆能、陈燕红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胡小会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23日起按月利率1.5%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之后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547元,公告费650元,合计诉讼费3197元,由被告陈兆能、陈燕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2023)浙0205民初651号

  王建军:本院受理原告石文娟与被告王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无法送达该案相关法律文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独任审理告知书、小额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5月9日9时在甬江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否则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1民初3736号

  李玉琨、金彦锟:本院受理原告宁波聚才一五八八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发元、李玉琨、金彦锟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民初12259号

  钱建广:原告宁波昕德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钱建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12民初122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2494号

  肖建华:本院受理(2023)浙0212民初2494号原告胡为军与被告肖建华、宁波市金通速递有限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日起30日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5月22日,8时45分在本法庭第五庭开庭审理(宁波市鄞州区达升路261号),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163号

  何绍文:本院受理的原告张龙波与被告何绍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送达(2023)浙0281民初1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何绍文支付原告张龙波劳务费32821.44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21元,减半收取310.5元,由被告何绍文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1民初7110号

  聂方波:原告涂发林与被告聂方波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81民初71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聂方波支付原告涂发林模具制作费56200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涂发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455元,减半收取727.50元,由原告涂发林负担125元,被告聂方波负担602.50元,款在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1执2988号

  蔡必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建祥等13人与被执行人宁波伟龙淋浴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宁波伟龙淋浴设备有限公司是一人有限公司,你是该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应当对该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由,请求追加你为该案的被执行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交相应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1民初7410号

  李金珍(4222261954****2461);刘风军(4209231985****2518);杨婷(4209231987****4388);中山市万康电器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5846839329):原告齐红雨、张林林与被告李金珍、刘风军、杨婷、中山市万康电器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浙0281民初7410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十九条,判决如下:一、追加被告刘风军为(2020)浙0281执341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并在400000元出资义务范围内对第三人中山市万康电器有限公司向原告齐红雨、张林林所负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且被告李金珍、刘风军、杨婷所承担责任总和不应超过第三人中山市万康电器有限公司未实缴出资部分即400000元;二、驳回原告齐红雨、张林林其他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被告刘风军负担。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719号

  雷业星(身份证号:4223251988****3235):原告郑明亮与被告雷业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被告即时支付原告拖欠材料款70000元,并支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为基础,加计50%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自2022年1月1日起至暂算至2022年12月1日)3696元,合计7369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5月5日9时00分在余姚法院低塘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1民初7418号

  李金珍(4222261954****2461);刘风军(4209231985****2518);杨婷(4209231987****4388);中山市万康电器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5846839329):原告齐红雨、张林林与被告李金珍、刘风军、杨婷、中山市万康电器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浙0281民初7418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十九条,判决如下:一、追加被告刘风军为(2020)浙0281执340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并在400000元出资义务范围内对第三人中山市万康电器有限公司向原告齐红雨、张林林所负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且被告李金珍、刘风军、杨婷所承担责任总和不应超过第三人中山市万康电器有限公司未实缴出资部分即400000元;二、驳回原告齐红雨、张林林其他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被告刘风军负担。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1624号

  王小高(公民身份号码:41272619******1619)、曾凡云(公民身份号码:52212319******5532)、程林(公民身份号码:52012119******6010):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王小高、曾凡云、程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等有关文书。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对被告王小高的诉请:1、判令被告王小高在责任范围内向原告支付赔偿金合计11480元。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对被告曾凡云的诉请:1、判令被告曾凡云在责任范围内向原告支付赔偿金合计9000元。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对被告程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的诉请:1、判令被告程林在责任范围内向原告支付赔偿金合计10800元;2、判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6月7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1民初7780号之一

  陈金辉(510922199001156137):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志乘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金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81民初778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定:被告陈金辉支付原告宁波志乘建材有限公司货款69900元,并支付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399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13元,由被告陈金辉负担,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交纳;公告费650元,由被告陈金辉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1692号

  端木来安(身份证号:3201211975****2313):原告余姚市裘瑞皮草厂与被告端木来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货款1201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5月5日10时00分在余姚法院低塘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1080号

  储国华:原告盘宏建与被告储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风险提示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自2020年5月16日止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在2023年5月18日上午9时在余姚市人民法院低塘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62号

  谭浩:原告雍永成与被告谭浩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风险提示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支付安装费6000元,并从2020年7月1日起按年3.85%支付原告利息损失到实际清偿日止;二、承担原告因催讨劳务费所产生的代理费损失1500元;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在2023年5月18日上午10时在余姚市人民法院低塘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814号

  周建龙:本院受理原告慈溪市晨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润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连江峰、周建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传票、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外网直播告知书、自动履行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请:1.判令三被告共同支付货款3665563.20元,及以3665563.20元为本金自2020年9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3年5月22日9时在本院机关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2310号

  张辉:本院受理原告慈溪汇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余慈钢化玻璃有限公司、张利亚、张国传、金彩娣、张辉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传票、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外网直播告知书、自动履行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请:1.判令五被告履行(2015)甬慈商初字第2340号民事判决书项下的保证责任,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25万元,并支付以该款为基数,自2014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的逾期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五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3年5月22日14时30分在本院机关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1961号

  卢怀义、尚孔军、龙作运、黄建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卢怀义、尚孔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梁山支公司、龙作运、黄建力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审理传票、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外网直播告知书、自动履行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等。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卢怀义向原告支付代偿款4400元;2.被告尚孔军向原告支付代偿款500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梁山支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3.被告龙作运向原告支付代偿款38000元;4.被告黄建力向原告支付代偿款99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23年5月26日上午9时在本院机关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2民初7735号

  长春弘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温州森凡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春弘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慈溪聚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公司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等。上诉人温州森凡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上述请求:1.撤销(2022)浙0282民初7735号民事判决;2.判令三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本金3500万元及逾期利息(以汇票本金350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23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1653号

  戴小林:本院已受理原告吴家友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2023)浙0282民初1653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你立即支付拖欠原告的安装款32052元,并支付违约金2243.64元,并由你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5月19日14时30在本院横河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91民初2813号

  张万光(公民身份号码4328311960****2655):本院受理原告郑国裕与被告张万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浙0291民初28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治报 公告 00010 法院公告 2023-03-17 浙江法治报2023-03-1700009 2 2023年03月17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