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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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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3年3月17日

  (2023)浙0304民初369号

  金堂县海吉商贸部、谢恩莲:本院受理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堂县海吉商贸部、谢恩莲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浙江移动微法院诉讼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疫情防控告知书及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5月6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2)浙0304民初8927号

  温州市凯润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方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凯润置业有限公司、上海大发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司送达,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审理阶段告知书(含应诉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等告知材料)、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5月5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2)浙0324民初1557号

  周良芬:本院对陈存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324民初15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规定如下:被告周良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陈存相借款本金2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周良芬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永嘉县人民法院

  (2022)浙0411民初5043号

  万立梦:本院受理林艺辉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411民初50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1、被告万立梦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林艺辉货款28000元及逾期利息损失;2、案件受理费5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060元,由被告万立梦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2)浙0411民初4547号

  湖州展鸿纺织有限公司、陆升建、车慧其:本院受理原告嘉兴双盈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州展鸿纺织有限公司、陆升建、车慧其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公告送达以外的方式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411民初45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你们支付原告嘉兴双盈化工有限公司货款35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3)浙0424民初401号

  嘉兴百晶装饰有限公司、王潮存:本院已受理原告海盐县武原街道佳颖建材经营部诉被告嘉兴百晶装饰有限公司、王潮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等应诉法律文书。限你们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如不按时领取,经过30日后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点(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海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503民初409号

  郑士良:本院受理的原告季敬方与被告郑士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1636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63600元为基数,按LPR的1.5倍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判令被告承担因本案产生的所有诉讼费用。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3年5月23日9时00分在练市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3)浙0591民初715号

  柳成灶:本院受理的(2023)浙0591民初715号原告刘月林与被告柳成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129855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暂计人民币3862.11元(以人民币12985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22年2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8月27日);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保全措施告知书等诉讼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及报纸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3年5月18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562号

  楼娴:本院受理原告朱祎兰与被告楼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易转普通程序裁定书、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借款93609.77元及利息(利息按LPR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并定于2023年5月9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2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81破3号

  本院根据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的申请于2023年3月7日裁定受理浙江江龙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3年3月10日指定浙江溪源律师事务所为浙江江龙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江龙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3年3月15日至2023年4月14日前向浙江江龙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兰溪市兰花路146号浙江溪源律师事务所101办公室;联系人:赵灿;联系方式:15158999483)申报债权(时间为工作日上午8:30-11:0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休息日除外)。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江龙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浙江江龙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3年4月19日9时00分在兰溪市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兰溪市横山路58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时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出席会议,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兰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784民初793号。

  潘毅弘:本院在审理原告夏璠与你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起诉称:判令被告归还借款56398元并支付相应逾期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审理时间为2023年5月9日09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5号审判庭,由审判员田晓独任审理。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6190号

  黄伟(公民身份号码:51152519881023125X,住四川省高县文江镇腾然村毛稗塆组57号)、周盛华(公民身份号码:330727196905033918,住浙江省东阳市横店镇湖口村99号):本院受理原告候世兵与被告黄伟、周盛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磐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送达本院(2022)浙0784民初61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磐安支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侯世兵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48189元,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侯世兵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黄伟负担。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立案庭205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浙0802破3号之二

  因衢州市荷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已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本院于2023年3月14日裁定终结衢州市荷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803民初940号

  陈有刚:本院受理原告陈金言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应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资4245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照LPR计算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至款项结清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大洲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则依法缺席审判。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803民初264号

  张建梓:本院受理原告祝海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和廉政监督卡等。原告诉称要求你归还借款10万元及其利息,并由你承担诉讼费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5月5日上午9时在本院四楼第七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则依法缺席审判。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825执清1号

  本院根据杨伟力、叶丽君的申请于2023年2月28日裁定受理杨伟力、叶丽君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中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为管理人。杨伟力、叶丽君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3月26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1.浙江省衢州市三江东路2号利时广场B区6楼;联系人:张伟;联系电话:13600504626)申报债权。本院已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杨伟力、叶丽君从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的高消费行为。本院定于2023年3月31日下午2时30分在龙游县人民法院第八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龙游县人民法院

  (2023)浙0921民初312号

  徐建波:本院受理原告徐志伦诉被告徐建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现住址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921民初31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及文书上网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不诚信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次日起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5月30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衢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请携带本人身份证准时参加庭审,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岱山县人民法院

  (2022)浙1023民初3328号

  王志平(公民身份号码330225198104221619):本院受理原告娄碧波与被告何云飞、上海隧道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王志平健康权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1023民初332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限被告何云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赔偿原告娄碧波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02200.17元,扣除被告何云飞已垫付的医疗费71300元,尚需支付130900.17元;二、驳回原告娄碧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130元,鉴定费4800元,共计18930元,由原告娄碧波负担16530元,由被告何云飞负担24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天台县人民法院

  (2023)浙1024民初63号

  王均美(浙江省磐安县高二乡高峰村):本院受理原告应爱珍诉你、郭西达、王开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郭西达立即返还原告借款3万元及利息(自2019年7月18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2020年8月18日止,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月利率1.23%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计算至2022年11月17日利息17759.31元)。2、判令被告王均美、王开对被告郭西达的应付款负连带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5月5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仙居县人民法院

  (2022)浙1081民初11177号

  黄国圳:本院受理钟慧婕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1081民初111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岭市人民法院

  (2022)浙1123破4号

  2022年11月25日,本院根据应麟的申请裁定受理遂昌臻爱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截至2023年3月13日,遂昌臻爱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经审核、确认的债权总额为58007.88元,其中税收债权8141.56元,普通债权49866.32元,但该公司无财产可供分配。本院认为,遂昌臻爱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分配,应宣告其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本院于2023年3月13日裁定宣告遂昌臻爱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 遂昌县人民法院

  (2023)浙11破申5号

  本院根据浙江九川竹木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九川竹木公司”)的申请于2023年3月15日作出(2023)浙11破申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九川竹木公司破产和解,并于2023年3月15日作出(2023)浙11破申5号《决定书》指定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九川竹木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3年4月19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线下申报地址1:浙江省庆元县松源街160号;联系人:周女士;联系电话:17306780268;线下申报地址2: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括苍路163号4楼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办公室;联系人:陈律师;联系电话:13625880997;线上申报地址:破易云破产办案平台https://zqr.poyiyun.com,案件识别码:112252)。债权人申报债权时,需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责任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补充分配,同时还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九川竹木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向九川竹木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现定于2023年4月25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召开九川竹木公司破产和解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同时在破易云平台同步召开线上会议(登录方式一:手机微信搜索“破易云”小程序;方式二:电脑浏览器访问https://zqr.poyiyun.com参加会议,案件识别码:112252)。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浙1122破2号

  本院根据应天德的申请于2023年3月6日作出(2023)浙1122破申1号民事裁定,裁定受理浙江金晶铸件有限公司(下称“金晶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3年3月13日指定丽水万邦天义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其管理人。金晶公司债权人应于2023年4月21日前向管理人(地址:浙江省丽水市人民路615号商会大厦12楼北京盈科(丽水)律师事务所;联系人:柯珂;联系电话:18957076667)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责任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账户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金晶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向金晶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3年4月25日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

  (2023)浙02民终1号

  上海悦五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宁波市鄞州新河洛菲家具经营部与被上诉人宁波秀水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悦五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我院(2023)浙02民终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449元,由上诉人宁波市鄞州新河洛菲家具经营部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法治报 公告 00011 法院公告 2023-03-17 浙江法治报2023-03-1700007 2 2023年03月17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