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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3年3月21日

  (2023)浙0282民初2545号

  昆山德利鑫电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瑞鑫光学薄膜有限公司诉被告昆山德利鑫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应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庭审直播告知书、民商事诉讼须知、不履行生效裁判的法律后果告知书、自动履行通知书等诉讼文书。原告宁波瑞鑫光学薄膜有限公司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74379.0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5月9日9时在慈溪市人民法院范市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希你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2民初12193号

  王杰:本院受理原告黄学财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82民初12193号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告知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本院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黄学财劳务报酬8357元,并支付原告自2022年10月28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日止、以8357元中未付款项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50元,由你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本院。公告费650元,由你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付原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本院横河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302民初2376号

  罗锋:本院受理原告温州鹿城区太华模具加工厂与被告罗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且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5月11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西郊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1675号

  王玉霞,林华:本院受理的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王玉霞,林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5月10日14时30分在瓯海区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81破44号之二

  因债务人瑞安市博胜鞋业有限公司的破产财产已经分配完结,现该公司已无可供分配的其他破产财产,管理人向本院申请终结瑞安市博胜鞋业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于2023年3月13日裁定终结瑞安市博胜鞋业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瑞安市人民法院

  (2023)浙0402民初19号

  钟和吉:本院受理原告徐娟与被告钟和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402民初19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411民初441号

  张国光:本院受理原告张苏诉被告张国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成员通知书、证据副本及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次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2)浙0483民初7340号

  王国立(身份证号码:330127198503032935):本院受理原告嘉兴成晴纺织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高琪进出口有限公司、王国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自送达之日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桐乡市人民法院

  (2021)浙0602破30号之一

  2022年9月29日,本院根据上海普菲达压纹制版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浙江旗航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一案。查明,浙江旗航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本院认为,债务人浙江旗航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在被申请破产清算前就其所负债务长期未能清偿,且浙江旗航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管理人关于宣告浙江旗航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本案破产程序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3年3月13日裁定宣告浙江旗航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浙江旗航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7破2号

  2023年3月15日,本院根据浙江闪耀玻璃有限公司管理人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浙江闪耀玻璃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浙0702民初5142号

  宁波客聚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众卓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客聚物流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702民初51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解除原告浙江众卓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客聚物流有限公司签订的关于粤TD07116的轻型厢式货车《以租代售合同》;二、被告宁波客聚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浙江众卓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租赁物,即粤TD07116的轻型厢式货车一辆及车辆相关物件;三、被告宁波客聚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浙江众卓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支付的租金24600元,支付利息及违约金(以24600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9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并支付逾期还车占用费(自2021年12月4日起按每车每天120元为标准计算至实际还车之日止)。被告履行上述款项时扣除已支付的押金25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则按放弃上诉处理。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702破7号

  本院在(2022)浙0702执2700号执行案中,发现极乐电子商务(金华)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于2023年3月7日裁定受理极乐电子商务(金华)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6日指定浙江国贸集团金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担任该公司管理人,该公司管理人通讯方式:金华市婺城区婺江西路88号,邮政编码:321000,联系电话:13738939567。极乐电子商务(金华)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或本院提交述职报告并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相关材料。未在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极乐电子商务(金华)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4月21日前向该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极乐电子商务(金华)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3年4月26日上午9时00分在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婺北人民法庭第七审判法庭(金华市婺城区环城北路736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2)浙0726民初4189号

  倪将:本院受理原告洪彪与被告倪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726民初41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限被告倪将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洪彪借款96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22年11月22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850元,由倪将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26民初4164号

  杨水华:本院受理原告张建成与杨水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726民初41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81破14号

  本院根据余长飞的申请于2022年4月27日裁定受理浙江铭林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2年5月16日指定浙江大名律师事务所担任浙江铭林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2023年3月13日,本院根据浙江铭林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浙江铭林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和解。 兰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783破4号

  本院于2023年3月17日裁定受理东阳市瑞合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东阳明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管理人。东阳市瑞合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东阳市瑞合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4月25日前向东阳市瑞合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管理人(地址: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人民北路18号碧水名府3号楼,联系方式:金女士15258929409)申报。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本院定于2023年4月27日15时00分在东阳市人民法院第21审判庭(地址: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人民北路56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注:债权申报时须提交的资料:(1)债权人登记债权数额时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据为一式两份的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2)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4)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进行债权申报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需提交上述资料:(2)、(3)、(4)。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3)浙0783破3号

  本院于2023年3月16日裁定受理东阳市心成工艺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无双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东阳市心成工艺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东阳市心成工艺品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4月25日前向东阳市心成工艺品有限公司管理人(地址: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甘溪东街31号浙江无双律师事务所,联系方式:蒋律师15967919776)申报。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本院定于2023年4月27日14时00分在东阳市人民法院第21审判庭(地址: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人民北路56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注:债权申报时须提交的资料:(1)债权人登记债权数额时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据为一式两份的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2)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4)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进行债权申报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需提交上述资料:(2)、(3)、(4)。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3)浙0784民初707号

  项小蓉:本院受理原告蒋朝发诉被告项小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64000元并支付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审理时间为2023年5月10日上午8时50分,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第4审判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案由审判员季玲玲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浙0803民初3977号

  衢州时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毛运方诉衢州时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衢州市衢江区后溪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和廉政监督卡等。原告诉请:1.判令第一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27089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判令第二被告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5月26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廿里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则依法缺席审判。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824执清1号

  本院根据债务人乐谊华的申请于2023年2月28日裁定受理乐谊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并于同日指定开化钱江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该案管理人。乐谊华的债权人应于2023年5月4日前,向管理人开化钱江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通迅地址:浙江省开化县芹阳办事处江宁路116号开化县钱江源会计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24300;联系人:余莉梅;联系电话:13750707631)申报债权。本院已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乐谊华从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的高消费行为。乐谊华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3年5月12日9时在开化县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开化县人民法院

  (2023)浙1003民初766号

  康春波: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鑫华与被告康春波为合同纠纷一案[(2023)浙1003民初766号]中,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告知权利义务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庭审网络直播告知书等文书,同时送达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2023)浙1003民初766号民事裁定书。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6462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的权利。本案依法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于2023年5月8日上午9时00分至9时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1099号

  台州市壹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道明与被告台州市壹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住所地不详且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原告王道明要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2、被告退还原告已付装修款83800元人民币,被告的经营者以个人财产对83800元承担责任;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案由审判员王小波独任审判,定于2023年5月9日8时5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至2023年5月8日。逾期将依法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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