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公益诉讼释放古树保护“鲶鱼效应”
本报评论员 蓝莹
在温州苍南县,有一棵树龄约920岁的“苍南树王”,历经沧桑,远近闻名。然而,一栋两层砖混楼房使得树王的树冠生长形成一个巨大的缺口,还有倾倒趋势。近日,一场为古树“撑腰”的公益诉讼为持续20多年的“树房之争”划上了句号,违建楼房被成功拆除,“树王”终于不再“憋屈”。
“万物各得其和以生,各得其养以成”,古树是活着的历史,保护古树名木,不仅是因为它们弥足珍贵、不可再生,更是生物多样性的真实写照,具有极其重要的生态、科学、文化价值。
近年来,我国不断出台法律法规保护古树名木。根据“两高”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古树名木属于刑法规定的“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森林法明确规定,国家保护古树名木和珍贵树木,禁止破坏古树名木其生存的自然环境;环境保护法也强调了各级人民政府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尽管如此,古树保护依然面临着诸多挑战,个别地方仍存在对古树名木保护重视不够、职责不清、管护不力的现象。尤其是公众的保护意识不够强、法治观念淡薄,更是让依法保护古树名木面临重重阻力。
苍南县司法机关以法律法规为“利剑”,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古树专家、当地乡贤等多方力量共同参与公益诉讼听证会,不仅是在古树保护实践中运用公益诉讼的积极探索,也是一种有益的司法创新。
从司法实践看,尽管近年来我国不断强化古树名木保护的司法力度,但此类违法犯罪活动并没有得到彻底遏制,这对依法保护古树名木提出了更高要求;并且,破坏古树名木行为存在历史遗留问题多、时间长等特点,需要力度更大、精度更准的司法干预。因此,及时让公益诉讼补位,不仅能够更为顺利、平稳地解决现有问题,还能释放保护古树名木的“鲶鱼效应”,有助于在全社会形成保护古树名木的法治共识。
不止于此,此案还涉及法检机关与多个行政部门、当事人与政府之间的多种关系处理。正所谓“一子落、满盘活”,公益诉讼的进行,也理顺了不同主体、制度、责任关系。譬如,推动建立检察院与行政部门的联动机制,检察院就古树名木保护与行政部门展开诉前磋商,提出检察建议督促行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为古树名木保护建起更为坚实的制度之盾。
如今,“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已深入人心,古树名木是自然界和前人留给我们的瑰宝,保护好古树名木既是对历史负责、对自然负责,也是对我们自身负责、对子孙后代负责。一方面,如何进一步精细化、个性化保护古树名木,“一树一策”“古树保险”等保护机制是否能长时间落地、形成可持续机制,需要时间与效果考证;另一方面,用公益诉讼保护古树名木的方式,目前还处于起步与探索阶段,亟待更为完善、全面的顶层法律设计,期待出台更为详细、具体可用的法律法规,助力保护古树名木公益诉讼的“破茧成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