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3年3月23日
(2023)浙0282民初775号
王治清:本院受理原告官大河与被告王治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2民初77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本院浒山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2民初11829号
王全军:本院受理的原告马毫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82民初11829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结算通知书、自动履行告知书、不履行裁判后果警告书,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归还原告马毫借款185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你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本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周巷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2民初12145号
谭动保:本院受理原告吴文赛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82民初121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谭动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吴文赛货款42000元,并支付原告吴文赛自2021年2月1日起至款项清偿日止、以42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杭州湾新区人民法庭207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91民初157号
赵训(公民身份号码5224271994****3019):本院受理原告宁波矗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袁交交、赵训、黄彪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判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强制执行若干意见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之内。并定于2023年5月18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91民初281号
姜云弓(公民身份号码3412261993****1556):本院受理原告宁波矗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丹丹、姜云弓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判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强制执行若干意见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之内。并定于2023年5月18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2)浙0304民初8480号之二
南宁臻之盛贸易有限公司、温州义丰五金有限公司、郑州丰林建材有限公司、北海南国天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金尔达阀门有限公司与被告海腾创建(深圳)集团有限公司、南宁臻之盛贸易有限公司、温州义丰五金有限公司、郑州丰林建材有限公司、北海南国天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82破14号之一
本院于2023年3月17日裁定受理乐清市柯灵智能电器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为该案的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有关规定,债权人应于2023年5月12日前向管理人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书面申报债权(申报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锦江路458号深蓝大厦8-9层;联系人:周祎、王叶苗:联系电话:18106765800,0577-88996867)说明债权数额和有无担保,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的,依法处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3年5月16日上午9时在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第七法庭召开。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3)浙0382破15号之一
本院于2023年3月17日裁定受理浙江饶运商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为该案的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有关规定,债权人应于2023年5月12日前向管理人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书面申报债权(申报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锦江路458号深蓝大厦8-9层;联系人:王叶苗、周祎:联系电话:18106765800,0577-88996861)。说明债权数额和有无担保,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由报的,依法处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3年5月16日上午10时在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第七法庭召开。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3)浙0382破16号之一
本院于2023年3月17日裁定受理浙江威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为该案的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有关规定,债权人应于2023年5月12日前向管理人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书面申报债权(申报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锦江路458号深蓝大厦8-9层;联系人:陈世民、林燕萍:联系电话:18106765800,0577-88996852)说明债权数额和有无担保,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的,依法处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3年5月17日上午9时在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第七法庭召开。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2)浙0411民初5057号
陈国华:本院受理陈建刚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411民初50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1。被告陈国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陈建刚货款76780元,并以76780元为基数,支付自2022年12月1日起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2。驳回原告陈建刚的其他诉讼请求;3。案件受理费172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280元,由被告陈国华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3)浙0481破9号
本院根据债权人湖北凡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3年3月9日裁定受理债务人浙江中盛铝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海翔律师事务所为债务人浙江中盛铝业有限公司的破产管理人。浙江中盛铝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4月30日前向管理人浙江海翔律师事务所(通讯地址:浙江省海宁市海洲街道钱江西路178号钱江大厦7楼;联系电话:15967135109、13616832741;联系人:杜律师、项律师)申报债权,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中盛铝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公司权证照、财务账册、凭证和重要合同文书、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相关资料。本院定于2023年5月5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21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以线上和线下方式同时进行,债权人可与管理人确认参加会议的方式,线上和线上参加债权人会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准时参加。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3)浙0481破11号
本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于2023年3月6日裁定受理债务人嘉兴慕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中铭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债务人嘉兴慕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破产管理人。嘉兴慕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4月28日前向管理人浙江中铭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邮寄地址: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由拳路309号紫御大厦18楼浙江中铭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联系电话:18324361060;联系人:高勇)申报债权,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嘉兴慕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公司权证照、财务账册、凭证和重要合同文书、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相关资料,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前仍未能向管理人交付的,视为拒绝交付。本院定于2023年5月4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21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以线上和线下同时进行,债权人可与管理人确认参加会议的方式,线上和线上参加债权人会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准时参加。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3)浙0483民初1428号
王君素:本院受理原告桐乡市濮院迪克乔顿服装门市部诉被告王君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王君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14时10分在濮院法庭第一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桐乡市人民法院
(2023)浙0523民初170号之一
许建祥:本院受理浙江安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湖州安吉青恋泉饮品有限公司、吴一辉、吴卫星、徐赟、许建祥、许建宏、王艳、安吉协泰贸易有限公司、吴钱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523民初170号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缴费通知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民事上诉须知及判后答疑。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效力。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83民初2081号
马红俊:本院受理原告王樟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783民初208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20日内。本案由审判胡伟东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判,定于2023年5月15日16时00分在东阳市人民法院第15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3)浙0783破2号
浙江巴川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各债权人:本院于2023年1月19日裁定受理浙江巴川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浙江巴川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23年4月15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债权人应于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向浙江巴川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联系人:俞江啸。地址:浙江省东阳市总部中心C幢西楼19层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联系方式:13967990082)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本院定于2023年4月28日9时00分在东阳市人民法院巍山法院第2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注:债权申报时须提交的资料:(1)债权人登记债权数额时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据为一式两份的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2)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4)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进行债权申报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需提交上述资料(2)(3)(4)。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3)浙0802民初456号
施鑫宇:本院受理原告吴颜诉被告施鑫宇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轿车租赁费计人民币49500元;2。判令被告支付轿车折旧费及板车托运费15500元;3。赔偿原告律师代理费损失5000元;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及证据材料、应诉/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廉政监督卡、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5月24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进行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803民初1069号
刘益兴:本院受理原告戴幸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应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7000元及利息,7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LPR计算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至款项结清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大洲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则依法缺席审判。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803民初1038号
衢州思煜航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优加生活用品有限公司诉你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诉讼当事人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和廉政监督卡等。原告诉称要求你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美术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作品,销毁侵权产品库存,删除店铺中侵权图片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20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三楼第五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则依法缺席审判。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1108号
胡伟军:本院受理(2023)浙1004民初1108号原告王建伟与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23年5月16日)。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你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16000元及利息3000元;2。判令你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5月17日8时5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2)浙1122民初3280号
程子豪:本院受理原告张轩珲与被告程子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1122民初32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程子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即归还原告张轩珲借款本金22307元,并以2230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65%支付自2022年11月3日起至款还清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8元,减半收取179元,由被告程子豪负担。该费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即向本院缴纳,逾期本院将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缙云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