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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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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3年3月29日

  (2022)浙0213民初4790号

  周钦:本院受理的原告蒋昂杉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进行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213民初479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周钦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向原告蒋昂杉支付车辆损失费14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6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3910元,由被告周钦承担,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缴纳。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26民初99号

  卢培根:本院受理的原告孙学军为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26民初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卢培根应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归还原告孙学军借款24800元。如果你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42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070元,由被告卢培根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宁海县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1895号

  何红敏:本院受理原告廖贵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进行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指定的举证期至开庭前1日止,逾期视为放弃举证的权利。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由审判员丁金琴独任审判,定于2023年5月17日9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1919号

  厉君如:本院受理原告耿雅娟诉厉君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进行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1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2、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举证的权利。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由审判员孙益莎独任审判,定于2023年5月25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1975号

  长春东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宁波青鱼教学仪器有限公司与长春东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有关文书。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418842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418842元为基数、按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5月15日14时在本院马渚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763号

  江苏固宝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91320706060199170D)、梁启燕(3412231976******15):原告邱玉平与被告江苏固宝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梁启燕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审判组织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诉请:1、要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5000元,并要求自2020年6月25日起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标准计算的预期付款利息2255.8元【暂计算至2022年10月28日,后续要求支付至实际清偿日止】;2、要求法院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前来余姚市人民法院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将适用普通程序,定于2023年5月19日上午9时00分在余姚市人民法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599号

  高亚楠:原告魏梦珂与被告高亚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1民初5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高亚楠归还原告魏梦珂借款本金85000元,并支付自2022年12月16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年利率10%计算的利息;二、被告高亚楠赔偿原告魏梦珂律师代理费损失6000元;上述第一、二项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075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725元,由被告高亚楠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2民初4893号

  刘辉:本院受理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282民初489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四庭领取民事判决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2民初11113号

  赵芯莹:本院受理原告刘欢与被告赵芯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82民初1111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刘欢货款220000元并支付自2018年12月1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22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及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日止、以22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并负担本案诉讼费6256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逍林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399号

  冀银、邹丽园:本院受理的原告罗海霞与被告冀银、邹丽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及诉讼当事人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动履行告知书等诉讼材料。上述材料请至慈溪市人民法院浒山法庭领取,逾期不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6月5日14时30分在本院浒山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2民初8130号

  梁朝辉、谭友:本院受理原告慈溪市逍林拖乐旺鞋厂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被告梁朝辉公告送达追加被告申请书、追加被告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补充证据、简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向被告谭友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追加被告申请书、参加诉讼通知书、简转普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谭友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两被告举证期限自本公告送达次日起30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谢飞娜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本院定于2023年6月2日上午9时在慈溪市人民法院逍林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审理本案。希你们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91民初326号

  田雪(公民身份号码232700198903206069):本院受理原告曾开富与被告田雪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判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强制执行若干意见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5月17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91民初277号

  夏小许(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87****6493):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一航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丁鲍仙、夏小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强制执行若干意见等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5月22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2民初25号

  王元:本院受理原告陈敏诉王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302民初2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在30日内前往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西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1873号

  李金燕、魏冬花、林健:本院受理的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李金燕、魏冬花、林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5月17日9时00分在瓯海区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2)浙0402民初7903号

  沈飞:本院受理原告戴丽珍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402民初79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戴丽珍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戴丽珍负担;公告费450元,由原告戴丽珍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2022)浙0411民初4546号

  李明发、浙江立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孙慧娟:本院受理原告嘉兴市经开永达塑钢门窗经营部被告李明发、浙江立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孙慧娟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公告送达以外的方式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411民初45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你支付原告嘉兴市经开永达塑钢门窗经营部定作款118000元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3)浙0502破3号

  本院经执行局执行移送破产程序及债务人申请,依法对湖州织里巨丰纺织贸易有限公司转入破产清算程序,并于2023年2月24日裁定受理湖州织里巨丰纺织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查明,债务人无可供清偿财产,截至2023年3月23日,本案已发生的破产费用共计人民币2935元,尚未支付,另预期发生破产费用主要为公告费人民币950元,债务人财产明显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请求本院宣告湖州织里巨丰纺织贸易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湖州织里巨丰纺织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本院于2023年3月27日裁定宣告湖州织里巨丰纺织贸易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湖州织里巨丰纺织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23)浙0503民初258号

  何斌:本院受理的原告王群飞与被告何斌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被告返还借款人民币65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以6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8%计算,自2014年7月24日起,暂计至2022年7月23日为76960元,至实际清偿之日按时计算);2。被告承担因本案产生的所有诉讼费用。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保全)、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诉讼须知、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3年6月1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3)浙0604民初1774号

  郑赞浩:原告阮汉平诉被告郑赞浩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投资本金125000元;2、判令被告补齐2019年7月少付的1000元收益及2020年7月少付的500元收益;3、判令被告还清原告2021年5月至2022年5月应付的固定收益22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6月2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望你准时出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604民初5661号

  陈峰:本院受理原告陈铭与被告陈峰定金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604民初566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702民初891号

  吴纲鹏:本院受理原告来志龙与被告吴纲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702民初89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请求:一、判令被告吴纲鹏支付原告来志龙车辆赔偿款300000元、租金31000元及利息(利息月利率1.5%计算,自2023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二、判令被告吴纲鹏支付代理费130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王莺独任审理,定于2023年5月23日9时00分在本院第6法庭(兰溪街210号)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请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诉讼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723民诉前调605号

  凌兴:本院受理原告吴鸿鸣与被告凌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依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凌兴归还原告吴鸿鸣借款本金15000元及利息5625元(利息已计算至2023年2月19日,自2023年2月20日起,以借款本金15000元按月利率1.5%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5月16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出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83破6号

  东阳市笑玥服饰有限公司各债权人:本院根据债权人刘红的申请,于2023年3月14日作出(2023)浙0783破申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东阳市笑玥服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东阳明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东阳市笑玥服饰有限公司管理人。东阳市笑玥服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23年4月18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权债务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表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债权人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东阳市笑玥服饰有限公司管理人东阳明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人民北路18号碧水名府3号楼310,东阳明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联系电话:18329192595,联系人:王璐媛)申报。债权人应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终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本院定于2023年5月4日9时00分在东阳市人民法院六石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注:债权申报时须提交的资料:(1)债权人登记债权数额时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据为一式两份的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2)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4)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进行债权申报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需提交上述资料:(2)、(3)、(4)。特此公告。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3)浙0784民初269号

  台州市优家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白云街道万达广场2幢1805室,法定代表人:余健):本院受理原告吕选强与被告上海宝龙商业地产管理有限公司永康分公司、台州市优家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原告诉请要求:1、判令确认2022年9月1日原告与台州市优家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合法有效,继续履行;2、判令被告上海宝龙商业地产管理有限公司永康分公司停止侵害;3、判令被告上海宝龙商业地产管理有限公司永康分公司赔偿原告因被告侵害造成的停业经济损失(按1500元/天,从2022年11月24日起计算至停止侵害之日止);4、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台州市优家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30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3年6月5日13时50分,开庭地点在本院第18审判庭西门四楼。承办人:永康市人民法院俞小旬。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3)浙0802民初1041号

  王效:本院受理原告刘宏峰与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802民初1041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判决被告王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刘宏峰赔偿款10875元,并支付以1087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65%自2023年2月10日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的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元,由被告王效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802民初1184号

  翁文姣: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居家红新材料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材料款5005元)、应诉/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简转普裁定书、独任审理通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802民初1661号

  阮华林:本院受理原告周世福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75000元及逾期利息损失)、应诉/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简转普裁定书、独任审理通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803民初864号

  浙江佳悦光电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城投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佳悦光电有限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简转普裁定书、财产保全裁定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诉讼当事人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和廉政监督卡等。原告诉称要求你支付咨询费600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LPR)计付的逾期付款利息并由你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三楼第五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则依法缺席审判。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803民初70号

  张建梓:原告甘祝珍与被告张建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803民初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建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甘祝珍借款本金55000元并支付以借款55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5月27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利息和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并由你承担本案公告费、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2)浙0803民初2922号

  詹益明:本院受理原告詹雄建诉你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803民初292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原告詹雄建撤回对被告詹益明的起诉。诉讼费和公告费共898元由原告詹雄建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1449号

  王云芬:本院受理(2023)浙1004民初1449号原告林文聪与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23年5月16日)。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人民币241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5月17日9时1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81民初2380号

  郑国联:本院受理原告陈建兵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规制虚假诉讼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5月16日上午8时40分在温岭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温岭市人民法院

  (2021)浙1181破2号

  因《巨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已执行完毕,管理人提请终结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本院于2023年3月24日终结巨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龙泉市人民法院


浙江法治报 公告 00011 法院公告 2023-03-29 浙江法治报2023-03-2900007 2 2023年03月29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