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3年3月31日
(2022)浙0702民初6735号
张华、吕水夫:本院受理原告冯汉兴与被告浩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华、吕水夫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原告冯汉兴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人请求判令: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法院(2022)浙0702民初6735号的民事判决。2、判令被上诉方浩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立即支付上诉人劳务工资49000元,并自上诉之日起以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法院判决确定清偿之日止,被上诉人张华、吕水夫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由三被上诉方承担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723民诉前调696号
永康市佰锐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世为电器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令你支付货款52000元并赔偿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5月31日上午9时正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3民诉前调855号
项君伟:本院受理原告徐宝根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令你偿还欠款本金5698.93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5月31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674号
周忠明:本院受理原告楼仙女与被告周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和开庭传票。原告提出如下诉请: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30000元及利息100000元(从2009年1月22日起至2014年1月21日止的利息),合计230000元,今后利息(以本金13000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并承担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5月19日上午9时00分在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841号
陈永定:本院受理原告陈慈航诉你与陈世永、陈燕燕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诉请:判令三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土地征用费及青苗补偿费人民币32885.6元整并支付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3年5月23日上午9时00分在黄宅法庭3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81破1号
2022年3月17日,本院根据广东润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请求本院执行局移送破产审查的申请,裁定受理中建商飞(兰溪)航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债务人未提供相关财务账册、账簿,无法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清算确认;经管理人尽职调查,未查询到债务人可用于清偿债务的财产。本院认为,经管理人履职调查,未发现债务人有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无财产偿付破产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3年3月28日裁定宣告中建商飞(兰溪)航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破产并终结中建商飞(兰溪)航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程序。 兰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783破5号
浙江明凯照明有限公司各债权人:本院根据债权人浙江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3年3月6日作出(2023)浙0783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浙江明凯照明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无双律师事务所为浙江明凯照明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明凯照明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23年3月11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权债务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表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债权人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浙江明凯照明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无双律师事务所(地址:浙江省东阳市甘溪东街31号汇豪名邸小区2幢1单元3层,浙江无双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5958042913)申报。债权人应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终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本院定于2023年5月4日9时00分在东阳市人民法院六石法庭第一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注:债权申报时须提交的资料:(1)债权人登记债权数额时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据为一式两份的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2)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4)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进行债权申报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需提交上述资料:(2)、(3)、(4)。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3)浙0802民初1027号
方涛:本院受理原告郑文倩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802民初1027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3500元,并按2分利计算利息至欠款全部归还为止;2。本案诉讼费及所产生的与之相关的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卡、自动履行告知书、传票、转程序裁定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航埠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802民初1479号
应志龙:本院受理原告郑秋美、应成正、应启奇诉被告应志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等。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802民初1078号
徐慧:本院受理原告衢州市柯城南滨五金建材商行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材料款1606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应诉/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简转普裁定书、独任审理通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802民初1457号
许新明:本院受理原告柳显坤与被告许新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3年6月6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825破1号
本院根据浙江盈川食品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3年3月8日裁定受理浙江盈川食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中瑞华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浙江盈川食品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4月27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衢州市三江东路2号利时广场B区6楼,联系人:张伟,联系电话:13600504626)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补充分配,同时还要承担因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本院定于2023年5月5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龙游县人民法院
(2022)浙1024民初1100号之三
浙江慧安贸易有限公司(嘉兴市中环南路富润路东三至六层420室):本院受理原告中农国贸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你、杜光远、黄建华、黑龙江双柳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兰西中信现代农业服务有限公司为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由被告浙江慧安贸易有限公司、兰西中信现代农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向原告中农国贸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先缴纳认缴出资额中的430万元;二、驳回原告中农国贸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200元,公告费1080元,由被告浙江慧安贸易有限公司、兰西中信现代农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2023)浙1081民初2447号
陈岩喜:本院受理原告温岭市安顺建材有限公司诉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081民初244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答辩期限、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5月16日上午8时40分至10时0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岭市人民法院
(2023)浙03知民初17号
武义县一帆塑料制品厂:原告福建三明金施金属配件有限公司与被告武义县一帆塑料制品厂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3年6月7日9时00分在本院第2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浙1124破2号
本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于2023年1月20日裁定受理松阳县神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丽水新时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松阳县神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2023年3月6日,本院根据松阳县神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的申请裁定松阳县神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重整。 松阳县人民法院
(2023)浙1124破7号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根据肖叶发的申请,于2023年3月23日裁定依法受理浙江宏峰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峰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3年3月23日指定丽水新时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管理人。宏峰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5月5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通信地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北苑路198号万地财富大厦A座6楼;邮政编码:323000;联系人:魏巍联系电话:13757092023),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宏峰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3年5月12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一号法庭召开宏峰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松阳县人民法院
(2022)浙1127破5号
2022年12月12日,本院根据潘昌勇的申请,裁定受理景宁利荣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荣酒店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景宁利荣酒店有限公司管理人查明,景宁利荣酒店有限公司名下已无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机器设备等资产。景宁利荣酒店有限公司经管理人审核认定债权人4户,确认债权总额为269937.61元。同时截至目前,利荣公司已产生包括公告费、快递费等破产费用2275元。景宁利荣酒店有限公司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不能支付破产费用,该情形符合破产条件。景宁利荣酒店有限公司管理人于2023年3月22日以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不能支付破产费用为由向本院申请宣告景宁利荣酒店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百零七条、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本院于2023年3月22日裁定宣告景宁利荣酒店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景宁利荣酒店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