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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人民法院根据张玉妹的申请于2023年3月21日作出(2023)浙0822清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衢州鸿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申请,并于次日指定浙江中瑞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衢州鸿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清算组。现清算组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1.债权人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在衢州鸿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清算财产分配完毕前补充申报,但补充申报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分配,同时承担清算组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2.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移交财产。债权申报及清算组办公地址:浙江省衢州市三江东路2号利时广场B区6楼,邮编:324000,联系人:张伟,电话:13600504626。
特此公告。 衢州鸿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清算组
2023年4月3日
清算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