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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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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3年4月4日

  (2023)浙0225民初1467号

  蒋辉(公民身份号码3412031980XXXX4415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袁寨镇北照村龙庄39号):本院受理的原告邓荣丽与被告蒋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5000元,并支付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25民初1467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20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5月26日上午9时00分在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速裁法庭开庭审理。如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象山县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873号之三

  杨家威(公民身份号码:52012119******6011)、余姚市亿家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原告余姚市阿林建材商行与被告杨家威、余姚市亿家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81民初873号民事判决书、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等。判决如下:一、被告余姚市亿家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余姚市阿林建材商行欠款38000元,并支付38000元自2021年7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履行;二、被告杨家威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5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杨家威、余姚市亿家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1897号

  饶前高(公民身份号码:3625011968****5415):原告张钱治与被告饶前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已立案受理,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等有关文书。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饶前高应付材料工资款100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5月22日9时在余姚市人民法院梁弄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274号

  一众集团(沈阳)有限公司:原告宁波奥力迅电梯部件有限公司与被告一众集团(沈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1民初2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一众集团(沈阳)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宁波奥力迅电梯部件有限公司货款578030元,并支付自2022年11月8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宁波奥力迅电梯部件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9580元,财产保全费3370元,合计12950元由被告一众集团(沈阳)有限公司负担。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交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1547号

  王连春(公民身份号码:3203811984****9472):原告刘世宏与被告王连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1民初15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连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支付原告刘世宏工程款84000元,并支付原告刘世宏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84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1日起至欠款结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本案案件受理费1960元,减半收取980元,由被告王连春负担,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交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1民初7991号

  朱明:本院受理原告叶欣然与被告朱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送达(2022)浙0281民初799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朱明归还叶欣然借款327756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5月18日8时45分在本院泗门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2526号

  杭州宣成阁服饰有限公司、刘大峰:本院受理原告慈溪市胜山鑫阳服装厂与被告杭州宣成阁服饰有限公司,刘大峰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本公告送达次日起30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谢飞娜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本院定于2023年6月8日上午9时在慈溪市人民法院逍林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审理本案。希你们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2民初4734号

  北京多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慈溪市西贝乐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孙善庆、北京多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282民初47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孙善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慈溪市西贝乐电器有限公司损失4422131.25元、利息损失759728.60元,及以4012645.39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的利息;二、被告北京多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确定的被告孙善庆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慈溪市西贝乐电器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等)、不履行裁判文书法律后果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2970号

  方国定:本院受理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诉被告方国定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审理传票、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外网直播告知书、自动履行告知书、独任审理告知书等。原告诉请:1、被告赔偿原告保险金损失4005.5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3年6月9日9时00分在本院机关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142号

  邓勇:本院受理原告陈永柏诉被告邓勇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2民初14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邓勇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支付原告陈永柏360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701元,由被告邓勇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本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慈溪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91民初1975号

  西安天帝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091661903C):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德塔森特数据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天帝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送达(2022)浙0291民初19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745号

  张俊宏:本院受理原告上海东来也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俊宏、温州飞歌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浙江移动微法院诉讼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疫情防控告知书及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5月22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2)浙0402民初6993号

  张水良:本院受理原告嘉兴市玖雨纺织品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张水良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嘉兴市玖雨纺织品有限公司货款26854.6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26854.6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1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案件受理费514元由被告张水良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缴纳账户户名:嘉兴市南湖区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结算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嘉兴南湖支行,账号:6228400347288875067)。公告费450元由被告张水良负担,该费用由原告预付,被告张水良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直接支付原告。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2022)浙0424民初3248号

  许育敏、许育员、许育勃、许成补: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盛世嘉紧固件有限公司与被告海盐盛凌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王周玲、许育敏、许育员、许育勃、许成补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424民初324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海盐县人民法院

  (2022)浙0424民初4554号

  邱元:本院受理原告嘉兴航缘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邱元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424民初455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海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481民初108号

  徐定建(公民身份号码330425197411011829):本院对原告金国妹诉被告徐定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481民初1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徐定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金国妹货款280000元并赔偿原告金国妹利息损失(以28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31日至实际付清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92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7612元,由被告徐定建负担。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金国妹已预缴,由被告徐定建于本判决生效后直接支付原告金国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3)浙0481民初2256号

  赵百岳:本院受理的原告海宁市海昌新隆五金建材商行与被告赵百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程序转换裁定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73026元,支付逾期货款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一年期LPR的1.5倍计算至款清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23年6月26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10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3)浙0481破13号

  本院根据债权人海宁市鸿翔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3年3月21日裁定受理债务人浙江中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同时指定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为债务人浙江中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管理人。浙江中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5月15日前通过“优破案”微信公众号线上或邮寄向管理人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C区1109;联系电话:18143422396:联系人:叶律师)申报债权,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中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公司权证照、财务账册、凭证和重要合同文书、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相关资料,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仍未能交付或作出说明的,视为拒绝交付。本院定于2023年5月25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15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以线上和线下方式同时进行,债权人可与管理人确认参加会议的方式,线上和线上参加债权人会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准时参加。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3)浙0503民初1060号

  杨梅:本院受理的原告施小平与被告杨梅的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请求离婚。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离婚案件诉讼当事人权利告知书、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3年6月7日9时30分在本院菱湖大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3)浙0523民初822号

  田鑫秋:本院审理原告彭金科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安吉营销服务部、第三人田鑫秋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给付原告保险金人民币40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举证视为放弃举证权利,不答辩不影响案件审理。本案于2023年5月29日9时00分在安吉县人民法院递铺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5)湖安民破字第9-3号

  因管理人按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对债务人安吉顶森服装有限公司的所有财产已分配完结,并于2023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终结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本院于2023年3月17日裁定终结安吉顶森服装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591民初843号

  陈小良:本院受理的(2023)浙0591民初843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与陈小良、浙江湖州赵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陈小良、浙江湖州赵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共同赔偿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垫付的保险赔偿款人民币13130元;2、判令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陈小良、浙江湖州赵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承担。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廉政监督卡、司法公正在线告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6月8日14时30分在本院康山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2023)浙0681破10号

  本院于2023年3月13日根据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桐乡市新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浙江海邦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同时指定绍兴大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浙江海邦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海邦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4月29日前(含29日),向浙江海邦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绍兴市越城区东街260号金丰大厦商务楼8楼;邮政编码:312000;联系人:赵建强、樊丹萍;联系电话:13004623610、13757580991】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海邦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浙江海邦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3年5月10日上午9时30分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本次债权人会议将以网络方式线上召开。具体操作方式请电联浙江海邦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指派函。 诸暨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23民初2299号

  胡天学:本院受理原告胡光海诉被告王振敏、胡天学劳动争议一案,被告王振敏提出上诉,因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关于提出上诉答辩的通知等,上诉人王振敏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撤销(2022)浙0723民初2299号民事判决书;2、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23247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989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989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3民诉前调439号

  杨惠:本院受理原告赖成财、朱月飞诉被告邓亦武、杨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依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审判组成人员告知书等。原告诉请判令:二被告返还担保代偿款1086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265874.59元(逾期利息自2017年3月23日计算至2023年2月8日,之后的逾期利息仍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5月24日上午9时在武义县人民法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请准时到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23破18号

  2022年7月1日,本院裁定受理了浙江德鑫汽车制动系统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现因浙江德鑫汽车制动系统有限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且浙江德鑫汽车制动系统有限公司未提交财务账册,公司财务状况不明,导致无法进行全面清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本院于2023年3月28日裁定宣告浙江德鑫汽车制动系统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647号

  苏承芳:本院受理的原告孙群宁与被告苏承芳之间的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和30日内。定于2023年6月7日上午9时40分在浦江县人民法院信访速裁庭(浦江县人民东路38号信访局二楼208)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610号

  王建华:本院受理的原告楼杭芳与被告王建华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和30日内。定于2023年6月7日上午9时00分在浦江县人民法院信访速裁庭(浦江县人民东路38号信访局二楼208)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802民初1567号

  汤文英、何祝海:本院受理原告叶毓康与被告汤文英、何祝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3年6月8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2)浙0803民初3629号

  黄志明、俞莲木:本院受理原告王洪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和廉政监督卡等。原告诉称要求黄志明归还借款本金40000元并支付自2020年8月12日的利息损失,要求俞莲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由你们承担诉讼费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5月19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824民初174号

  操颖:本院受理杜桂花诉你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824民初1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判决被告操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杜桂花40738元。案件受理费收取818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操颖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开化县人民法院

  (2022)浙1004民初7266号

  余友林:本院受理原告李友生、叶奇与你、李慧琴为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1004民初7266号民事判决书。一、限你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李友生人民币2219744元、赔偿原告叶奇875000元;二、驳回原告李友生、叶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42元,公告费560元,合计6502元,由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22破41号之一

  2022年12月22日,本院根据三门县沿海工业城发展服务中心的申请裁定受理浙江祥源钢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浙江祥源钢业有限公司可供清偿的财产已经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本院认为,浙江祥源钢业有限公司管理人请求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3年3月28日裁定宣告浙江祥源钢业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浙江祥源钢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三门县人民法院

  (2023)浙1024民初609号

  陈彩娇(浙江省永嘉县岩坦镇垟垄村):本院受理原告徐陆军与你为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9000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借贷年利率12%计算至支付全部货款之日止):2、依法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等全部费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决定由审判员王泽独任审理,于2023年5月22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仙居县人民法院

  (2020)浙1124破5号

  2023年3月24日,本院根据浙江松州陶瓷文化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以(2020)浙1124破5号之九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浙江松州陶瓷文化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松阳县人民法院


浙江法治报 公告 00011 法院公告 2023-04-04 浙江法治报2023-04-0400007 2 2023年04月04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