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3年4月4日
(2023)浙0106民初481号
潘建跃:本院受理原告戴祎梁与被告潘建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浙0106民初48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96号
浙江中太实业有限公司、陈棋,第三人杭州中太乾实业有限公司:原告叶增伟与被告浙江中太实业有限公司、陈棋,第三人杭州中太乾实业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108民初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浙江中太实业有限公司在减资的885060元范围内、被告陈棋在减资的8940元范围内,对杭州中太乾实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租金95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自2019年10月21日起至租金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向原告叶增伟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被告浙江中太实业有限公司、陈棋支付原告叶增伟公告费损失650元。案件受理费2176元,由被告浙江中太实业有限公司、陈棋负担。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来本院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逾期将依法强制执行。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08民初5148号
陶利江:本院对原告缪娜诺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108民初51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缪娜诺与被告陶利江离婚;二、婚生女陶依梵随原告缪娜诺共同生活至其十八周岁时止,被告陶利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至陶依梵十八周岁时止按每月1000元支付当月子女抚养费。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缪娜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判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干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1157号
薛佳峰、杭州大都会家居博览园安行家居用品经营部:本院受理原告郭珍珠诉被告薛佳峰、杭州大都会家居博览园安行家居用品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内,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及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3年5月19日8时4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未到的,将依法缺席审判。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1民初1242号
董佳源(杭州市富阳区春江街道新建村上石路):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富阳裕泰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明亮、洪群、董佳源追偿权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5月25日上午9时在本院审判大楼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4民初597号
曼兴跨境电子商务(杭州)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廖萍诉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114民初59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主文如下:“本案按原告廖萍自动撤回起诉处理。”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14民初7591号
胡辛夷: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铭扬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胡辛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114民初75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胡辛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浙江铭扬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金62700元;二、被告胡辛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浙江铭扬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占有使用费(自2022年5月1日起按日租金228元计算至实际腾退之日止);三、被告胡辛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浙江铭扬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违约金13870元;四、被告胡辛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浙江铭扬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腾退并返还其实际占有使用的坐落于杭州市钱塘区下沙街道元成路211号3幢4楼416室的房屋;五、驳回原告浙江铭扬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32元,由原告浙江铭扬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18元,被告胡辛夷负担1714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250号
朱文杰(男,198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城南街道下洋洲村居民四组)、周挺(男,197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桐君街道富春路41号6幢401室):本院受理的原告应华与被告朱文杰、周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122民初25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朱文杰、周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应华借款40000元;二、被告朱文杰、周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应华公告费650元。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朱文杰、周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1093号
俞荻菲(男,1989年6月8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大源镇大源村朝阳路33号):本院受理原告姚志平诉被告俞荻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诉请:1、被告俞荻菲支付原告货款6970元;2、被告俞荻菲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5月24日上午10时在本院富春江科技城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1046号
江勇:本院已经受理原告朱帅与被告江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法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朱帅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江勇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自2020年7月5日开始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江勇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5月22日上午9时在本院横村人民法庭公开开庭,逾期将缺席审判。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2176号
余军国(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71****715X):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海曙区支行诉被告金徐斌、陆南京、余军国、陆成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受理。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5月25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2394号
刘挺:傅明明与刘挺、李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当事人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5月30日14时00分在本院石碶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44号
董家刚(公民身份号码:4224291975****3037):本院受理的原告郭俊诉被告董家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4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古林巡回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初9460号
宁波卡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市堰甬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国家、宁波卡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孙仁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浙0203民初946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初9960号
彭川(公民身份号码:3406031987****0017):本院受理的原告林由标诉被告中冶东北建设(沈阳)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淮北复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彭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03民初99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彭川支付原告林由标工程款689325元,并支付自2021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689325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的利息损失;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完毕;二、驳回原告林由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693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彭川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2175号
章宝春(公民身份号码:3302271963****5898):本院受理原告闻伟南与被告章宝春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范围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石碶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5月24日14时在本院石碶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初8530号
杨吾楷(公民身份号码:3390051992****2613):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海曙恒一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吾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03民初853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石碶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212号
谭建平(公民身份号码:4310221984****3690):本院受理原告资财有道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谭建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对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6民初2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谭建平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资财有道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欠款84000元;二、被告谭建平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资财有道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律师费5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2025元,由被告谭建平负担;保全费1116元,由原告资财有道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176元,由被告谭建平负担94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谭建平负担;保全费、公告费原告已缴纳,被告应承担的部分直接支付给原告;上述款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支付。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1088号
朱相才(公民身份号码:3602811989****6316):本院受理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朱相才、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纠纷一案,因对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证据清单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在责任范围内向原告支付代偿金3000元;2、被告二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5月23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683号
李泽林(公民身份号码:5227301973****2510):本院审理原告浙江林源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泽林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对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6民初6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泽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偿还原告浙江林源物流有限公司保险费用25105.78元,并支付该款自2022年7月28日起按年利率14.6%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滞纳金。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28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078元,由被告李泽林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1民初3624号
邓伟:本院受理原告周波文与被告邓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211民初362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邓伟返还原告周波文借款50000元,并支付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2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邓伟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本院。公告费650元(原告已支付),由被告邓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周波文。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1民初3217号
李林杰:本院受理原告刘小艳与被告李林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211民初321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李林杰返还原告刘小艳借款16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李林杰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交纳本院。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李林杰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原告刘小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1民初3557号
李辉: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镇海区蛟川宝泰工程设备机械厂与被告李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211民初355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李辉支付原告宁波市镇海区蛟川宝泰工程设备机械厂货款42000元,并支付自2022年1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的逾期利息损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宁波市镇海区蛟川宝泰工程设备机械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50元,由被告李辉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缴纳本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1民初3555号
王淑:本院受理原告鲍成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现在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211民初355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王淑返还原告鲍成栋借款14725元,并支付原告自2020年5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以203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计算的利息、逾期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8元,由被告王淑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公告费650元,由被告王淑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原告鲍成栋。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3154号
贵州吉奥亚暖通设备有限公司、王如非:本院受理原告宁波东灵水暖空调配件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吉奥亚暖通设备有限公司、王如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5月23日9时00分在本院姜山人民法庭2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843号
西安明通风机制造有限公司:原告宁波东灵水暖空调配件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明通风机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12民初843号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告知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姜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告知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387号
刘苏平:原告张迪雄与被告刘苏平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12民初138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姜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538号
胡吉:本院受理原告傅建定诉被告胡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12民初5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533号
杨蓉、杨峰平: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常隆雷克萨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杨蓉、杨峰平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53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692号
孙世荣:本院受理原告厦门趣店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诉被告孙世荣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12民初6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民初14437号
卢言磊、李来印: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一航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卢言磊、李来印追偿权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212民初14437号民事判决书。经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一、限被告卢言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宁波市一航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代偿款13944.46元,支付利息5009.12元,并支付以代偿款13944.46元中未还部分为基数自2022年8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宁波市一航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274元,公告费650元,合计924元,由被告卢言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民初14437号
朱传田、李育添: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一航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朱传田、李育添追偿权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212民初14437号之一民事判决书。经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一、限被告朱传田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宁波市一航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代偿款26617.26元,支付以代偿款26617.26元中未还部分为基数自2022年8月19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二、被告李育添对被告朱传田的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朱传田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465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115元,由被告朱传田、李育添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3民初629号
王双:本院受理的原告鲍旭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13民初62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被告王双应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返还原告鲍旭锋借款本金507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1068元,由被告王双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公告费650元,由被告王双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3民初357号
陈飞舟:本院受理的原告竺权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13民初35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被告陈飞舟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返还原告竺权借款1626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4134元,公告费650元,合计4784元,由被告陈飞舟负担,款限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25民初7093号
李华惠(河南省淅川县马蹬镇熊家岗村李一组172号公民身份号码412927197907226972):本院受理原告陈共钿与被告李华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25民初709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李华惠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陈共钿借款本金258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22年2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5元,由被告李华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