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治报 数字报纸


00004版:评论

关注“张继科事件”,
要区分新闻报道与法律认知之不同

  特约评论员 汪江连

  近日,“张继科被指涉赌与‘传播’女演员隐私视频”事件多次冲上热搜。这一事件事涉公共伦理与道德问题、事涉一个人的私德与公德问题、事涉法理与情理问题。相关主体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张先生有权对记者的“指控”予以回应乃至诉诸于司法;李记者也有权利进一步澄清事件的来龙去脉;公众更有权予以理性关注。

  严格来说,关注该事件,要区分新闻报道与法律认知之不同。新闻调查记者李微敖微博称:张先生涉赌并贴出“借条”以佐证;同时认为张先生已涉嫌刑事问题,即将前女友私密视频传播给“债主”进而引发了敲诈勒索等犯罪问题。作为针对公众人物的调查类新闻,往往会得到表达自由的若干“豁免”与宽容评价,对其事实与证据要求,相对低于法律要求。

  有很多人认为,李微敖记者所援引的“证据”以及其所叙述的“故事”,已达至“实锤”的地步,李记者甚至直言“这已是一桩刑事案件”。然而,从法律及证据角度,可能未必如此。比如,从民事责任角度,司法机关奉行“不告不理”原则,涉事女明星若未启动对张先生的侵权追责程序,不管其基于何种权衡,这一权利都应该被尊重;而李记者所披露的“借条”,也有可质证的空间。至于刑事责任之确定,则要满足更为严格的刑事程序、证明标准和司法认定之要求,绝非几篇新闻报道能定性的。

  抛开具体事件及当事人之间的纠葛,笔者认为,此事件值得讨论或反思的还有以下三点:

  首先是公众人物隐私适度克减及限度问题。有人为涉事女明星被披露名字鸣不平,的确,从“二次伤害”角度,笔者也很赞同能回避尽量回避“指名道姓”,然则,该女明星系公众人物,鉴于相关背景信息已广为人知,加之新闻调查报道严肃性、准确性和证据性的要求,为免于无端揣测,某种角度上,李记者的披露行为也未有大错、当属有失“严谨”。

  其次,作为现代人,我们必须要清楚区分“私域”与“公域”,两者奉行别样的规则与法理。在法律限度内,说得极端一点,孤身躲进小楼,只要不伤害别人,你想干嘛基本上都是可以的。然而,一个有公民意识和公德心的人,务必要维护好自己的私域圈子,比如亲人圈、朋友圈乃至社交圈,这甚至涉及一个人“品牌”和“品格”问题,其无形资产价值不可替代。如果再进入到职场或社会关系中,有更严苛的职业伦理要遵守。尤其是家庭与伴侣之间,核心的信任基础就是保密。一旦私密聊天、视频和“故事”在他者或社会面过量传播、公开,则就可能人人自危,社会信任基础塌方。试想,每天都警惕着“枕边人”,最亲密伴侣活得像“史密斯夫妇”,谈何安全呢?法律要从规则上为私密生活的安全性筑牢堤坝,要让那些随意将私密信息披露于众者担负责任、付出代价。

  最后,无论是“娱乐八卦”还是新闻调查记者,甚至“吃瓜群众”,其诉诸于公共媒体的报道或言论,都应谨守表达自由的基本限度。这个基本限度是什么呢?大体包括:第一,尽量不要涉及到他人的隐私信息,否则可能会涉及侵犯人格权利问题;第二,针对公众人物的个人信息之披露,尽量符合比例性、必要性和最低限度“影响”原则,即披露应为明确事件情节所必须,同时尽量将影响降到最低;第三,凡是伪造、诋毁或谩骂、侮辱、诽谤等言论,无论关联基础事实是否准确,都是不被法律允许的,切忌逞口舌之快。


浙江法治报 评论 00004 关注“张继科事件”,
要区分新闻报道与法律认知之不同
2023-04-04 25595790 2 2023年04月04日 星期二